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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政办发〔2021〕13号
绥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绥宁县秀水水库征地补偿和移民
搬迁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属、县直各有关单位:
《绥宁县秀水水库征地补偿和移民搬迁安置实施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绥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4月22日
绥宁县秀水水库征地补偿和移民搬迁安置
实 施 办 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秀水水库库区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搬迁安置工作,保障库区移民合法权益,确保工程建设顺利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18〕5号)、《邵阳市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邵市政发〔2018〕11号)、《绥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绥宁县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的通知》(绥政发〔2019〕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文件以及《秀水水库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搬迁安置坚持“依据政策、尊重意愿、以人为本、因地制宜、统筹兼顾、不留后患”的原则,实现移民“搬得出、稳得住、移民生活不低于或者高于原有水平”的总体目标要求。
第三条 秀水水库征地补偿和移民搬迁安置经费列入县财政预算。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秀水水库征地补偿和移民搬迁安置工作。
第二章 组织领导及工作职责
第五条 在秀水水库建设协调领导小组领导下,成立秀水水库移民搬迁安置工作小组,由县秀水水库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人社局、县民政局、县农水局、县库区移民事务中心、县公安局、县住建局、县林业局、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县交通运输局、县供电公司、县自来水公司、县融媒体中心、县电信公司等相关单位和武阳镇人民政府负责人组成。秀水水库移民搬迁安置工作小组负责库区建设征地补偿及搬迁安置工作的具体实施,包括移民征地补偿资金核算,移民协议签订、移民搬迁,复建工程施工及其督促检查;妥善处理各种纠纷矛盾,为工程建设创造优良环境。
移民搬迁安置工作责任主体为县秀水水库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县库区移民事务中心、武阳镇人民政府。
(一)县秀水水库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工作职责
1.委托有勘测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实物调查细则、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移民安置规划。
2.提请市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申请下达“禁止在工程占地和淹没区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的通告的有关事项。
3.根据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与省人民政府或市、县人民政府签订移民安置协议,并明确移民安置投资额度。
4.与移民安置监管方共同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开展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工作。
5.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开展移民安置规划实施阶段的相关设计工作并委托设计单位派出移民安置现场设计代表。
6.根据移民安置规划和移民安置实施进度要求,于当年10月上旬,向签订移民安置协议的县或市人民政府提交下一年度移民安置任务及资金使用计划建议书。
7.根据项目资金年度计划及时足额将淹没补偿费缴入签订监管协议的省或市移民资金财政专户。
