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 |||
索引号: | |||
公开目录: | 公开责任部门: | ||
发文日期: | 公开形式: | ||
生效日期 : | 有效期: |
绥政办发〔2021〕7号
绥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绥宁县加强乡(镇)、村河长制
“两长两员”管理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相关单位:
《绥宁县加强乡(镇)、村河长制“两长两员”管理的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绥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月11日
绥宁县加强乡(镇)、村河长制
“两长两员”管理的实施方案
为全面落实河流水库(以下简称“河库”)管理保护属地责任,健全长效机制,夯实河长制基层基础,根据《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乡(镇)、村河长制“两长两员”的管理办法》(邵市政办发〔2020〕11号)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组织体系
1.本实施细则所称的“两长”是指全县各乡镇、村(社区)的河(库)长、河道警长,“两员”指乡镇河长办工作人员、村级河道保洁员。
2.各乡镇党委政府要按照“党政同责”、“一河一长”、“一河一警”的要求,认真设置本乡镇的“两长两员”,做好区域内河流(水库)全覆盖。
3.乡镇境内河(库)长,必须由乡镇党委政府班子成员担任,乡级河道警长由派出所民警担任,村级河(库)长由村支部书记担任,村级河道警长由各村辅警担任。
4.乡镇河长办主任原则上由乡镇党委政府分管水利工作的班子成员担任,乡镇河长办工作人员原则上由农业综合服务中心负责水利工作的人员担任。
5.村级保洁员要求从责任心强、工作认真负责、身体素质良好的人员中选拔。市管河道每3公里不得少于一名保洁员,县、乡管河道(水库)根据实际情况设置保洁员。
二、工作职责
(一)河(库)长职责
1.乡级河(库)长。实施“一河(库)一策”,制定“一河(库)一策”方案,确定问题清单、目标清单、任务清单、措施清单、责任清单,并组织抓好落实;对责任河库经常开展日常巡查(至少一旬一次),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对于难以解决的问题要及时向上一级河(库)长或相关部门报告;指导监督相关部门及村级河(库)长履职尽责;完成上级河(库)长交办的工作,落实责任河库治理和保护的具体任务。
2.村级河(库)长。落实“一河(库)一策”的工作任务,在村(居)民中广泛开展河库保护宣传,组织制订并实施河库保护的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对管护河库经常开展日常巡查(至少一周一次),对发现的涉河库违法建筑、非法采砂、非法电鱼、捕鱼等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对劝阻、制止无效的,及时履行报告职责,配合相关部门现场执法和涉河(库)纠纷调查处理(协查)等;按照上一级河(库)长要求,落实责任河库日常保洁和堤岸日常管护等工作任务。
(二)河道警长职责
1.乡级河道警长。对辖区河库经常开展治安巡查,做好涉水纠纷、隐患排查研判工作,及时向职能部门通报涉水矛盾纠纷,参与矛盾纠纷化解和联合执法工作;依法打击在涉水执法过程中的暴力抗法、打击报复等违法犯罪行为,确保相关执法单位顺利开展工作;发现不能处置的问题及时报告乡级河(库)长或县级河道警长;协助乡级河(库)长和县级河道警长开展工作。
2.村级河道警长。对辖区河库开展治安巡查,做好涉水纠纷、隐患排查研判工作,及时向乡级河道警长通报涉水矛盾纠纷,参与矛盾纠纷化解工作;协助乡级河道警长依法打击在涉水执法过程中的暴力抗法、打击报复等违法犯罪行为;协助村级河(库)长和乡级河道警长开展工作。
(三)乡镇河长办工作人员职责
承担乡级河长制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做好河(库)长参谋助手,充分发挥组织、协调、分办、督办作用,拟定乡级河长制工作规章制度、工作计划、考核方案等并组织实施;牵头组织编制并督促实施“一河(库)一策”方案;对上级交办、公众举报的投诉事项进行分办、督办,对同级河(库)长巡查发现的问题,督促相关部门或下一级河(库)长及时查处;统筹协调乡级河长制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河库保护工作,指导村级河(库)长开展工作。
