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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政办发〔2021〕26号
绥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绥宁县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
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属、县直各有关单位:
《绥宁县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绥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6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绥宁县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
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创新政府管理方式,减少证明事项,简化行政审批,减轻企业群众办事创业负担,为实施“三高四新”战略提供有力保障,努力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性政府。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21﹞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我县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制定如下方案:
一、任务目标
在全县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办理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等依申请的行政事项(以下简称行政事项)要求提供证明材料时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
2021年6月30日前,全县范围内除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公共安全、金融业审慎监管、生态环境保护、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以及重要涉外等风险较大、纠错成本较高、损害难以挽回的证明事项外,原则上都要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各单位在县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布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目录。
二、工作内容
(一)明确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范围。各行政机关在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基础上,经对接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明确办理要求,公开告知承诺事项目录清单。对国家部委明确适用告知承诺制的事项,应严格遵照执行。适用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须具有法律、法规或国务院决定的依据。不得将应取消的证明事项以施行告知承诺制的方式进行处理。要按照最大限度利民便民原则,采取循序渐进的方式,优先选取与企业和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使用频次较高或者获取难度较大的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特别是在户籍管理、市场主体准营、资格考试、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健康体检、法律服务等方面,逐步推广至所有能通过信息共享核验、事中事后核查等方式控制风险的证明事项。(县司法局、县直各有关行政部门)
(二)确定告知承诺制的适用对象。对于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申请人不愿承诺或无法承诺的,应当提交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要求的证明。申请人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者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行政机关不得以提供信用记录证明材料为由增加申请人的证明负担。(县直各有关行政部门)
(三)统一规范工作流程。各行政机关应依据法律、法规或国务院决定的有关要求,结合工作实际,修改完善办事指南,制作告知承诺格式文书,并通过服务场所、网站和网上政务服务平台等渠道公布,方便申请人查阅、索取或下载。告知承诺格式文书应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申请人和行政机关基本信息、行政机关告知内容、当事人承诺等。行政机关告知内容应当包括事项名称,设定依据,证明内容或者许可条件和材料要求,承诺方式,不实承诺可能承担的民事、行政、刑事责任,行政机关核查权力,承诺书是否公开、公开范围及时限等。行政机关告知的内容应坚持实事求是,相关要求要可量化、易操作,不含模糊表述或兜底条款。申请人承诺的内容应当包括申请人已知晓告知事项、已符合相关条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以及承诺的意思表示真实等。
告知承诺需采用书面形式,并由申请人签字或盖章。对申请人因特殊原因无法或不便进行书面承诺的,行政机关可依据手段合法、技术可靠、风险可控的原则,探索采用录音、录像等电子方式取得申请人承诺。
告知承诺书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行政机关,行政机关认为申请人的告知承诺书要素不齐全的,应一次性告知当事人进行补正。行政机关要结合“放管服”改革“一网通办”系统的要求,完善相关业务平台系统,统一添加告知承诺制模块,建立网上提交告知承诺书的相关制度,协同推进线上线下办理流程。(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县直各有关行政部门)
(四)加强事中事后核查。要针对事项特点等分类确定核查办法,将承诺人的信用状况作为确定核查办法的重要因素,明确核查时间、标准、方式以及是否免予核查。可以采取自行或者依法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现场核查;依托在线平台、运用信息技术手段进行核查;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对反映的问题线索进行处理等方式进行核查。对免予核查的事项,行政机关要综合运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互联网+监管”、智慧监管等方式实施日常监管,不得对通过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的企业和群众采取歧视性监管措施。对在核查或者日常监管中发现承诺不实的,行政机关要依法终止办理、责令限期整改、撤销行政决定或者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并纳入信用记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依托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等实现跨地区、跨部门、跨层级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建立告知承诺制在线核查支撑体系。行政机关要利用政务信息共享平台、政务服务移动客户端、区块链技术等收集、比对相关数据,实施在线核查,也可以通过检查、勘验等方式开展现场核查。确需进行现场核查的,要依托“互联网+监管”平台和应用程序等,将承诺情况及时准确推送给有关监管人员,为一线监管执法提供信息支撑,同时要优化工作程序、加强业务协同,避免烦企扰民。相关数据尚未实现网络共享、难以通过上述方式核查的,可以请求其他行政机关协助核查,被请求协助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履行协助义务,不得推诿或者拒绝;确有原因不能提供协助的,应当书面告知请求协助的行政机关并说明理由。(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县司法局、县直各有关部门)
(五)加强信用监管。要加强告知承诺信用管理制度建设,依法科学界定告知承诺失信行为。建立告知承诺信用信息记录、归集、推送工作机制,将承诺人履行承诺情况全面纳入信用记录,依托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加强信用信息互联互通和共享。按照信用状况,实施分类精准监管。探索建立信用修复、异议处理机制。依法加大失信惩戒力度,根据虚假承诺造成的社会影响进行失信程度分级,区分不同失信情形实施相应惩戒措施。要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做好有关个人信息和商业秘密保护。(县发改局、县市场监管局、县直各有关行政部门)