8.负责申报枢纽工程占地和淹没区的用地手续。
9.根据需要委托设计单位编制移民安置规划调整报告。
10.参与移民安置的阶段性验收和竣工验收工作,配合移民安置实施检查及国家、省有关部门对淹没补偿费使用情况的审计工作。
11.参与处理移民安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突发事件和水库移民遗留问题,协助做好移民稳定工作。
12.承担水库运行造成的滑坡、坍岸、浸没、泥沙淤积等问题的处理费用,防护工程运行管理费用和违规超蓄的责任。
(二)县库区移民事务中心工作职责
1.研究拟定本行政区移民安置工作管理实施办法。管理、指导、协调、检查和监督本行政区移民安置工作。及时向上级和有关部门反映移民安置中出现的问题,妥善处理有关问题。
2.负责提出移民安置初步方案;配合项目法人编制实物指标调查细则、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和移民安置规划。配合项目法人和县级人民政府进行实物指标调查、复核、分解和公示工作;协助县人民政府确认实物指标调查成果。
3.根据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和实物指标进行细化分解,并协助县人民政府在有关村、组和权属单位公布补偿范围、补偿标准以及安置方案。
4.协助县人民政府与上一级人民政府及项目法人签订移民安置实施协议;协助县人民政府与乡镇人民政府签订移民安置责任书;指导武阳镇人民政府与村组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并与移民户签订搬迁安置协议,并做好移民与安置点的对接工作。
5.编报移民安置项目资金年度计划,按批准的年度计划,协助县人民政府完成本行政区的移民安置实施任务;编报移民安置实施进度和资金使用统计报表。
6.根据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拨付和使用移民资金,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和审计。
7.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组织实施移民工程项目建设,并组织移民安置工程竣工决算审计。
8.接受移民监督评估机构的监督,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9.协助项目法人和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征收(用)手续。
10.负责区域内移民安置阶段性验收和竣工验收的自验工作。
11.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移民安置执法和移民生产技能培训工作。
12.深入宣传国家有关移民方针、政策,做好移民来信来访工作,及时向上级和有关部门反映移民安置中出现的问题,妥善处理移民安置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矛盾和突发事件。维护库区和安置区的社会稳定。
(三)武阳镇人民政府工作职责
1.武阳镇人民政府是秀水水库移民安置工作的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成立专门的移民安置规划实施工作组,落实移民搬迁安置、生产安置等具体工作任务,确保移民安置规划实施效果。(含移民搬迁安置、生产安置、征地补偿、移民后期扶持、移民政策宣传等)
2.参与、配合开展设计阶段移民安置规划的优化完善,配合开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调整或新增项目设计工作。
3.根据镇工作实际分解移民安置规划实施任务、落实相关责任人,负责移民安置工作的具体实施。
4.负责移民搬迁安置、生产安置协议、征地补偿协议等协议的签订,移民安置点建设、选址把关工作。
5.负责落实移民安置的过渡安置与安全度汛工作。
6.参与移民安置阶段性验收和竣工验收自验工作。
7.协助组织农村移民就业技能培训及基层移民工作人员业务培训。
8.宣传移民工作方针政策,协调处理移民安置中出现的问题,依法处理移民来信来访,做好移民稳定工作。
9.按有关规定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移民安置规划实施其他工作。
第三章 移民人口的认定和移民户的确认
第六条 移民人口的认定:
(一)符合以下情形人员可认定为移民人口
1.2016年4月29日发布《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绥宁县秀水水库工程占地和淹没区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以前户籍在库区的农村人口;
2.2016年4月29日以后至库区移民搬迁协议签订之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回库区原籍落户的复退转业军人、学生、劳教人员、正常婚入、离婚满2年以上、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生育新增户籍人口。
