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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绥宁县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件名称: 绥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绥宁县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引号: 4305270003/2022-07139  
公开目录: 县政府办文件 公开责任部门: 绥宁县
发文日期: 2020-09-29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生效日期 : 2020-09-29 有效期: 2025-09-28


SNDR—2020-01013

绥政办发〔202041

绥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绥宁县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属、县直各有关单位:

    《绥宁县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认真贯彻落实

绥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929

    (此件主动公开)

绥宁县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党中央和国务院机构改革精神,规范和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促进土地资源集约节约利用,完善农村村民建房审批手续,预防和控制农村违法建设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湖南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邵阳市农村宅基地管理与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农村宅基地管理,探索完善宅基地管理制度,健全农民住房保障机制,使宅基地管理实现“管到”到“管住”再到“管好”的目标。“管到”即:各级尤其是乡镇依法履职,各相关职能部门依法监管,全面理顺审批、监管和执法三大体系。“管住”即:通过规范审批、严格监管、从严执法,对增量问题采取“零容忍”的态度,及时发现、及时整治、及时处理。“管好”即:全面落实农村宅基地管理政策法规,事前、事中、事后全程监管到位,审批、监管、执法规范有序,实现农村村民建房先批后建、一户一宅、适度集中、面积法定、户有所居。

二、主要工作

(一)监管职责。各行业管理部门要按照法定职能,各司其职,协调配合,依法做好农村住房建设申请、审批、监管、执法和颁证等全程管理工作。

1.农业农村水利部门主要承担指导农村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纠纷仲裁管理和宅基地合理布局、用地标准,指导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等工作,具体包括建立健全宅基地管理制度、完善宅基地用地标准、抓好宅基地合理布局、宅基地审批分配使用、宅基地流转管理、农村宅基地纠纷仲裁管理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宅基地现状和需求情况统计调查。

2.自然资源部门主要负责村庄规划编制、用地计划管理、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安排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满足合理的宅基地需求、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和规划许可等相关手续、农村宅基地房地一体不动产权登记、农村宅基地纠纷处理等工作。

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主要负责农村住房建设的设计和施工标准、指导监督农村住房建设的质量和安全、农村建筑工匠培训管理等工作。

4.财政、公安、交通运输、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林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开展农村住房建设管理相关工作。

5.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实施村民建房有关行政审批、监管和综合执法,成立村民建房规划工作领导小组,集建设规划许可、宅基地审批、农房建设设计与施工监管、违法查处等一体的综合管理机构,推动宅基地联审、联办、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建立由农业综合服务中心、自然资源、住建、林业等相关机构组成的农村村民宅基地联审联办窗口,由农业综合服务中心(站)统一受理。

6.村组要发挥村民自治作用,加强村民自我管理、监督和约束,将宅基地管理纳入村规民约,坚持民事民议民管民办。在村级审查环节,充分行使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利,召开村民小组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宅基地仅限于具备本村建房资格的村民使用。落实动态巡查管控,设立宅基地协管员,对农村住房建设中的违规行为早发现、早制止、早报告。

(二)审批原则。

1.坚持规划先行。农村宅基地选址必须符合村庄规划,需占用农用地的,依法按程序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城镇建设用地规划范围外的村庄,要通过优先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村庄整治、废旧宅基地腾退等多种方式,增加宅基地空间,满足符合宅基地分配条件农户的建房需求。乡镇要对接县自然资源局,在新一轮空间规划中落实好农村宅基地的选址和用地规模

2.坚持一户一宅。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本省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应严格按照批准面积和建房标准建设住宅,禁止未批先建、超面积占用宅基地。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对历史形成的宅基地面积超标和“一户多宅”等问题,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分类进行认定和处置人多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集中统建、多户联建的方式,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3.坚持依法管控。落实村民建房“三到场”要求,即踏勘审查到场、定桩放线到场、竣工验收到场。不得以各种名义违背农民意愿强制流转宅基地和强迫农民“上楼”,不得违法收回农户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不得以退出宅基地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严禁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宅基地,严禁下乡利用农村宅基地建设别墅大院和私人会馆,严禁借流转之名违法违规圈占、买卖宅基地。

4.坚持集约节约用地。村民建房应尽量在集中建房点或使用符合村庄规划的原有宅基地、现聚居区老屋场缝隙地。拆旧房新选址建房的,应严格按照“建新拆旧”要求,原宅基地必须交还本村集体经济组织。

(三)申请条件。根据《湖南省土地管理办法》规定,农村村民建住宅,每一户用地面积,使用荒山荒地的不超过210平方米,使用耕地的不超过130平方米,使用村内空闲和其他土地的不超过180平方米;农村村民在原有宅基地上改建或者重建住宅,其原有宅基地面积超过本办法规定标准的,用地面积可按本办法规定标准适当放宽,但最高不得超过百分之十五;易地建房的,原有基地的使用权收回。根据《湖南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规定,农村村民建房申请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1.禁止在下列区域建房。

(1)永久基本农田区域;

(2)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

(3)河道湖泊管理范围;

(4)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建房区域。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村民,可以申请建房。

(1)具备分户条件,确需另立户建设住宅的;

(2)现有住房属于危旧房需要拆除重建的;

(3)原有住房因灾毁需要重建的;

(4)因国家、集体建设需要迁建或者按政策实行移民搬迁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3.村民申请建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1)不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2)不符合村庄规划的;

(3)不符合一户一宅规定的;

