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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政办发〔2021〕23号
绥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自然灾害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属、县直各单位:
受特殊地理位置和气候条件影响,我县是自然灾害易发区、多发区。为在自然灾害发生后,能科学指导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确保灾区稳定和经济社会发展,经县委、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对自然灾害恢复重建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作原则
坚持政府主导、分级负责、社会互助、生产自救的原则。
二、工作目标和重点
坚持人民至上、民生优先,始终把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放在首位,把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作为重要抓手,一旦发生自然灾害,在抓好防灾避灾的同时,着重抓好灾后恢复重建。一是妥善安置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二是迅速组织群众恢复重建房屋;三是抓紧修复基础设施;四是全力发动群众开展农作物补种和耕地恢复。
(一)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
对房屋全倒和住房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急需转移安置的受灾群众,要充分利用公共场所安置,或积极引导投亲靠友就近安置。对全倒户、失粮户、特困户,需临时救济的要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及时将救灾物资发放到受灾群众手中。
1.救助标准。(1)因灾紧急转移安置生活救助。按照每人每天20元的标准帮助解决生活困难,最多救助15天。(2)房屋全倒户过渡生活救助。按照每人每天20元、救灾大米每人每天1斤的标准救助,最多救助3个月;同时每人发放救灾棉被1床。
2.救助工作程序。由乡镇救灾办按已核定的紧急转移安置受灾人口和全倒户受灾人口分别建立登记好《因灾应急期及过渡期救助工作台账》,报县应急管理局审定后,再根据台账分别填报《绥宁县因灾应急期及过渡期基本生活救助金发放表》,经乡镇救灾办盖章签字报县应急管理局救灾股,由财政统一打卡发放或下拨乡镇财政所做专账发放。
(二)房屋的恢复重建
因灾受损房屋的修复由受灾群众自己负责;因灾造成全倒户、D级危房户需重建和避险搬迁的,由县农业农村水利局牵头,联合县自然资源局、县林业局等部门会同乡镇和村进行科学选址,受灾群众自己负责建设。
1.灾损房屋的范围和类型。具体划分为以下四种类型:
(1)全倒户。正屋倒塌二分之一以上或全部倒塌。
(2)D级危房户。正屋倒塌二分之一以下;正屋主体结构的柱、梁、檩之一被冲断或积压变形、较大幅度位移;正屋地基基础被淘空、悬空。
(3)严重受损户。正屋大面积被塌方土石堆积,但主体结构(柱、梁、檩)安全、稳定。
(4)地质灾害户。因地质灾害造成房屋受损,或者正屋房前、屋后山体位移、塌方造成房屋场地存在安全隐患的。
2.房屋修复和重建补助标准。因灾受损的房屋为唯一住房的,纳入房屋修复和重建的补助范围。灾民维修和重建住房,以自力更生为主、政府补助为辅。经科学选址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后,维修房屋在受灾当年年底前完成、重建房屋在次年春节前建成入住的,按标准领取补助资金。
(1)全倒户、D级危房户需搬迁重建的,可享受灾后恢复重建补助政策或农村危房改造补助政策,即按重建后每座4万元的标准进行补助。由县应急管理局负责牵头组织落实。
(2)严重受损户需恢复重建房屋的可享受灾后恢复重建补助政策,即按重建后每座4万元补助;严重损坏户通过维修加固可满足住房安全的,可享受灾后恢复补助政策,即以受损正屋的间数为计算单位,一间补助2000元,每多损坏一间加补1000元,每户最多补助3间,偏屋和杂屋不予补助。由县应急管理局负责牵头组织落实。
(3)地质灾害户需搬迁重建的,可享受地质灾害避险搬迁政策补助6万元/户。由县自然资源局负责牵头组织落实。
(4)上述因灾受损的房屋符合县住建局危房改造政策的,应纳入危房改造范围。由县住建局牵头组织落实。
(5)以前年度已实施了易地扶贫搬迁和农村危房改造的因灾全倒户和D级危房户,必须进行易地新建,不能在原址重建。有两处住房,一处受灾,另一处安全的不能享受上述政策补助。每户只能享受一项补助政策,同时符合两个及以上政策的,就高不就低。
3.其他优惠政策。符合因灾需重新建房条件的群众,在本村建房的,减免一切行政性收费。符合因灾需重新建房条件的群众,建房所需的木材指标由县林业局负责解决,其中全倒户纯木结构每户解决15立方米,砖木结构每户解决10立方米;经审核需要搬迁的危房户,纯木结构每户解决10立方米,砖木结构每户解决6立方米。木材指标解决程序:户主报告,村组公示,村委会审核、盖章,经乡镇人民政府审定后,凭县农业农村水利局宅基地审查意见,由乡镇统一申请(宅基地审批名单附后),到县林业局增拨木材采伐指标,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办理采伐证,并减免有关费用。
4.补助程序及要求。上述补助对象必须经本人申请,村、组核实,在村、组张榜公示后,群众无异议的,由乡镇审核上报,县应急管理局、县住建局、县自然资源局审定后分别明确补助政策,村民自行组织实施,其中重建的必须办理审批手续;建成后经乡镇和相关部门验收,按标准分别通过财政打卡发放到户。
县灾后恢复重建办公室要搞好统筹协调,县应急管理局、县住建局、县自然资源局要分工合作,实行数据共享,防止出现遗漏和重复享受政策现象,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三)基础设施的恢复重建
1.通乡、通村、通组公路及小型水利设施的恢复。
(1)责任主体。①损失较小、恢复难度不大短时间能及时恢复的,由乡、村自行组织群众投工投劳筹资进行恢复。②损失较大,恢复难度大难以通过组织群众投工投劳进行恢复的,原则上由乡、村通过自建的方式实施,自建确有困难或工程有其他要求与规定的,通过“四议两公开”确定施工队伍或邀请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修复。
(2)补助标准。①损失较小、恢复难度不大,及时通过乡、村自行组织群众投工投劳筹资进行恢复的,可以适当补助伙食费,从紧急救灾资金中解决。②损失较大、恢复难度大,难以通过组织群众投工投劳进行恢复,经核实批准后,按核定价格的70%给予补助。其中对高度5米以上的保坎,跨度5米以上的桥梁按核定价格适当下浮,定额包干。