(二)2016年4月29日前户籍虽不在库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确定为移民人口。
1.原为库区农村户籍人口,现为应征入伍的义务兵、入伍未满12年的士官、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
2.原为库区农村户籍人口,现户口已迁往学校的在校大中专学生。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认定为移民人口:
(一)国家公务员、部队转业军官、国有企事业单位干部和正式职工(含离退休人员);
(二)违反《通告》规定,在2016年4月29日后迁入库区的;
(三)户籍虽在库区,已出嫁(入赘)到库区外配偶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居住、生产、生活、享受当地村民待遇的;
(四)移民搬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前死亡的。
第八条 移民户的确认,原则上依据公安机关发放的户口簿,结合现有居住状况,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实行调整编户:
(一)一个家庭中有多个男孩,其中一个或多个男孩达到法定婚龄均未结婚的,可照顾分出一个户头编户(纯女户家庭同等对待);
(二)父母不得与生活在库区内的未成年子女分户,夫妻双方不得分户。
第九条 移民人口和移民户的认定程序。先组织召开村民小组会议,对照上述移民人口和移民户认定的条款由各村民小组登记造册,经所在村民委员会审查并张榜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再由武阳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库区移民事务中心批准。
第四章 征地和实物补偿
第十条 征地和实物补偿以秀水水库实物指标调查成果并经勘界测绘实际核实的土地种类面积或实物数量数据为准,采用以下方式进行补偿:
(一)库区内的水田、旱土实行长效实物补偿。库区内的水田、旱土先由自然资源部门依法征收,再根据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报告》中的标准逐年补偿。即水田每年每亩补稻谷625公斤,旱土每年每亩补稻谷500公斤。按当年国家或省公布的粮食收购保护价折算成货币予以补偿。
长效实物补偿款的发放,以村民小组为单位,由组核实到户,并张榜公示。经武阳镇人民政府和县库区移民事务中心审核后,县财政局以“一卡通”的形式发放到户,每年10月为实物补偿款的发放时间。
(二)征收林地、园地等其他土地补偿款按所有权归属直接补偿到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需补偿、分配到村民个人的由村民小组集体讨论确定。
(三)被征土地青苗补偿款和地上建筑物拆迁补偿款按照地上青苗和建筑物的所有权归属直接补偿到所有权人。
第十一条 征地、地上建(构)筑物及其他补偿标准:
(一)秀水水库征地、地上建(构)筑物及其他补偿按照《绥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绥宁县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的通知》(绥政发〔2019〕1号)执行,补偿标准详见附件1至附件14。
(二)秀水水库库区征收土地范围内的违法违章建筑物不予补偿;自《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绥宁县秀水水库工程占地和淹没区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的通告》(湘政函〔2016〕63号)发布后被征收土地上新建的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地面附着物一律不予办理补偿登记,一律不给予补偿。
(三)符合安置条件的孤儿、“五保户”、一至五级残疾人,经县人民政府审核确定并予以公示后,给予每人30000元的困难补助。
第十二条 秀水水库建设所涉施工便道、堆弃土场、拌和场、料场、搭建工棚等临时用地的补偿标准:水田每年2700元/亩,旱土每年1800元/亩,水塘每年2700元/亩,园地按种类、果期、类别,补偿参照附件4执行,林地补偿参照附件5执行,荒山、荒地等其他地类每年500元/亩。占用范围需清除或损坏附着物及树木的,按本办法规定的补偿标准另行补偿。
第五章 移民安置
第十三条 秀水水库移民安置采用集中迁建安置、货币安置两种方式,移民不得同时选择两种安置。
第十四条 集中迁建安置方式
(一)秀水水库移民集中迁建安置点在武阳镇红旗坪,采用统规自建方式,即移民按统一规划及设计要求自行建房。
(二)按每证每户由安置责任单位统一办理用地报批和工程报建手续,完成安置地“三通一平”(三通指通水、通电、通路,一平指场地平整),基础到正负零。
