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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绥宁县突发事件报告范围与标准》的通知
文件名称: 绥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绥宁县突发事件报告范围与标准》的通知
索引号: 4305270003/2022-07140  
公开目录: 县政府办文件 公开责任部门: 绥宁县
发文日期: 2021-01-27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生效日期 : 2021-01-27 有效期: 2026-01-26


                              绥政办函〔20212

绥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绥宁县突发事件报告范围与标准》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属县直各单位:

《绥宁县突发事件报告范围与标准》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绥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27

绥宁县突发事件报告范围与标准

根据《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阳市突发事件报告范围与标准的通知》(邵市政办函〔202069号)精神,我县凡发生下列情况或更严重情况的,各乡镇、各单位在做好应急处置工作的同时,应立即报告县委、县政府不得迟报、漏报、瞒报、谎报。

一、自然灾害类

水旱灾害

1.10个以上乡镇境内24小时降雨量超过100毫米,预报降雨持续,汛情紧急的。

2.巫水河流域、蓼水河流域及某乡镇重要河段之一、或同时出现2条以上中小流域水位快速上涨,水文部门预报可能逼近警戒水位,且有持续上涨趋势,堤防等工程出现险情的。

3.局部地区强降雨造成山洪灾害,一次性因灾死亡或失踪1人以上,或单过程山洪灾害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

4.洪水造成高速公路、国道、省道通行中断2小时无法恢复通行的。

5.水库等防洪工程出现重大险情的。

6.2个以上乡镇发生中度干旱或1个以上乡镇政府所在地因干旱导致生产生活用水受到较大影响的。

气象灾害

1.暴雨、冰覆、龙风、大风、雷电等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3人以上严重受伤,或造成500万元以上经济损失的

2.对社会、经济及群众生产、生活等造成严重影响的高温热浪、干热风、大雾、低温、霜冻、大雪、下击暴流等气象灾

3.因气象原因,造成高速公路连续封闭2小时以上的。

冰雪灾害

1.监测持续2天以上积雪深度超过10厘米;或者监测出现雨淞直径在5毫米以上或结冰厚度在5毫米以上的。

2.造成重伤10人以上,或经济损失500万以上的,因冰雪灾害造成断粮断水需要政府救助的人数100人以上的。

3.造成我县境内国省干线公路严重受阻或中断;或大量旅客滞留,产生较大社会影响的。

4.造成县内电力设施一般范围破坏,对当地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构成一般威胁的。

5.因冰雪灾害造成县城区域内供水管道炸裂或损坏中断供水,抢修恢复供水时间超过24小时或片区停水居民达3000户及以上的。

6.造成县内主要镇大范围的交通或供水中断的。

7.因冰雪灾害车辆无法运输气源,导致县城区域供气中断24小时或片区停气居民达3000户以上的。

8.造成县内粮、油等基本生活必需品紧缺,市场价格异常上涨,对居民基本生活产生较大影响的。

地震灾害

1.某乡镇行政区域内发生2.5级(含)以上地震,致使当地震感强烈的。

2.造成人员受伤和部分房屋轻度破坏的地震或更严重的地震的。

地质灾害

1.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30人以上,或潜在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地质灾害险情。

2.因灾死亡1人以上,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地质灾害。

3.造成高速公路、省道中断,或严重威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地质灾害。

生物灾害

1.本土常发性、迁徙性或突发性有害生物集中在2个以上乡镇、10个以上村暴发,或者已入侵的外来有害生物造成农作物、牧草、水生植物减产10%以上的农业生物灾害,或发现新入侵检疫对象的。

2.本土常发性或突发性有害生物集中在2个以上乡镇,10个以上村暴发,村或者一个乡镇发生面积3万亩以上,或者本土危险性的有害生物或已入侵的外来有害生物造成林木死亡率5%以上的林业生物灾害。

森林火灾

1.受害森林面积超过50亩的。

2.火场持续2小时仍未得到有效控制的。

3.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者3人以上重伤的

4.直接威胁镇、农村居民聚居点、重要设施、危险品仓储和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革命纪念地、国有林场的森林火灾。

二、事故灾难类

安全事故

1.造成3人以下死亡(失踪),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危及10人以下的生命安全,或一次性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下的安全事故。

2.发生跨乡镇行政区域的安全事故。

3.境内发生的空难事故。

4.一次死亡2人以上(含2人),或者死伤4人以上(含4人),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交通事故。

5.客车、旅游客车、校车发生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

6.危化品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有毒、有害、放射性物质泄露的。

7.1人以上人员落水待救或3人以上人员遇险的水上突发事件。

8.国省干道、国家高速公路网线遭受破坏,或因灾严重损及造成通行中断,经抢修,12小时内无法恢复通车的。

9.因电力生产安全发生重大事故,电网减供负荷10%以上或20%以上供电用户停电的。

10.出现安全事故造成县城区域内居民达5000户及以上停水停气或连续停水停气时间超过24小时的。

11.一次性重伤10人以上或居民受灾10户以上,直接经济损失500万以上,危及县里重点项目、重点场所的重大火灾

12.影响重大的危害国家交通、能源、电力、通信等重要设施的事故。

13.其他无法量化但性质特别严重,对社会稳定、经济建设产生重大影响的事故

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人员死亡或2人以上中毒的。

2.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50人以上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