(3)补助程序及要求。损失较大、恢复难度大,难以通过组织群众投工投劳进行恢复的,由村申报,乡镇初审汇总,分别报县交通运输局、县公路建设养护中心、县农业农村水利局、县灾后恢复重建办公室等单位组织实地核实。县灾后恢复重建办公室会同上述单位制定全县整体救灾恢复计划,报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后,乡、村按程序组织实施。其中高度5米以上的保坎,跨度5米以上的桥梁需按相关要求与规范进行设计。符合抢险救灾要求的,可由乡、村先行组织抢险施工,再完善相关程序。工程竣工后,由乡、村进行工程验收并对质量安全负责,县交通运输局、县公路建设养护中心、县农业农村水利局、县财政局组织审核小组核定工程量并核定最终造价后,相关部门按程序拨付补助资金。
2.主干公路、大型水利设施的修复。
(1)责任主体。主干公路和大型水利设施,按管理权限分别由县公路建设养护中心、县农业农村水利局负责恢复。
(2)补助标准。按《绥宁县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定(试行)》(绥政发〔2020〕1号)等规定确定造价,据实结算。
(3)补助程序及要求。由县公路建设养护中心负责养护的灾毁公路、桥梁,由县公路建设养护中心核实灾情,制定灾后恢复计划;大型水利设施由县农业农村水利局核实灾情,制定灾后恢复计划。统一报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后按《绥宁县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定(试行)》(绥政发〔2020〕1号)组织实施。其中符合抢险救灾条件与要求,属紧急抢险不宜进行公开招投标的项目,报分管领导同意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公开招投标。项目竣工后,相关部门组织验收,按《绥宁县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定(试行)》(绥政发〔2020〕1号)等规定确定造价,通过财政直接拨款支付给施工单位。
(四)县城市政设施的恢复
由县住建局、县城管局按各自职责负责制定恢复方案报分管领导审定后,按《绥宁县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定(试行)》(绥政发〔2020〕1号)组织实施。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要立即组织抢修。
(五)农作物补种与耕地恢复
各乡镇要组织发动群众开展农业生产自救、清沙保苗、补损补种、合理改种。对已交纳农业相关保险的;或造成损失符合补办农业保险手续的,补交保险后,由相关保险公司及时予以理赔。
县自然资源局、县农业农村水利局要加强耕地恢复工作的组织和指导,对集中连片,短时间无法恢复的耕地,由县自然资源局为主,县农业农村水利局、县发改局和乡镇、村全力配合,向省、市争取土地复垦项目进行恢复。
(六)电力、广电、通讯设施的恢复,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分别由县供电公司、县网络有限公司、县移动公司、县电信公司、县联通公司等负责筹资恢复。
三、灾后恢复重建资金的筹措、使用和管理
灾后恢复重建资金主要来源,一是各部门各单位向省、市争取的应急救灾资金和相应项目资金;二是县财政统筹安排的资金;三是广泛宣传发动社会力量募集资金。
为确保各类资金性质和用途不变,县财政局要加大对灾后恢复重建资金的统筹管理力度,各恢复重建项目需纳入重建计划,落实资金渠道,由县灾后恢复重建办公室统筹安排,经县人民政府研究批准实施,按相关程序拨付资金。
各部门对接受捐赠的资金要及时划入县应急管理局资金专户,接受的物资要及时移交给县应急管理局管理,由县灾后恢复重建办公室协同县应急管理局统筹进行安排。
各部门、乡镇、村要及时对各类救灾资金与物资予以公示。县财政、审计等部门对救灾资金和物资的分配使用要加强监督检查,及时公布。对挤占挪用和截留救灾资金、物资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触犯刑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组织领导和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灾后恢复重建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协调全县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全县各级各部门必须按照县委、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全力做好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各乡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由挂点县级领导负责,组织县直各联系单位进行指导帮扶,县里不再另行安排专门工作组。
(二)确保灾区社会稳定。各乡镇要及时调处交通、水利、电力、通讯等基础设施恢复重建中各类矛盾纠纷,维护工程施工正常秩序。各挂点县级领导、乡镇党政班子成员、挂点联系各单位负责人要深入灾区,耐心听取群众呼声,依法按政策解答群众疑问,理顺疏导群众情绪,及时发现和掌握存在的不稳定因素,对哄抢救灾物资、破坏灾区工作秩序、故意制造和散布谣言等扰乱民心、破坏稳定的人员要依法查处,确保灾区社会和谐稳定。
(三)加大宣传力度。县灾后恢复重建办公室、县广播电视台、县政府门户网站、绥宁新闻网要广泛宣传抗灾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先进典型,努力营造全社会参与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良好氛围。
(四)加强督促检查。县灾后恢复重建办公室、县政府督查室、县纪委监委要加强对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督查监督,对不服从组织安排、不遵守工作纪律、工作不力的要依法依规严肃问责。
本意见自2021年4月1日施行,《绥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山洪地质灾害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意见》(绥政办发〔2019〕26号)同时废止。
绥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