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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政办发〔2021〕12号
绥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绥宁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属、县直有关单位:
《绥宁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绥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4月21日
绥宁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目 录
1.总则……………………………………………………………1
1.1编制目的…………………………………………………1
1.2编制依据…………………………………………………1
1.3适用范围…………………………………………………1
1.4预案体系…………………………………………………2
1.5工作原则…………………………………………………2
2.组织机构与职责………………………………………………3
2.1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3
2.2县指挥部办公室…………………………………………4
2.3县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5
2.4乡镇人民政府职责………………………………………8
3.应急准备………………………………………………………8
3.1编制应急减排项目情况…………………………………8
3.2夯实应急减排措施………………………………………8
3.3指导企业制定“一厂一策”实施方案…………………9
4.监测与会商……………………………………………………9
5.预警与响应………………………………………………… 10
5.1 预警分级………………………………………………10
5.2 预警发布、调级与解…………………………………10
5.3应急响应………………………………………………12
5.4部门联动与职责分工…………………………………17
5.5信息报送与发布………………………………………17
6.监督检查……………………………………………………17
6.1监督检查………………………………………………17
6.2公众参与………………………………………………17
7.评估总结……………………………………………………18
8.应急保障……………………………………………………18
8.1组织保障………………………………………………18
8.2经费保障………………………………………………18
8.3物资保障………………………………………………19
8.4监测预警能力保障……………………………………19
8.5通信与信息保障………………………………………20
8.6医疗卫生保障…………………………………………20
9.责任追究……………………………………………………20
10.预案管理……………………………………………………21
10.1 预案宣传……………………………………………21
10.2预案培训……………………………………………21
10.3预案演练……………………………………………21
10.4预案修订……………………………………………22
11.附则………………………………………………………22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绥宁县重污染天气环境应急响应机制,统筹全县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提高预防、预警、应对能力,及时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不断提高环境管理精细化水平,有效减轻重污染天气造成的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1.2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中发〔2018〕17号)、《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号)、《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推进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办大气函〔2018〕875号)、《关于印送<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夯实应急减排措施的指导意见>的函》(环办大气函〔2019〕648号)、《湖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湖南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湖南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湖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湖南省污染防治攻坚战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湖南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邵阳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邵阳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县行政区域内发生重污染天气以及区域应急联防联控的预警和应急响应。
本预案所指重污染天气,是指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AQI大于200,即环境空气质量达到五级(重度污染)及以上污染程度的大气污染。因沙尘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参照沙尘天气相关要求执行,不纳入本预案范畴。
1.4预案体系
本预案是我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体系下的专项应急预案,其下级预案(子预案)包括全县各有关部门应对重污染天气专项实施方案、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以下简称“一厂一策”实施方案)。本预案与其子预案共同组成绥宁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
1.5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把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作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出发点,强化节能减排措施,切实预防重污染天气的发生,最大程度降低重污染天气对公众身体健康的影响。
(2)科学预警,分级管控。完善空气质量监测监控体系,加强分析研判,实行定期会商,科学预警。根据不同预警等级,采取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措施,有效降低污染影响程度。