(三)集中迁建安置点移民户的房屋建设要符合规划设计要求,宅基地分配面积以移民人口为基数、以户为单位,一户一宅基地,但必须按规划要求组合成栋成排统一建房。户型确定为小、中、大三种,1-2人户的每户70㎡,3-4人户的每户90㎡,5人及以上的户每户120㎡。所分配宅基地不得自行转让,否则不予办理不动产权证。
(四)库区移民安置宅基地实行集体置换,以户为单位按人口分配给移民户的安置宅基地面积与移民户被拆迁原宅基地合法正房底层占地面积,按同等面积置换,差额部分的宅基地使用权补偿费实行货币补差。移民户分配所得安置宅基地面积少于移民户被拆迁原宅基地合法正房底层占地面积,差额部分由政府按1500元/㎡补差给移民户;移民户分配所得的安置宅基地面积与移民户被拆迁原宅基地合法正房底层占地面积相等,不予补差;移民户分配所得的安置宅基地面积多于移民户被拆迁原宅基地合法正房底层占地面积,超额部分由户主按1500元/㎡自行购买,费用由移民户自行承担。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办理征收、置换及相关手续。
(五)集中迁建安置的过渡费、搬家费补偿标准参照附件14执行,过渡费计算时间为24个月(含交付期12个月,建房和装修12个月)。采用集中迁建安置的移民户自宅基地分配公示期满之日开始12个月内完成建房并入住。在规定截止时间内未完成建房并入住的,不得延长过渡费计算时间,对影响移民搬迁安置工作的,所造成损失由当事人承担。
第十五条 货币安置方式
对秀水水库库区内选择货币安置方式的移民户给予购房补助,补助标准按50㎡/人×2500元/㎡计算。
选择货币安置方式的移民户再另行申请宅基地的,不予以批准。
第十六条 秀水水库库区安置的移民人口的户口性质保留不变,户籍等行政隶属关系及其他社会事务仍属双龙村管辖和管理。
第十七条 集中迁建安置点移民居住所需的供电、供水、通讯管线统一免费安装到户,室内安装由移民户自行负责。
第十八条 对移民自愿选择货币安置的(含自购商品房、投亲靠友等),自购商品房安置的移民户必须提供不动产权证、购房合同等;投亲靠友安置的移民户必须提供亲友可供移民生活居住的书面承诺以及接收地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同意接收证明。
第十九条 对下列确无建房能力且无亲友援建的移民户,不在集中安置点安排宅基地。无建房能力的移民户必须先由移民本人申请,镇、村、组摸底,然后对照下面条件审核,经公示后确认。
(一)无建房能力移民户必须具备的条件:家庭主要劳动成员中有弱智或重度残疾或长期重大疾病或遭受重特大自然灾害,家庭无其他可用资金,确无建房能力。
(二)符合无建房能力移民户条件的移民可以享受以下扶持政策:
1.可选择购买政府安置房安置,购买政府安置房补助标准按50㎡/人×1500元/㎡计算,但不得同时再享受其他安置方式。
2.对无建房能力的五保户,可根据本人申请由当地人民政府安置安排到敬老院。
第二十条 受淹没影响的公路、电力、通讯、国防光缆等基础设施按照移民规划要求,经专业施工设计后进行复、改建,由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所需资金从移民搬迁安置经费和部门项目资金中统筹解决。
第六章 移民过渡安置及生活保障
第二十一条 集中迁建安置、货币安置过渡费的计算时间,过渡安置费、搬家费补助标准按照《绥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绥宁县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的通知》(绥政发〔2019〕1号)文件规定执行。征拆非住宅房屋不计算过渡费及搬家费。
第七章 补偿资金的使用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 建立完善移民资金管理制度。移民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必须设立银行专户,实行专款专用,按计划使用,按进度拨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贪污、挥霍移民资金。严格执行财务公开制度,并接受县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二十三条 移民补偿资金严格实行“村账乡管”,并由武阳镇财政所设立移民资金专账,由村民小组成立理财小组,负责本小组各项补偿资金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村组补偿资金使用必须符合政策规定,接受移民群众监督。
第二十四条 移民户应得的各种补偿、补助费,在其与移民搬迁安置工作实施单位签订协议和结算后,分户存入移民资金专用账户,按搬迁进程分期支付。
(一)为保证新房建设顺利进行,集中迁建安置点安置的移民应得的各项补偿、补助费实行分期支付,在协议签订之后新房动工及腾空旧房搬迁后支付40%,新房建好第二层后支付30%,入住新房后付清30%余款。