4.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造成较大直接经济损失的环境污染事故或资源开发造成较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可能导致国家自然保护区主要保护对象或栖息地遭受较大破坏的事故。

5.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6.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7.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造成环境影响的。

8.非法倾倒、埋藏剧毒危险废弃物亊件。

9.跨县域突发环境事件。

三、公共卫生事件类

公共卫生事件

1.发生1例以上甲类传染病和按照甲类管理的传染病人或疑似病人,或发现其他传染病和不明原因疾病暴发。

2.一周内在一个乡镇行政区域内,乙、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

3.在一个乡镇,发现从未发生过的传染病或发生近5年从未报告的或国家宣布已消灭的传染病。

4.两周内,在一个医疗机构或一个集体单位内,发现3例以上疑似群体性不明原因病。

5.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人及以上或者死亡1人及以上;出现食物中毒、职业中毒以外的急性中毒病例3例及以上的事件;发生环境因素改变所致的急性病例3例及以上;出现意外辐射照射人员1例及以上。

6.预防接种或群体性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的。

7.鼠疫、炭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霍乱、脊髓灰质炎等菌种、毒种丢失。

8.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动物疫情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发生1例及以上的。

2.口蹄疫在14日内,发生1例及以上的。

3.非洲猪瘟在21日内,发生1例及以上的。

4.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有连续相邻两个疫点或两个自然村发生猪瘟、新城疫疫情。

5.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在乡镇发生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动物疫病暴发流行的。

6.在我国已消灭的牛瘟、牛肺疫等动物疫病又有发生的,或我国尚未发生的疯牛病、非洲马瘟等疫病传入或发生的。

7.二、三类动物疫病暴发流行。

8.发生动物不明原因大规模死亡的。

9.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炭疽等高致病性原微生物菌种、毒种丢失或泄漏的事件。

10.一次预防接种活动中出现群发性疑似异常反应或成批死亡的。

11.县级兽医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动物疫情。

四、社会安全事件类

群体性事件

1.参与人数在30人以上,影响社会稳定的。

2.在国家重要场所、重点地区聚集人数在10人以上,参与人员有明显过激行为的。

3.聚众堵塞公路干线和城镇主要街道交通,中断公路交通,或非法占据公共场所的群体性事件。

4.县城参与人数在10人以上、农村参与人数在20人以上,或人数不多但造成伤亡的群体性械斗和哄抢事件。

5.由民族矛盾引发的各类重大问题,有辱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影响民族团结的事件。

6.已引发跨地区、跨行业的影响社会稳定的连锁反应的。

7.造成人员伤亡的群体性事件。

金融突发事件

1.各类挤兑事件。

2.涉及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金融、证券犯罪案件。

3.有境外人员参与的金融犯罪案件。

4.涉及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诈骗案件。

5.伪造中外货币、走私贩卖中外假币,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案件。

6.人数超过10人、金额超过50万元的非法集资案件。

7.抢劫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运钞车的案件。

8.其他较大金融突发事件。

涉外突发事件

1.外籍员在我县失踪或非正常突然死亡的事件。

2.外籍人员参与的有较大影响的事件。

影响市场稳定的突发事件

1.在县内或中心城区,未经发改委和物价部门批准,1周内粮食市场平均批发、零售价格上涨3分钱以上或销售数量续3天超过正常水平20%或主要批发、零售市场库存数量下降超过30%的。

2.县内发生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供应短缺的。

3.县内成品油资源供应不足正常需求的70%,或主营单位成品油库存低于3天需求。

恐怖击事件

1.劫持车辆或劫持人质的案件。

2.利用爆炸手段,袭击党政首脑机关、警卫现场、城镇建筑物、公共场所和重要基础设施的事件。

刑事

1.一次死亡2人以上或死伤5人以上的爆炸、杀人、纵火、投毒、伤害的案件。

2.抢劫、盗窃、制造、贩卖、走私枪支弹药及爆炸物品、剧毒物品、放射性物品的案件。

3.出于报复或其他政治目的,侵害乡级以上领导干部、县级以上人大代表、知名人士和港澳台胞及海外侨胞的案件,侵害外国人或外国人犯罪的案件.

4.涉及5人以上中国公民的偷渡案、2名以上外国人的偷渡案或中外合作的非法移民案。

5.受害人在2人以上的拐卖妇女、儿童案件及涉外拐卖妇女、儿童案件。

6重点要害部门发生大面积盗窃案。

7.重大失泄密案及密码设备丢失、机要人员叛逃案件。

8.强行阻碍或以暴力手段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案(事)件。

9.派出所、看守所、治安拘留所发生2人以上集体脱逃或重要案犯脱逃、暴狱,遭受外界非法冲击的事件。

突发事件虽然未达到规定报告范围和标准,但发生地点敏感、人员身份特殊、持续时间较长、社会影响较大,或有其他特殊情况的,也应当及时报告。同时,还应充分利用辖区图像监控系统,积极采集突发事件现场图像信息,及时报送县委、县政府,为领导同志决策提供可视的指挥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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