(3)属地管理,区域统筹。建立全县统一的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系统,明确县级各有关部门、各乡镇职责分工。加强各有关部门协调联动,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协同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加强信息公开,及时准确发布空气质量监测和预警相关信息,提高公众自我防护意识、参与意识,共同改善空气质量。
2.组织机构与职责
2.1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
县人民政府设立绥宁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指挥部),负责指挥、组织和协调全县重污染天气预测预警、应急响应、检查评估等工作。由县人民政府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副县长担任指挥长,协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县政府办副主任和市生态环境局绥宁分局局长、县气象局局长担任副指挥长,市生态环境局绥宁分局、县委宣传部、县委网信办、县气象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商务局、县公安局、县教育局、县财政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县融媒体中心、县农业农村水利局等单位负责人以及各乡镇长为县应急指挥部成员。
县指挥部负责统一组织、协调全县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研究制定全县应对重污染天气的政策措施和指导意见,指挥协调全县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重大事项;向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和县委、县政府报告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进展情况;必要时派出工作组赴重污染天气发生地区指导应对工作;完成省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和县应急管理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2.2县指挥部办公室
县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其职责是:
(1)贯彻指挥部的部署,组织重污染天气应急预警研判、会商及相关信息汇总、发布和上报;督导各乡镇和成员单位落实应急响应措施。
(2)组织专家对空气质量趋势进行应急会商,形成应急响应启动、调整、终止的建议,并提交指挥部。
(3)向各乡镇和应急减排企业发布应急响应启动、调整、终止的信号。
(4)组建重污染天气专家组、监测预警组、督导检查组、宣传报道组,指导和检查各成员单位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5)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宣传、培训和演练。
(6)协助指挥长做好重污染天气预警、应急处置、总结评估工作。
县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绥宁分局,由市生态环境局绥宁分局局长担任办公室主任。
县指挥部办公室下设若干工作小组:
监测预警组:由市生态环境局绥宁分局及县气象局等组成,负责制定全县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工作方案,实施环境空气质量、气象监测,向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提供监测、预测、预报数据信息。根据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统一调度进行预测预报,跟踪分析预警反馈信息。
专家组:由县指挥部办公室邀请相关技术专家组成,主要负责参与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响应及评估,并形成专家会商结果,提出相应对策、建议和技术指导。
督导检查组:督导检查组负责对各相关单位及各乡镇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响应等职责落实情况进行监督考核,对响应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组织开展响应效果评估以及损害调查评估等工作。
宣传报道组:由县委宣传部牵头,市生态环境局绥宁分局、县委网信办、县气象局、县卫生健康局、县融媒体中心等部门参与,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和健康防护的信息发布、新闻报道、舆情正面引导等。
2.3县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协助指挥部做好应急处置工作,督促检查落实县领导有关批示、指示,履行综合协调职责。
市生态环境局绥宁分局:负责县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全县大气环境质量的监测与评估,会同县气象局建立重污染天气预警会商制度,做好重污染天气预警及信息发布工作;指导制订并督促落实重污染天气工业企业限产、限排、停产方案;组织开展工业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执法检查。
县气象局:负责研究制订并组织落实重污染天气气象应急监测方案,建立和完善大气污染监测预警联动工作机制;负责全县大气环境气象监测、预报及信息发布工作;会同市生态环境局绥宁分局开展重污染天气预警,协助开展重污染天气预警区域与等级会商,指导各区域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制订完善社会、经济、产业发展政策规划,合理调控能源结构,优化产业布局,遏制“两高”行业过快增长;协调落实应急状态下的能源调配及保障工作;制订并督促落实重污染天气工业企业限产、限排、停产方案。负责会同县生态环境部门制订重污染天气期间限产、停产工业企业名录并及时更新;做好重污染天气期间企业限产、停产工作,会同县生态环境部门等相关单位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企业限产、停产执行情况检查。
县财政局: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体系建设经费安排;编制安排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年度财政预算。
县教育局:负责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方案;指导、督促各中小学校、幼儿园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编制工作,组织开展相关措施落实情况检查;组织开展公众重污染天气预防与改善个人环境行为的科普及教育。
县公安局:负责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方案,重污染天气发生时负责组织实施;组织开展相关措施落实情况检查。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方案,做好以建设施工扬尘控制为重点的应急预案编制工作,组织开展相关措施落实情况检查。
