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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政办发〔2020〕37号
绥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绥宁县人民政府行政应诉工作
规则》《绥宁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
的合法性审查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属、县直各单位:
《绥宁县人民政府行政应诉工作规则》《绥宁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工作规则》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绥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8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绥宁县人民政府行政应诉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县人民政府(下称县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在行政诉讼活动中的应诉工作,推进政府法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行政应诉工作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县政府(含县政府工作部门、县政府委托的组织以县政府名义实施的行政行为)、县政府工作部门(含直属机构、垂直管理部门以及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为被告提起的行政诉讼案件签收法律文书、庭前准备、出庭参与诉讼、上诉等应诉工作。
第三条 行政应诉工作由县政府领导。
县政府法制机构(即县司法局,下同)是县政府负责管理应诉工作,组织、协调、实施行政应诉工作的专门部门。
县政府工作部门在县法制机构的统一管理下开展行政应诉工作。
第四条 县政府行政应诉工作由县政府法制机构具体承办。
县政府工作部门、县政府委托的组织以县政府名义实施土地管理、不动产登记发证、房屋征收、森林资源权属争议裁决引起的行政应诉工作,由县政府工作部门、县政府委托的组织负责承办应诉事务,县政府法制机构负责指导、协调。
第五条 人民法院送达县政府的应诉通知书等法律文书,由县政府法制机构签收。收件人员应在人民法院的送达回证上签名,并注明收到日期。县政府办签收的,1日内转县政府法制机构。
属于县政府工作部门、县政府委托的组织以县政府名义作出的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应诉工作,县政府法制机构收到应诉通知书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直接通知该工作部门组织应诉工作。应诉通知书由工作部门或组织签收的,应在收到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把复印件送交县政府法制机构统一登记管理。
第六条 县政府法制机构、县政府工作部门或者县政府委托的组织(下称承办单位)办理的县政府的行政应诉工作,在收到人民法院的应诉通知后,应当及时指定承办人,拟写答辩状文稿,就原告的起诉资格、诉讼时效、诉讼请求及理由等方面的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应诉意见。应诉意见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案情简介和案件在诉讼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结果的基本分析;
(二)负责人出庭建议;
(三)出庭参加应诉的委托代理人建议名单;
(四)在诉讼期间应否停止执行行政行为或者行政复议决定的意见;
(五)在诉讼期间应否撤销或者变更行政行为或者行政复议决定的意见;
(六)是否有不公开审理的情形及其理由;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承办单位提出的应诉意见,由法制机构负责人审核后,连同答辩状文稿经报呈县政府分管应诉事项工作部门的副县长、常务副县长审批后实施。涉及国家赔偿、补偿的案件,报县长审批后实施。
第七条 县政府工作部门、县政府委托的组织承办的以县政府名义应诉的案件,应当在收到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7日内,将应诉意见、答辩状以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依据(装订成证据卷)送交县政府法制机构。县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同意的,按照第六条审批。
县政府法制机构对承办单位提出的应诉意见和答辩状有不同意见,应在收到文件之日起2日内提出并与报送单位进行协商。如出现较大分歧且未能协商一致的,同时报县政府领导决定。
第八条 承办单位提出应诉意见和答辩状,按急件办理。
根据本规则第六条报县政府领导审定后,由县政府法制机构加盖县人民政府行政诉讼复议专用章。
答辩状在送交人民法院的同时,将副本报送县长和分管副县长。
第九条 县政府应指派单位负责人出庭应诉。可同时委托1-2名委托代理人出庭应诉,其中一名是应诉事务承办单位的负责人,另一名是政府法律顾问或委托的代理律师。单位负责人不能出庭应诉的,应书面向县政府和法院说明原因。
出庭应诉的单位负责人的范围,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若干问题的规定》确定。
第十条 县政府出庭应诉的准备工作具体包括:县政府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出庭应诉的委托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
第十一条 委托代理人出庭应诉,除事先授权,下列事项应请示后实施:
(一)承认全部或者部分诉讼请求;
(二)同意全部或者部分赔偿、补偿并进行调解、和解;
第十二条 委托代理人必须严格履行职责,在委托权限范围内进行诉讼活动。
委托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应当主动及时向县政府法制机构报告,反映诉讼过程中的情况和问题。对需要向人民法院提交的文书、文件、书面意见等,应征得县政府法制机构的意见后提交。
第十三条 县政府法制机构或承办应诉事务的县政府工作部门、县政府委托的组织的应诉人员,应当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将县政府的答辩状、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文件依据、授权委托书、县政府机构代码、县政府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出庭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居民身份证等案件材料向人民法院提交。
第十四条 应诉人员应当按照人民法院的通知,准时到达指定地点出庭参加庭审活动。确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出庭的,必须在开庭三日前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说明,并告知县政府法制机构及时变更应诉人员。
第十五条 在诉讼期间,应诉人员如发现原具体行政行为或行政复议决定违法或者不当的,应及时向县政府提出撤销、变更或者停止执行原具体行政行为或行政复议决定的意见。撤销、变更或者停止执行的决定一经作出,应及时通知人民法院、原告和有关当事人。
第十六条 应诉人员认为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有错误,适用法律不当或者程序不合法,经承办单位研究,有上诉必要的,应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5日内,提出上诉意见书面报县政府法制机构按一审审批程序办理。是否上诉,由县政府领导决定。