(六)强化风险防范措施。要梳理工作环节风险点,制定防控措施,切实提高风险防范能力。要加强行政指导,强化告知和指导义务。建立承诺退出机制,在行政事项办结前,申请人有合理理由的,可以撤回承诺申请,撤回后应当按原程序办理。除涉及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以外,行政机关要根据政府信息公开等规定,通过相关服务场所、网站和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等向社会公开告知承诺书,接受社会监督。具备条件的部门可以探索建立事前信用预警系统,对申请人进行信用评估,加强事前风险防控。对涉及经济利益价值较高、事中事后核查难度较大的事项,可以探索引入责任保险制度,降低实行告知承诺制可能引发的行政赔偿风险。(县直各有关行政部门)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本乡镇、本部门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工作的领导,抓好组织实施。县、乡人民政府及县直各有关行政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作为本地区、本部门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及时了解掌握有关工作情况,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确保工作有方案、部署有进度、推进有举措、结果有考核。县人民政府要建立审改、司法行政、政务服务、信息公开、电子政务、发展改革、公安、财政、税务、市场监管等单位参加的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工作协调机制,由司法行政部门牵头,指导协调、督促检查工作推进情况。县直各部门要加强对本系统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工作的督促指导,及时研究解决本部门、本系统推行告知承诺制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在本系统内适时复制推广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的典型经验做法。同时,及时建章立制,加强制度建设。
(二)开展培训宣传。要组织开展告知承诺制学习培训,加强业务交流。要加强对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的宣传,通过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渠道,全方位宣传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的重要意义、主要做法、典型经验和实施效果等,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合理引导社会预期,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为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三)加强督促检查。要把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工作推进情况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评指标体系和年底绩效考评体系,列为年度法治政府建设督察内容,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主动性。对工作中表现突出、企业和群众评价满意度高的单位及人员,要按照上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建立督察情况通报制度,对工作中违纪违法的单位及人员要依纪依法问责。按照“权责一致、尽职免责、失职追责”原则,建立健全改革容错机制,属于合理容错情形的,对相关单位及人员依纪依法免除相关责任或者减轻、从轻处理。
各乡镇、各部门要以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为重要抓手,加快推进“放管服”改革,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推进改革时,方向要明确,步骤要扎实稳妥。县直各部门应于2021年6月28日前将推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目录清单报县司法局备案,对目录清单的动态调整应及时向县司法局报备。各部门在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报县司法局。县司法局要加强对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协调,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和跟踪评估,重要情况及时上报。
附件:1.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范本)
2.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目录(范本)
附件1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范本)
〔 〕 号
一、基本信息
(一)申请人(自然人):
姓 名: 联系方式:
证件类型: 证 号:
(法人或其他组织)
单位名称:
证件类型: 证 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地 址:
联系方式:
(委托代理人)
姓 名:
证件类型: 证 号:
联系方式:
(二)行政机关
名 称:
联系人: 联系方式:
二、行政机关告知
(一)证明事项名称
……
(二)证明用途
……
(三)设定证明的依据
……
(四)证明的内容
……
(五)告知承诺适用对象
本证明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替代证明,申请人不愿承诺或无法承诺的,应当提交规定的证明材料。
(六)承诺的方式
本证明事项采用书面承诺方式,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交本人签字后的告知承诺书原件。
(本证明事项应当由申请人作出承诺,不可代为承诺)
(七)承诺的效力
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条件、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后,行政机关不再索要有关证明而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事项。
(八)不实承诺的责任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失信行为信息将纳入信用记录,对执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办理有关事项的,依法作出如下处理:
……
三、申请人承诺
申请人现作出下列承诺:
(一)已经知晓行政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二)自身已符合行政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等;
(三)能够在约定期限内提交行政机关告知的相关材料,完成整改或者具备场所条件;
(四)愿意在所从事的活动中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并接受行政机关的监督和管理;
(五)本告知承诺文书中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若违反承诺或作出不实承诺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上述承诺是申请人真实的意思表示。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 行政机关:
(签字盖章) (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行政机关与申请人各执一份)
附件2
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目录(范本)
单位(盖章): 填表时间:
序号 |
证明名称 |
证明 用途 |
设定依据 |
实施基本情况 |
行使层级 |
事项 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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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文号及条文内容 |
效力 层级 |
索要 单位 |
开具 单位 |
省部级 |
市级 |
县级 |
乡级及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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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说明 |
取水 许可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第十一条:申请取水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二)与第三者利害关系的相关说明…… |
行政 法规 |
水行政主管部门 |
有利害 关系的第三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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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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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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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人: 电 话:
备注:1.“效力层级”栏填写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国务院决定;
2.“行政层级”栏填写该证明事项在我省的行政机关层级;
3.“事业类型”栏填写该证明事项涉及的具体行政行为的种类,如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等;
4.填写的证明名称要与政务服务事项实施清单上属于证明的事项名称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