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负责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方案,做好重污染天气城市道路扬尘、露天烧烤、垃圾焚烧等应急预案编制工作,组织开展相关措施落实情况检查。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方案,重污染天气发生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相关措施落实情况检查;做好公共交通出行保障。
县卫生健康局:负责制订重污染天气公众健康防护及医疗保障工作方案,重污染天气发生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相关措施落实情况检查;研究指导重污染天气的疾病预防与应急诊疗,宣传重污染天气公众健康防护措施。
县委宣传部:负责协调各宣传媒体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宣传工作。
县委网信办:负责重污染天气涉绥网络舆情的监测预警处置和引导评论等工作,依法处置网络有害信息。
县融媒体中心:负责在电视台等媒体开展重污染天气防护科普,以及公众健康防护知识的宣传工作;负责及时准确向公众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应急及相关信息。
县农业农村水利局:负责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方案,组织开展相关措施落实情况检查。
2.4各乡镇人民政府职责
负责编制本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做好本辖区的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工作。
3.应急准备
3.1编制应急减排项目情况
定期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项目清单,清单须包括工业源、移动源、扬尘源等排放源的基本信息和相应预警级别下的减排措施,原则上所有涉气企业均应纳入应急减排清单。按照《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夯实应急减排措施的指导意见》要求,制定重点行业绩效分级标准,确定相对统一的应急减排措施,基于绩效分级对相关企业实施差异化应急减排措施。保障类企业由省市相关主管部门审核确定,对于重点行业内的保障类企业报生态环境部备案。应急减排措施需层层落实到具体工业企业、施工工地等,分类提出切实有效、便于操作的应急减排措施。
3.2夯实应急减排措施
通过实施多污染物协同减排,在强制性减排措施中,二氧化硫、氦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的应急减排比例在黄色、橙色和红色预警期间,应当分别达到10%、20%和30%以上。
3.3指导企业制定“一厂一策”实施方案
相关部门指导纳入应急减排项目清单的工业企业制定“一厂一策”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包含企业基本情况、主要生产工艺流程、主要涉气产排污环节及污染物排放情况(含重型运输车辆及非道路移动机械),并载明不同级别预警下的应急减排措施,明确具体停产的生产线、工艺环节和各类减排措施的关键性指标,细化具体减排工序责任人及联系方式等。企业应当制定“一厂一策”实施方案公示牌,安装在厂区入口等醒目位置。对于简易工序或重污染预警期间实施全厂、整条生产线停产和轮流停产的工业企业,可只制定“公示牌”。
4.监测与会商
市生态环境局绥宁分局和县气象局建立重污染天气会商制度,联合开展重污染天气监测及趋势分析,并对发生在行政区域以外、有可能对本行政区域造成重污染天气的信息进行收集、分析和研判,及时将相关信息滚动上报市指挥部办公室。
当空气质量指数(AQI)日均值>150和气象部门预测到未来24小时可能出现不利气象条件时,市生态环境局绥宁分局、县气象局应及时会商,并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和专家对环境空气质量及气象条件进行污染趋势分析,会商结果上报县指挥部办公室。
5.预警与响应
5.1预警分级
以AQI日均值为指标,按连续24小时(可以跨自然日)均值计算,按照环境质量预测结果、空气污染程度、重污染天气持续时间等因素,将重污染天气预警分为3个级别,由轻到重依次为黄色预警、橙色预警、红色预警。
黄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橙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3天(72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红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4天(96小时)及以上,且预测AQI日均值>3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或预测AQI日均值达到500。
当预测AQI日均值>20持续1天(24小时),随空气质量预报信息发布健康防护提示性信息。
当预测可能出现上述重污染天气条件时,应当按空气质量预报结果上限确定预警级别。当监测空气质量已经达到重度污染,且预测未来24小时内空气质量不会有明显改善时,应根据实际污染情况今早启动或调整响应级别的预警。
5.2预警发布、调级与解除
5.2.1预警发布
预测未来将出现重污染天气,县指挥部办公室经与市生态环境局绥宁分局和县气象局等部门联合会商,确定污染天气发生的时间、范围和污染程度。
达到预警条件时,县指挥部办公室依据《绥宁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警审批表》,经县指挥部指挥长或副指挥长批准后,1小时内发布区域预警信息,并启动相应等级的预警响应。
预警信息报送内容包括:预警级别、启动时间、应急响应区域范围、响应级别和响应措施等内容。
县指挥部办公室提供预警信息通稿,通过以下方式向社会发布:
(1)通过县政府办协调各相关主要媒体发布新闻通稿;
(2)以文件传真方式向各乡镇和各职能部门发布;
(3)通信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协调各电信运营企业向公众发送重污染天气预警短信;
(4)通过县气象局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发布;
(5)通过市生态环境局绥宁分局门户网站发布。
5.2.2预警调级与解除
市生态环境局绥宁分局、县气象局根据空气质量、气象条件滚动预测预报信息。在预警有效期内,县指挥部办公室组织相关成员单位、专家加强研判和跟踪分析,如分析评估重污染天气现状和趋势可以提前提升或者降低预警级别的,提出预警调级或解除预警建议。
当预测发生前后两次重污染过程,且间隔时间未达到解除预警条件时,按一次重污染过程计算,按高级别启动预警。当预测或监测空气质量达到更高级预警条件时,尽早升级管控措施。当空气质量改善到相应级别预警启动标准以下,且预警将持续36小时以上,降低预警级别。
当预测或监测空气质量指数将降至或已降至黄色预警条件下,且预测将持续36小时以上,县指挥部提出解除预警建议,经县指挥部指挥长、副指挥长批准后发布(《邵阳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警调级或解除审批表》。其中黄色(Ⅲ级)、橙色(Ⅱ级)预警的启动(解除)由县指挥部副指挥长批准,红色(Ⅰ级)预警的启动(解除)由县指挥部指挥长批准。