(二)货币安置(自购商品房、投亲靠友等)的移民,在签订协议并按规定办理手续后先支付70%,腾空原有房屋并提供移民户本人产权证明及书面承诺书等相关资料后再支付剩余的30%。
第八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五条 在规定期限内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和在规定时间内搬家腾地并搬入新居的移民户,按《绥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绥宁县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的通知》(绥政发〔2019〕1号)文件实施奖励规定执行。被征拆人在规定期限内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按被拆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给予奖励。按签约期限分三个阶段计奖,第一阶段签约奖励每平方米300元;第二阶段签约奖励每平方米200元;第三阶段签约奖励每平方米100元,逾期不予奖励。在规定期限内搬家腾地的,按被拆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给予每平方米200元奖励,逾期未搬家腾地的不予奖励。
第二十六条 移民户按规定标准获得补偿补助后,无故拖延搬迁、拒迁或严重阻挠、破坏移民搬迁安置工作的,将依法依规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移民户在实物补偿中以不正当手段骗取补偿的,没收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在搬迁安置工作中相关部门和工作人员,无正当理由延误工期,造成损失的,追究实施相关单位和负责人的责任。出现严重失误、渎职行为,以及利用职权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有关规定处罚,触犯刑法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九章 其 他
第二十九条 房屋拆迁遵循“依法补偿、妥善安置”,“先协议,后拆除”,“先安置、后搬迁”的原则。在房屋拆迁之前,由搬迁安置工作小组协调督促县秀水水库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县自然资源局、县库区移民事务中心、武阳镇人民政府共同就征地补偿及安置等相关事宜与每个移民户签订书面协议。
第三十条 库区内移民户的土地、山林、房屋产权存在纠纷、争议的,补偿补助款暂存移民资金的专用账户,待纠纷解决后,当事人凭生效的协议书或裁决书领取,但不得以权属纠纷或争议尚未解决为由阻挠征地拆迁工作的实施。
第三十一条 秀水水库库区安置的移民人口,不另外再安排农耕地(菜地)和集体坟山;不享受红旗坪安置地原居民集体资产处置和分配。搬迁安置后,秀水水库库区所征收、置换的各类土地权属归国家所有,双龙村未征收的各类土地及地上附着物仍归原权属人经营和管理。
第三十二条 秀水水库移民安置工作实行前期补偿、补助与后期扶持相结合,移民身份审核通过后纳入移民后扶政策管理。
第三十三条 国有农用地参照本实施办法执行征收邻近农民集体土地的补偿标准。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仅适用于绥宁县秀水水库征收、房屋拆迁和移民搬迁安置项目,如项目需加(补)征收土地,按本办法执行。
附件:1.绥宁县征地补偿标准及区片划分表
2.专业菜地、专业鱼塘青苗补偿标准
3.耕地青苗补偿标准
4.果树类经济林青苗补偿标准
5.成片林、疏林、零星树木、竹类及经农林部门批准的苗木苗圃青苗补偿标准
6.茶叶青苗补偿标准
7.药材青苗补偿标准
8.生产设施补偿标准
9.迁坟、迁移电杆和拉线补偿标准
10.征收房屋结构等级标准
11.征收房屋补偿标准(货币安置、安置房安置)
12.征收房屋补偿标准(迁建安置)
13.分散迁建安置土地、水、电、路超深基础等补助标准
14.过渡费、搬家费标准
附件1
绥宁县征地补偿标准及区片划分表
单位:元/亩
行政区 |
区片 等级 |
区域范围 |
补偿标准 |
地类系数 |
绥 宁 县 |
Ⅰ区 |
长铺镇:虾子溪社区、和平社区、万家坪社区; 长铺子苗族侗族乡:溶岩村、川石村、哨溪村、大寨村、袁家团村、新水冲村、游家村、田心村、李家团村、拱桥边村、佘家村、枫香村、在坡村、小水村。 |
57200 |
征收水田的,按本标准的1.2倍执行;征收耕地(除 水田)、草地(除其他草地)、农村道路、水库水面、坑塘水面、沟渠、设施农用地、建设用地的,按本标准执行;征收园地、林地的,按本标准的0.8倍执行;征收未利用地的,按本标准的0.6倍执行。 |
Ⅱ区 |
长铺子苗族侗族乡其他村、关峡苗族乡、武阳镇、李熙桥镇、红岩镇、黄土矿镇、唐家坊镇、瓦屋塘镇、金屋塘镇、寨市苗族侗族乡、乐安铺苗族侗族乡、东山侗族乡、鹅公岭侗族苗族乡、麻塘苗族瑶族乡、河口苗族乡、水口乡 |
50700 |
说明:该补偿标准的区片划分按绥宁县人民政府绥政函〔2018〕53号文件执行。
附件2