决定上诉的,其上诉状由县政府法制机构商承办应诉的部门、组织提出,按本规则第十一条、第十六条办理。
如无特殊情况,一审的代理人即为二审的代理人。
第十七条 应诉人员应将签收的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者裁定书等司法文书,在1个工作日内转交县政府法制机构,并可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工作建议、意见和措施,由县政府法制机构报告县政府领导。
对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者裁定,当事人拒绝履行的,承办应诉事务的部门、组织,应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需要报县政府批准的,依程序办理。
第十八条 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承办单位应在3日内报县政府法制机构。
第十九条 行政应诉工作结束后,承办应诉事务的部门、组织,应在2个月内将案件材料装卷归档。
第二十条 县政府法制机构应定期通报行政应诉工作情况,通过执法监督等方式督促改进工作。
第二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的以县政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赔偿案件、市政府受理的以县政府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县政府应诉的民事案件,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二十二条 应由县政府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赔偿费用,经县法制机构提出意见,报县政府领导批准后,从县财政专项经费中列支。
第二十三条 因逾期提交证据等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导致败诉的,报县政府和纪检监察部门依法依规追究承办单位及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因行政行为不当导致败诉的,按照行政执法监督的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开展行政应诉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15年8月11日印发的《绥宁县人民政府行政应诉工作规则》同时废止。
绥宁县人民政府
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了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明确决策责任,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确保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根据《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是重大行政决策提交决策机关讨论前的必经程序。决策草案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决策机关讨论。非重大行政决策或者执法过程中需要解决的法律问题,可组织研讨决定,不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三条 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科学决策原则、民主决策原则、依法决策原则,坚持从实际出发,充分听取各方意见,严格遵守法定权限,依法履行法定程序,保障重大决策符合客观规律,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
第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依法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范围或者应当在出台前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上级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重大行政决策的监督。审计机关按照规定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监督。
第五条 政府成立法律顾问队伍,承担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方案的合法性审查工作,由县政府法制机构进行管理。需要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研讨的,由县政府法制机构人员组织专家、法律顾问进行会商。
第六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合法性审查范围包括:
(一)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二)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
(三)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四)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400万元以上招商引资、财政资金投资项目施工合同等重大公共建设项目;
(五)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六)县长、副县长交办的其他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第七条 决策承办单位送请合法性审查,应当提出书面报告,同时提供决策草案及相关材料,包括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依据和履行决策法定程序的说明等。落实上级文件精神的重大行政决策,应同时提交上级文件,在草案说明中对结合本地实际落实文件的情况作出说明。提供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负责合法性审查的部门可以退回,或者要求补充。
重大行政决策送请合法性审查,应当保证必要的审查时间,一般不少于7个工作日。
第八条 合法性审查的内容包括:
(一)决策事项是否符合法定权限;
(二)决策草案的形成是否履行决策启动、公众参与、专家听证、风险评估等相关法定程序;
(三)决策草案内容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的规定。
第九条 县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及时提出合法性审查意见,出具意见书,并对合法性审查意见负责。在合法性审查过程中,应当组织法律顾问、公职律师提出法律审查意见。决策承办单位根据合法性审查意见进行必要的调整或者补充,形成决策讨论稿,提请县政府常务会议、县政府专题会议研究。
第十条 县政府常务会议、县政府专题会议研究决定重大行政决策时,可以邀请县政府法制机构工作人员、法律顾问列席会议,并就该重大行政决策进行合法性审查的情况作说明。
第十一条 对于涉密的重大决策事项,参与合法性审查的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泄漏审查事项的内容。
第十二条 县政府常务会议、县政府专题会议研究决定的重大决策,由县政府办依公文行文程序办理。决策承办单位在五日内向县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第十三条 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参照本规则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15年8月11日印发的《绥宁县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工作合法性审查工作规则》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