预警调级或解除信息由县指挥部组织发布。
5.3应急响应
5.3.1应急响应分级
对应预警分级,应急响应分为三个等级:由低到高顺序依次为黄色(Ⅲ级)应急响应、橙色(Ⅱ级)应急响应、红色(I级)应急响应。
5.3.2应急响应的指挥与实施
县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县指挥部的指令立即启动相应等级的应急响应,专家组、监测预警组、督导检查组根据职责分工开展工作。
5.3.3应急响应措施
应急响应措施包括:建议性健康防护措施、建议性污染防控措施和强制性污染控制措施3类。
5.3.3.1黄色(Ⅲ级)预警响应措施
启动建议性健康防护措施、建议性污染防控措施和强制性污染控制措施。
(1)建议性健康防护措施
①提醒儿童、孕妇、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疾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等易感人群尽量留在室内,确需外出的,需要采取防护措施;
②中小学、幼儿园停止户外体育课、课间操、运动会等户外活动;
③一般人群避免户外活动,室外作业人员减少室外作业时间,并加强防护;
(2)建议性污染防控措施
倡导公众及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单位自觉采取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具体措施包括:
①倡导企事业单位节约用电,减少能源消耗,冬季取暖设施温度较平日调低2-4摄氏度;
②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驻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③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凃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使用;
④大气污染物排放单位根据实际情况控制污染工序生产,在达标排放基础上进一步减少污染物排放。
(3)强制性污染控制措施
按照当地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项目清单,实施黄色预警下的应急减排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在保障城市正常运行的条件下,采取以下措施:
①纳入应急减排项目清单的工业企业应按照“一厂一策”实施方案要求实施黄色预警下的减排措施。
②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按照移动源应急减排项目清单要求实施黄色预警下的减排措施,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内应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清洁能源和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涉及大宗物料运输(日常车辆进出量超过10辆次)的企业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汽车(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等除外)。
③施工工地按照扬尘源应急减排项目清单要求实施黄色预警下的减排措施,除涉及重大民生工程、安全生产及应急抢险任务外,施工工地应停止土石方作业、建筑拆除、喷涂粉刷、护坡喷浆、混凝土搅拌等,未安装密闭装置易产生遗撒的散装物料建筑垃圾、渣土、砂石料等运输车辆禁止上路行驶,主干道和易产生扬尘路段应增加机扫和洒水频次。
④城市建成区内严禁焚烧各类垃圾、农作物秸秆、露天烧烤;城区禁炮区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5.3.3.2橙色(Ⅱ级)预警响应措施
在Ⅲ级响应措施的基础上,采取强化措施,进一步降低污染物排放。
(1)建议性健康防护措施
①提醒儿童、孕妇、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疾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等易感人群尽量留在室内,确需外出的,需要采取防护措施;
②学校和幼儿园停止户外体育课、课间操、运动会等户外活动;
③一般人群避免户外活动,室外作业人员减少室外作业时间,并加强防护;暂停举办大型群体性户外活动。
(2)建议性污染防控措施
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采用人工影响局部天气措施,改善大气环境。
(3)强制性污染控制措施
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项目清单,采取以下措施:
①纳入应急减排项目清单的工业企业应按照“一厂一策”实施方案要求实施橙色预警下的减排措施。
②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按照移动源应急减排项目清单要求实施橙色预警下的减排措施,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内应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清洁能源和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涉及大宗物料运输(日常车辆进出量超过10辆次)的企业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汽车(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等除外)。
③施工工地按扬尘源应急减排项目清单要求实施橙色预警下的减排措施。
5.3.3.3红色(I级)预警响应措施
在Ⅱ级响应措施的基础上,采取强化措施,进一步降低污染物排放。
(1)建议性污染防控措施
在Ⅱ级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建议企事业单位根据实际情况,釆取调休、错峰上下班、远程办公等弹性工作制。
(2)强制性污染控制措施
在Ⅱ级响应措施的基础上,采取以下措施:
①纳入应急减排项目清单的工业企业应按照“一厂一策”实施方案要求实施红色预警下的减排措施。
②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按照移动源应急减排项目清单要求实施红色预警下的减排措施,县城区域所有高排放车辆禁行、所有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
③施工工地按照扬尘源应急减排项目清单要求实施红色预警下的减排措施。
5.4部门联动与职责分工
预警响应启动时,县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各乡镇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企事业单位应启动应急响应。
5.5信息报送与发布
县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向各乡镇通报重污染天气的最新趋势,督导各乡镇做好监测、预警以及响应工作,及时向市有关部门报送相关信息,必要时向相邻县通报。各乡镇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应及时将本行政区域重污染天气响应信息报县指挥部办公室。各乡镇应及时向社会公众发布重污染天气的有关信息,确保发布信息的准确性和权威性。