专业菜地、专业鱼塘青苗补偿标准
单位:元/亩
土地 种类 |
类别 |
青苗 补偿费 |
说 明 |
专 业 菜 地 |
一 |
9000 |
1.专业菜地,指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范围内常年耕种且稳产高产的蔬菜基地(蔬菜基地范围以外种植的蔬菜不按此标准补偿)。抛荒未耕种的菜地不补青苗费。 2.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专业蔬菜村,承包农户未种植蔬菜的,按实际种植农作物补偿青苗费。 3.一类菜地为土质肥沃,有灌溉设施、地势平坦、常年耕种的高产菜田或大棚菜地;二类菜地为土质肥沃,自流灌溉,常年耕种的菜田,平土或梯耕菜地。 |
二 |
7000 |
||
专 业 鱼 塘 |
一 |
6000 |
1.专业鱼塘指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畜牧水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颁发水产养殖使用证、自动排灌、不承担灌溉任务的精养鱼塘,视产量和排灌充氧设施分一、二类。不符合以上条件的养鱼塘不按此标准补偿青苗费。 2.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畜牧水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颁发专业水产养殖证的鱼塘,实施征地时未养殖的,按一般水塘补偿青苗费。 |
二 |
4000 |
说明:专业菜地与专业鱼塘(含专业鱼池)的征地补偿费按湘政发〔2018〕5号文件规定的同片区的水田标准执行。
附件3
耕地青苗补偿标准
单位:元/亩
土地种类 |
补偿费 |
说明 |
|||
水田 |
2700 |
1.长年(3年以上)未耕种的不给予青苗补偿。 2.改变原承包用途的只能按水田或旱土标准补偿。 |
|||
旱土 |
1800 |
||||
水塘或 山塘 |
2700 |
兼养鱼的水库按水塘的70%补偿青苗费。 |
|||
藕田(塘) |
一级 |
二级 |
三级 |
藕田(塘)、茡荠田分级说明:一级为种植密度达到标准密度80%以上,长势良好;二级为种植密度达到标准密度50-80%,长势较好或一般;三级为种植密度在标准密度50%以下,长势较差。 |
|
5200 |
4000 |
3000 |
|||
茡荠田 |
一级 |
二级 |
三级 |
||
5000 |
4000 |
3000 |
|||
草莓田 |
育苗期 |
初果期 |
盛果期 |
衰老期 |
指征地告知书颁布前一年已耕种的。 |
6000 |
8000 |
15000 |
3000 |
附件4
果树类经济林青苗补偿标准
单位:元/株
果 期 |
幼树 |
成树 |
||||
类别 |
||||||
金额 |
挂果前 |
盛果期 |
衰老期 |
|||
种类 |
||||||
脐橙 |
30 |
80 |
140 |
80 |
||
柑桔 |
26 |
70 |
120 |
70 |
||
梨、桃、李、梅、枇杷、石榴 |
26 |
70 |
120 |
70 |
||
柚、板栗、核桃 |
30 |
70 |
120 |
80 |
||
酸枣、臭柑 |
20 |
30 |
70 |
30 |
||
枣、柿、山楂 |
20 |
70 |
120 |
70 |
||
葡萄 |
(零星种植的) |
30 |
45 |
90 |
45 |
|
(专业葡萄园) |
40 |
55 |
120 |
55 |
||
油茶 |
20 |
32 |
60 |
32 |
||
油桐 |
26 |
45 |
72 |
45 |
||
说明 |
1.成片脐橙园地按80株/亩计算;成片桔园园地按70株/亩计算;成片葡萄园地按80株/亩计算;其它成片果树类园地按70株/亩计算。成片油茶树按90株/亩计算。 2.经省级农业部门批准的优质果树经济林基地,可适当提高标准,但最多不超过20%。 3.其他水果参照梨、桃标准进行补偿。 |
附件5
成片林、疏林、零星树木、竹类及经农林部门
批准的苗木苗圃青苗补偿标准
单位:元/株
规 格 |
苗高(幼树) |
胸围(成树) |
||||||||
金 |
0.6米以下 |
0.6-2米 |
2米以上 |
20-30公分 |
30-40公分 |
40公分以上 |
||||
额 |
||||||||||
种类 |
||||||||||
杉、柏、松、梓、楠、香椿 |
3 |
10 |
20 |
40 |
50 |
60 |
||||
桐、苦楝、杂树 |
3 |
10 |
20 |
30 |
40 |
50 |
||||
樟树、玉兰 |
3 |
15 |
35 |
100 |
200 |
300 |
||||
桂花树 |
3 |
30 |
100 |
200 |
300 |
500 |
||||
植树造林 |
1年内不按苗高补偿,每亩补偿造林费1500元 |
|||||||||
灌木林 |
每亩补500元 |
|||||||||
楠竹(按胸围计) |
10-20公分 |
20-25公分 |
30公分以上 |
25-30公分 |
||||||
5 |
10 |
20 |
30 |
|||||||
水竹、丛竹 |