(4)原有住房出卖、出租、赠与他人或者改作生产经营用途的;

(5)所申请的宅基地存在权属争议的;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予批准的情形。

(四)审批程序。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依法履行职责,进一步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管理工作,严格落实村民建房“三到场”要求,按照“农户申请、村级审查、部门审核、乡镇审批”的程序予以审批。

1.村、组审查程序。

(1)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户,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民小组提出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书面申请。

(2)村民小组收到申请后,提交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并将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和面积、拟建房层高和面积等情况在本小组范围内公示。

(3)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村民小组将农户申请、村民小组会议记录等材料交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级组织”)审查。村级组织重点审查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拟用地建房是否符合村庄规划、是否征求了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等。审查通过的,发放并指导申请人填写《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并由村级组织签署意见,报送乡镇人民政府。公示有异议或者异议成立的,由村级组织书面告知申请人,驳回申请。

(4)没有分设村民小组或宅基地和建房申请等事项已统一由村级组织办理的,农户直接向村级组织提出申请,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公示后,由村级组织签署意见,报送乡镇人民政府。

2.乡镇审核批准。乡镇要公布办理流程和要件,明确乡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办公室等相关机构在材料审核、现场勘查等各环节的工作职责和办理期限。

(1)乡镇农村村民建房联审联办窗口在收到宅基地申请材料后,由乡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站)、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林业中心(站、所)等相关机构联合初审,并按职责填写《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

(2)在审批工作中,乡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负责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合理布局要求和面积标准、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是否经过村组审核公示等,并综合乡镇各相关机构的意见提出审批建议。

(3)在审批工作中,乡镇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办公室负责审查用地建房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要求,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在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在乡规划、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可按照省、市有关规定办理规划许可。

(4)在审批工作中,涉及林业、水利、电力等机构的要及时取得相关部门同意。

(5)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中相关机构的初审意见,提出是否同意审批的意见,符合宅基地审批条件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对农民宅基地申请进行审批,出具《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农村宅基地批准书》,未通过审查的,出具告知书。

(6)乡镇人民政府要建立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管理台账,有关资料归档留存,并及时将审批情况报县农业农村水利、县自然资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备案。

3.建房全过程管理。

(1)经批准用地建房的农户,应当在开工前向乡镇人民政府申请划定宅基地用地范围,乡镇人民政府及时组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办公室等相关机构到现场进行定桩放线。

(2)房屋开建前,乡镇组织相关机构进行开工查验,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确定建房位置,设立建房监督牌,将土地审批面积、房屋占地面积、房屋建筑面积、高度、朝向等进行公示。

(3)农户建房竣工后,建房人员向乡镇人民政府申请竣工验收。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相关机构进行验收,实地检查农户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四至等要求使用宅基地,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和规划要求建设住房,并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

(4)通过验收的农户,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五)违法行为查处。

1.县农业农村水利部门负责对违反农村宅基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主要查处“未批先建”、“骗取批准”、“批小建大”、“批东建西”、“非法转让”等违法行为。

2.县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包括耕地保护、规划许可、用途管制等方面执法。

3.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对农村住房建设施工质量和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并对相关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4.乡镇人民政府要推进村民住房建设综合执法,建立健全农村宅基地管理动态巡查制度,对农村村民宅基地使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坚决予以查处。

5.遵循“新旧划断”原则,对现有“存量”农村宅基地管理违法行为,依照相关政策规定查处到位;对职能划转交接前的农村宅基地管理违法行为,由乡镇人民政府集中执法查处;对职能划转交接后,新增加的农村宅基地管理违法行为,按照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由县农业农村水利部门牵头查处。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人民政府成立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名单见附件1),负责组织、协调、解决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指导农村村民建房审批过程中权属争议调处工作。各乡镇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把开展农村村民宅基地管理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大组织、协调和保障力度,按要求成立村民建房规划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农村村民宅基地联审联办窗口,指导村级组织完善宅基地民主管理程序,每个行政村的村支部书记或村主任兼任宅基地协管员。

(二)加强宣传教育。一是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政务大厅、乡镇人民政府公示专栏、村级综合服务平台等开辟专栏,公布规范农村村民建房管理的文件精神、法律法规、申请条件、审批程序等内容,并及时公布审批情况。二是通过召开乡镇、村、组工作培训会,传达上级关于农村村民建房相关的会议精神,同时对农村宅基地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对新的工作要求及流程做到业务精通。三是利用有线电视、村级综合服务平台“村村响”广播对严格实施农村村民建房管理的工作精神和内容进行播放,同时在公路两旁、村民聚集区张贴宣传标语,营造浓厚的氛围。

(三)做好督促指导。县直相关部门和乡镇要建立投诉举报机制,及时受理和查处宅基地违规审批和违法建设等方面投诉,建立举报、信访处理台账。县直相关部门要加大对乡镇宅基地管理工作的督查督办,坚决杜绝监管推诿扯皮、不作为、乱作为的现象。

(四)搞好资料移交和信息系统共享。农业农村水利部门要主动与县自然资源部门沟通,收集整理有关宅基地的法律法规政策,尽快掌握本地区宅基地管理现状、基本做法、主要问题、工作经验,确保有序推进工作。县自然资源部门要支持配合,提供相关资料和共享信息化管理系统,确保职责业务移交平稳有序。

附件:1.绥宁县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2.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资料移交和信息化管理系统共享清单

3.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

4.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

5.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

6.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7.农村宅基地批准书

8.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

9.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流程图

    附件下载: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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