6.监督检查
6.1监督检查
在预警响应期间以及响应终止后10日内,采用现场抽查和记录检查的方式,对各乡镇、各有关部门及相关单位重污染天气预警响应的各项工作组织实施情况进行事后督查。
6.2公众参与
各乡镇应建立重污染天气应对公众参与机制,通过网络平台、热线电话等多种渠道,鼓励公众对重污染天气应对的各项工作的实施情况及结果进行监管,举报违法违规行为及问题,对重污染天气预警响应工作提出改进建议。
7.评估总结
应急响应结束后,县指挥部组织相关部门对本次应急响应进行及时总结。总结的内容主要包括:
(1)本次重污染天气的成因;
(2)采集应急响应措施实施情况信息,分析响应措施的实际效果及产生的社会影响;
(3)应急响应措施的实施是否到位;
(4)应急响应措施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有无需要改进的地方。
8.应急保障
8.1组织保障
县指挥部办公室应协调相关成员单位及相关人员组成技术支撑、督导考核等机构,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专家库,并做好业务指导。各乡镇要成立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各有关成员单位应进一步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制度建设,按照职责分工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或方案。将重污染天气应对管理、预警响应工作纳入政府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实行政府主要领导负责制。将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纳入部门绩效考核和目标责任管理。
8.2经费保障
县财政部门统筹安排专项资金,落实大气重污染预警系统建设、运行和应急处置工作经费,为做好大气重污染应对工作提供财力保障。将空气质量监测网络建设、信息发布平台等基础设施建设、运行、维护费用及应急技术支持和应急演练等工作资金,列入财政预算。
8.3物资保障
全县各级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要制定预警响应仪器、车辆、人员防护装备调配计划,明确各项应急物资的储备维护主体、种类与数量。各级管理职能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能分工,配备种类齐全、数量充足的仪器、车辆和防护器材等硬件装备,进行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确保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顺利实施。
8.4监测预警能力保障
应加快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络建设,完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仪器设备、预测预报模型等软硬件配备,建设重污染天气应对管理数据库,加强环境空气质量、气象条件预测预报等相关领域基础研究,建设绥宁县空气质量信息发布和预报预警平台。
8.5通信与信息保障
全县各级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应保证预警信息和指令的及时有效传达。建立健全应急工作人员信息库,明确应急工作负责人和联络员,并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完善预警信息通信系统及维护方案,确保信息通畅。
8.6医疗卫生保障
县卫生健康局应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所致疾病突发事件卫生应急专家库,并按照预案做好患者诊治工作,确保预警响应状态下相关医务人员及时到位。加强相关医疗物资储备与预警响应调配机制建设。以易感人群为重点,加强重污染天气健康防护知识的指导与宣教。
9.责任追究
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中有下列行为的,视情节和后果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依法追究行政责任、予以经济赔偿。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置。
(1)不依法履行大气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
(2)不按照规定制订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拒绝承担重污染天气应急义务的;
(3)拒不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在事件响应时有意设置障碍的,以及应急响应期间违法偷排、屡查屡犯的;
(4)阻碍重污染天气事件应急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或蓄意破坏的;
(5)不按规定报告、通报重污染天气事件真实情况的;
(6)挤占、挪用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资金、装备和物
资的;
(7)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8)其他对重污染天气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造成危害行为的。
10.预案管理
10.1预案宣传
各乡镇和相关单位应充分利用互联网、电视、广播、报刊等新闻媒体及信息网络,加强预案以及重污染天气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知识的宣传,及时、准确发布重污染天气事件有关信息,正确引导舆论。
10.2预案培训
各乡镇和相关单位应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培训制度,根据应急预案职责分工,制定培训计划,明确培训内容与时间,考核培训效果,确保培训规范有序进行。
10.3预案演练
各乡镇和相关单位应定期组织预案演练,编制演练方案,明确演练目的、方式、参与人员、内容、规则以及场景等,重点检验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组织机构、预警信息发布、预警响应措施落实、监督检查执行等,演练后应及时进行总结评估,提出改进建议。
10.4预案修订
本预案原则上每3年修订1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提前进行修订:
(1)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2)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发生变化的;
(3)县指挥部认为应当修订的。
11.附则
各乡镇和各成员单位要制定本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专项实施方案,并报县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有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