1500元/亩 |
|||||||||
成片林地 |
8000元/亩(按标准密度达到60%以上的) |
|||||||||
疏林地 |
3000元/亩(按标准密度达到60%以下的) |
|||||||||
经农林部门批准的苗木、苗圃(花卉) |
幼苗期 12000元/亩 |
该标准含移栽、场地租赁和损耗等一切费用。按每亩1000株计算,每缺少100株,核减1200元/亩。每亩超过1000株的,超过部分不增加补偿。 |
||||||||
成长期 15000元/亩 |
该标准含移栽、场地租赁和损耗等一切费用。按每亩600株计算,每缺少60株,核减1500元/亩。每亩超过600株的,超过部分不增加补偿。 |
|||||||||
成型(熟)期 18000元/亩 |
该标准含移栽、场地租赁和损耗等一切费用。按每亩200株计算,每缺少20株,核减1800元/亩。每亩超过200株的,超过部分不增加补偿。 |
|||||||||
说明 |
1.各种树木从根部分支生长的按一株补偿。 2.珍稀名贵树木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3.盆栽苗木、花卉不予补偿。 4.抢栽、抢种的不予补偿。 |
附件6
茶叶青苗补偿标准
单位:元/亩
生长期 |
苗期 (栽种1年内) |
定植管理期 (第2年至采茶) |
采茶期 |
盛产期 |
衰老期 |
补偿金额 |
550 |
900 |
1700 |
2300 |
900 |
说 明 |
零星茶叶,苗期每株5元、定植期每株10元、采茶后每株15元。 |
附件7
药材青苗补偿标准
单位:元/亩
规 格 |
第一期 |
第二期 |
第三期 |
补 |
|||
偿 |
下种到苗出土期 |
生长管理期 |
接近收获期 |
金 |
|||
名称 额 |
|||
半夏 |
3300 |
4900 |
6500 |
前胡 |
1200 |
1600 |
2000 |
白术 |
3300 |
4700 |
6500 |
黄柏 |
1700 |
2100 |
2700 |
荆芥 |
1500 |
1900 |
2300 |
桔梗 |
1700 |
2100 |
2800 |
南沙参 |
1100 |
1400 |
1800 |
百花蛇舌草 |
1100 |
1400 |
1800 |
栀子 |
700 |
1000 |
1300 |
川牛膝 |
1900 |
3200 |
4700 |
百合 |
4300 |
5800 |
7500 |
金银花 |
1200 |
1700 |
2200 |
玉竹 |
4300 |
5800 |
7500 |
黄花 |
1100 |
1400 |
1800 |
说明 |
1.成片种植的药材,区分不同的生长期予以补偿。 2.其他普通药材按1200-2200元/亩补偿,名贵药材(销售价格等于或高于白术、半夏价格的药材),按2800-5200元/亩补偿。 |
附件8
生产设施补偿标准
序号 |
项目名称 |
单位 |
补偿 金额(元) |
说 明 |
1 |
水池(砖、石) |
m3 |
150 |
|
2 |
土水(粪)池 |
m3 |
15 |
|
3 |
氨水池、沼气池 |
m3 |
300 |
|
4 |
露天井(砖、石) |
m3 |
300 |
|
5 |
机钻井(摇泵井) |
口 |
2500 |
以深度8米为单位,每超1米增加300元,废弃不用的不予补偿。 |
6 |
泥结卵石路面 |
m2 |
30 |
表面平整(含碎石路面)。 |
7 |
水泥坪 |
m3 |
300 |
|
8 |
水渠(砖、石) |
m3 |
120 |
地表设施 |
9 |
排水暗渠(沟) |
m3 |
150 |
地下设施 |
10 |
无筋混凝土 |
m3 |
400 |
按体积计算。 |
11 |
钢筋混凝土 |
m3 |
460 |
按体积计算。 |
12 |
预制板 |
m2 |
25 |
|
13 |
简易棚 |
m2 |
50 |
指有围护棚;无围护的按20元/m2补偿。 |
14 |
钢架棚 |
m2 |
200 |
指有围护棚;无围护的按120元/m2补偿。 |
15 |
水泥涵管Φ300 |
米 |
50 |
|
16 |
水泥涵管Φ400 |
米 |
60 |
|
17 |
水泥涵管Φ500 |
米 |
70 |
|
18 |
水泥涵管Φ600 |
米 |
80 |
|
19 |
方整石堡坎 |
m3 |
280 |
堡坎基础按实际丈量体积的20%计算 |
20 |
片石堡坎 |
m3 |
220 |
堡坎基础按实际丈量体积的20%计算 |
21 |
砖堡坎 |
m3 |
280 |
堡坎基础按实际丈量体积的20%计算 |
22 |
围墙(24眠墙) |
m2 |
75 |
贴瓷片每面增加10元/平方米 |
23 |
围墙(18砖墙、24斗墙) |
m2 |
60 |
贴瓷片每面增加10元/平方米 |
24 |
围墙(12墙) |
m2 |
40 |
贴瓷片每面增加10元/平方米 |
25 |
地窖 |
个 |
400 |
|
说明:1.表中未列入项目,原则上按现行建筑定额直接费的50%-70%予以补偿。
2.已废弃的生产设施不予补偿。
附件9
迁坟、迁移电杆和接线补偿标准
类别 |
补偿标准 |
说明 |
土筑坟 |
3000元/座 |
