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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政办发〔2021〕33号
绥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绥宁县2021年租赁补贴发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属、县直各有关单位:
《绥宁县2021年租赁补贴发放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绥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8月13日
绥宁县保障性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工作
实施方案
为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认真做好我县城镇保障性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工作,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16〕281号)和《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和运营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建保〔2016〕20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租赁补贴发放的对象及条件
(一)城镇困难家庭
1.长铺镇常住城镇户口;
2.无房户或危房户;
3.享受城市低保的家庭,低收入住房困难户;
4.残疾户主,无其他家庭收入来源家庭;
5.重大疾病自费部分当年累计超2万元(含2万元)以上家庭;
6.申请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关系;
7.支持县城重点建设原来住公房,且未享受过渡费的。
以上第一点、第二点和第六点为必要条件,需同时满足。曾享受过福利分房或现租住单位公房的,均不属于公租房保障对象。
(二)新入职公职人员
1.绥宁县域新入职5年以内的工作人员;
2.绥宁县域内无房产;
3.应届毕业生刚参加工作。
需同时满足以上三点条件,租住单位公房,不属于发放对象。享受时间不得超过2年。
(三)外来务工人员
1.在县城内、工业园、产业园参加工作;
2.连续缴纳职工医疗保险2年以上;
3.与用人单位签订2年以上的劳动合同;
4.月收入低于上年度我县城市居民人均月可支配收入;
5.在工作所在地及周边无私有住房,也未租住公有住房。
需要同时满足以上条件。
二、住房租赁补贴发放规模
我县发放保障性住房租赁补贴户数实行动态管理,尽可能做到应保尽保。对不符合条件的家庭实行动态监督和退出机制。
三、住房租赁补贴标准
(一)城镇困难家庭。以户为单位,按照家庭人口,家庭经济、住房现状等情况进行确定,一人户补贴1500元/年,二人户补贴1800元/年,三人户补贴2100元/年,四人以上(含四人)户补贴2400元/年。
(二)新入职公职人员。按人确定,每人补贴1500元/年。
(三)外来务工人员。按户确定,按户补贴1500元/年。
结合我县实际,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可定期对补贴标准做出相应调整。
四、保障性住房租赁补贴新增对象申请和审批程序
(一)申请
凡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到户口所在社区或村(居)委会领取《绥宁县保障性住房租赁补贴申请审批表》,如实填写相关情况。领表登记需携带下列证件(原件,并将复印件附表后一并上报):
1.申请人和家庭成员(包括申请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等)身份证、户口簿及申请人的社会保障卡;
2.低保家庭须出具民政部门核发的低保证与最近六个月的银行发放记录,中低收入家庭须出具由民政部门、单位或社区(居委会)盖章核定的中低收入证明;
3.家庭现有住房证明,包括镇、社区(居委会)核实的无自建房和购有小产权房证明,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无房证明;
4.结婚证、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或法院裁判文书;
5.属残疾人、伤残病退军人、军烈属等特殊对象,提供相关有效证明;
6.提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无工商注册证明;
7.提供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无住房公积金证明;
8.提供县交警大队出具的无车证明;
9.提供申请材料真实性承诺书,同时授权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对所提交材料进行核实审查。
(二)审核
1.初审。申请人将填好后的《绥宁县保障性住房租赁补贴申请审批表》在规定时间内交到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各社区(居委会)对申请人的户籍、家庭人口、住房状况、家庭收入、家庭财产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签署初审意见。
2.复审。乡镇人民政府对各社区或村(居)委会报送初审对象的户口、收入、财产状况等进行复审,签署复审意见并张榜公示7天,然后交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
(三)审批
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对乡镇人民政府交送申请人的家庭情况进行审批,并在县政府门户网站上公示七天。对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列为今年补贴对象。
五、保障性住房租赁补贴复核备案
按照政策规定,保障性住房租赁补贴工作实行动态化管理,对上年度审定的住房租赁补贴对象开展复核,对不再具备保障条件的家庭,取消其保障资格,停发住房租赁补贴。
(一)复核时间。每年度的7月1日至11月31日,逾期不提供复核材料,视为不符合发放条件,一律停止发放。
(二)复核程序:申报人在规定时间内到户口所在社区或村(居)委会领取《绥宁县保障性住房租赁补贴复核表》,如实填写相关情况。领表登记需携带下列证件(原件,并将复印件附表后一并上报):
1.申请人和家庭成员(包括申请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等)身份证、户口簿及申请人的社会保障卡;
2.低保家庭须出具民政部门核发的低保证与最近六个月的银行发放记录,中低收入家庭须出具由民政部门、单位或社区(居委会)盖章核定的中低收入证明;
3.家庭现有住房证明(镇、社区(居委会)核实的无自建房和购有小产权房证明;无住房的需由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无房证明);
4.结婚证、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或法院裁判文书;
5.属残疾人、伤残病退军人、军烈属等特殊对象,提供相关有效证明;
6.提供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无工商注册证明;
7.提供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无住房公积金贷款证明;
8.提供县交警队出具的无车证明;
9.提供申请材料真实性承诺书,同时授权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对所提交材料进行核实审查。
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各社区或村(居)委会对申请人的户籍、家庭人口、住房状况、家庭收入、家庭财产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审查合格后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各村(社区)及乡镇人民政府签署初审合格意见,主管领导和经办人员签字并加盖公章,报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对以复核方式审核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进行复核备案。
(三)复核方式。主要采取检查资料、比对信息、受理举报和入户调查的方法,务求公平、公正、公开,准确无误。
六、补贴发放
对审核符合保障条件的新增对象和复核备案对象,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按季度由县财政局通过“一卡通”发放租赁补贴。租赁补贴资金发放后,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及时将所有租赁补贴保障对象信息整理归档。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享受租赁补贴
1.享受保障房实物配租的、享受过房改购房、集资建房、经济适用住房、棚改安置房等政策的。
2.5年内有房屋交易,面积超过50平方米的。
3.被纳入公租房失信人员名单的。
4.经商办企业的。
5.有小车的。
6.有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7.不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复核材料的。
8.在绥宁县城内有违法建设或购买违法房屋的。
八、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保障性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工作是落实中央和省、市、县重点民生实事工作之一,也是一项严格的政治任务,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明确任务,责任到人,切实把党和政府对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关怀落到实处。
(二)加大宣传力度。要广泛动员,加大宣传力度,切实做好政策宣传,确保家喻户晓、人人皆知;要做好保障对象的公示工作,确保发放工作公平公正、公开透明。
(三)严肃工作纪律,强化责任追究。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按照要求,积极采取有效措施,认真落实各自责任。严禁工作人员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索拿卡要。如有违纪违规行为,将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对申请人谎报家庭情况骗取租赁补贴的,取消其本年度保障资格,5年内不得享受住房保障待遇,并依法依规追回其领取的租赁补贴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