1.已公告迁坟期限,逾期不迁的,视为无主坟,由项目业主单位迁移处理,不再补偿。 2.埋电杆、拉线补偿包括土地补偿、安置补助、青苗补偿费。 |
砖坟、石坟 |
5000元/座 |
|
迁移电杆 |
360元/根 |
|
拉线 |
260元/根 |
说明:在迁坟公告规定期限内完成迁坟的,经征收机构现场核实确认后按2000元/座给予奖励。
附件10
征收房屋结构等级标准
房屋结构等级 |
主要特征 |
|
钢混结构 |
桩基础或独立基础,承重部分(梁、板、柱)全部为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现浇楼面、屋面、楼梯、天沟、层高3m,屋面上部有隔热层(包括平顶、青瓦型),24cm眠墙,厨房、洗漱间、厕所等设施齐全,室内外水、电设施齐全。 |
|
砖混 |
一级 |
2层以上建筑物,24cm眠墙,层层串梁,现浇或预制楼梯踏步,预制空心板楼面,预制空心板或钢丝网砼防水屋面,屋面上有隔热层(包括平顶、青瓦型),现浇天沟排水,层高3m,室内为水泥地面,室内外水、电设施齐全。 |
二级 |
2层以上建筑物,部分24cm眠墙或空心墙,预制空心板楼面,青瓦屋面,挑阳台,层高3m,水泥地面,厨房、洗漱间、厕所等设施齐全,室内外水、电设施齐全。 |
|
三级 |
2层以上建筑物,部分24cm眠墙或空心墙,预制或小板楼面,青瓦屋面,有柱檐廊,层高3m,水泥地面,室内外水、电设施齐全。 |
|
砖木 |
一级 |
2层以上建筑物,砖石基础,24cm眠墙,木架青瓦屋面,木板楼面,木质平顶,屋面四周水泥砖砌排水明沟或暗沟,水泥地面,室内外水、电设施齐全。 |
纯木结构 |
标准砖石基础,基础深度0.5m以上,木桩屋梁,木板墙或卡砖墙,瓦屋面,前后檐口言度28m以上,油漆木制门窗,水电进户(含室内管线),三合土地面或水泥地面。 |
|
二级 |
砖石基础,木屋架墙,部分24cm眼墙或空心墙,木架青瓦屋面,木制楼面,前后径墙3m以上,水泥地面;室内外水、电设施齐全。 |
|
土木类 |
砖、土筑或节砖墙,青瓦屋面,前后径墙3m以上,水泥地面,水、电设施齐全。 |
|
偏屋类 |
砖、土筑或节砖墙,其中一面借墙(无独立山墙)瓦屋顶檐口高度在2.2m以下。 |
|
杂屋类 |
上砖、土筑或节砖墙,青瓦或石棉瓦屋面,檐口高度在1.8m以下。 |
说明:1.上述房屋主要特征中的子项目,如有增减,按有关规定增减补偿;2.钢混和砖混一级房屋有隔热层的增加4%系数,外墙抹灰面,面砖的按实际墙面数增加1%系数。层高在上述标准增减10cm以内的,不增加或减少补偿;层高增加或减少超过10cm以上的,每增减10cm,其补偿标准增减1%;3.各类房屋应具备木制门窗,无门窗的减4%系数、无水电的减4%系数、借墙的减4%系数,具体可根据房屋实际情况酌减;4.饲养栏舍按照上表确定建筑类别和等级,不符合上表类别等级的,按杂屋补偿标准的70%补偿。
附件11
征收房屋补偿标准(货币安置、安置房安置)
单位:元/㎡
房屋类别 |
房屋结构补偿 |
宅基地使用权补偿费 |
室内装修补偿 |
|
钢 混 |
1100 |
1500 |
400 |
|
砖 混 |
一级 |
900 |
1500 |
350 |
二级 |
850 |
1500 |
350 |
|
三级 |
800 |
1500 |
350 |
|
砖 木 |
一级 |
700 |
1500 |
300 |
纯木 |
650 |
1500 |
300 |
|
二级 |
600 |
1500 |
300 |
|
三级 |
550 |
1500 |
300 |
|
土木(正房) |
500 |
1500 |
260 |
|
偏 屋 |
400 |
|
|
|
杂 屋 |
300 |
|
|
说明:1.宅基地使用权补偿只对拆迁合法正房底层占地面积进行补偿;
2.偏屋、杂屋房屋补偿包含土地补偿费,不给予宅基地补偿;
3.室内装修补偿按房屋合法正房建筑面积进行补偿。
附件12
征收房屋补偿标准(迁建安置)
单位:元/㎡
房屋类别 |
房屋结构补偿 |
室内装修补偿 |
|
钢 混 |
1100 |
400 |
|
砖 混 |
一级 |
900 |
350 |
二级 |
850 |
350 |
|
三级 |
800 |
350 |
|
砖 木 |
一级 |
700 |
300 |
纯木 |
650 |
300 |
|
二级 |
600 |
300 |
|
三级 |
550 |
300 |
|
土木(正房) |
500 |
260 |
|
偏 屋 |
400 |
|
|
杂 屋 |
300 |
|
附件13
分散迁建安置土地、水、电、路、超深
基础等补助标准
名 称 |
补助金额(元/㎡) |
宅基地调换补助 |
750 |
水、电源 |
100 |
道 路 |
100 |
超深基础 |
350 |
场地平整 |
150 |
报建报批 |
50 |
说明:1.该表的补偿标准按合法正房底层占地面积计算。
2.水、电一次性包干补助的对象为被征收人的房屋具备水、电设备的,房屋无或缺的则不补助或只补助具备的项目。
3.超深基础的补助包括地基到负零。
附件14
过渡费、搬家费标准
过渡费 (元/人/月) |
搬家费 (元/人/次) |
300 |
500 |
说明:单次搬家费低于3000元的,按3000元标准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