(四)村级河(库)保洁员职责
负责对管护区域内的河库进行日常保洁,保持河坡、水面清洁,按要求清理打捞堤(坝)岸、河库保护范围内和河内垃圾、杂物、水面漂浮物,并对打捞出的各种垃圾进行清运或无害化处理;对发现的河库乱占、乱采、乱堆、乱建“四乱”行为予以劝阻制止,并上报村级河(库)长或乡镇河长办。
三、日常管理
1.各乡镇要制定河长制年度工作计划、考核方案并组织实施,建立完备河库档案,建立健全河库管理维护、清洁保洁、巡河护河、问题交办等制度,逐步建立河库管理长效机制,确保所属河库有人管、管得住、管得好。
2.巡查河库是乡、村河(库)长履行工作职责的主要方式。严格按照省河委会规定的巡河频次开展河库巡查工作,重点对饮用水源保护区、岸线、排污口、采砂、固体废弃物、畜禽养殖、涉河建筑物、涉水活动等进行巡查。及时发现、制止各类污染河库水质、破坏水环境和“四乱”等违法行为。乡级河(库)长巡河(库)使用APP打卡,无法打卡时做好巡河补录登记;村级河(库)长巡河(库)须做好巡河(库)日志。对发现问题要及时交办处理,一般问题需执法的先交乡镇执法大队执法,重大问题及时上报县有关部门。本级河(库)长不能解决的问题及时上报上级河(库)长,对上报的问题要进行跟踪,直至问题解决。
3.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做好实施河长制的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工作,广泛开展宣传,发动广大群众积极参与河库管护工作,充分发挥“民间河(库)长”、“河小青”、环保志愿者等社会团体的辅助作用,发挥群众管护河库自主作用,村级河(库)长将河长制工作纳入村规民约,营造全社会共同参与河库保护的良好氛围。组织开展“优秀河(库)长”、“优秀河道警长”、“优秀河(库)保洁员”评选活动。
4.按省市河长制工作要求,下达的有关河长制工作任务,乡镇要及时完成,或配合县农业农村水利、县公安局、邵阳市生态环境局绥宁分局、县交通运输局等部门完成。
四、资金保障
县人民政府将县乡河长制工作经费列入县财政预算,确保乡(镇)河长制工作有效实施。
1.乡(镇)河长办工作经费。3万人口以上乡(镇)河长办工作经费5万元,3万人口以下乡(镇)河长办工作经费3万元。对完成河长制工作任务的村(社区),奖励工作经费1000元/村(社区),全县每年按照不超过30%进行评比奖励。
2.河道保洁经费。市管河道5000元/公里/年,县管河道4000元/公里/年,乡管河道2000元/公里/年。纳入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经费中统筹解决。
3.加大河库管理和保护资金投入,确保开展河库保护、河库划界、“清四乱”等工作任务完成,所需专项行动整治经费另行足额保障到位。
五、考核奖惩
1.县河长办建立河长制考核制度,并组织对河(库)长履职情况和乡镇河长制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纳入乡镇党委政府年度绩效考核内容。乡镇河长办工作经费与考核结果挂钩。
2.河道保洁经费与检查考核成绩挂钩,并与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村庄清洁行动相结合。全县河道保洁工作考评采取“一月一检查、一季度一考核通报”的方式,县河长制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每月对各乡镇河道保洁工作开展一次检查,每季度进行一次考核,考核结果按比例计入当年考核成绩。
3.对河长制考核结果优秀的乡镇报县委、县政府予以表彰和奖励,对在河库管理保护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河(库)长、河道警长、相关部门及工作人员,报县委、县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考核结果不合格的乡镇,责成限期整改,并予以通报批评。
4.对于履职不力、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河库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将对相关河(库)长、河道警长和相关责任人采取提醒、警示约谈、通报批评、提请问责等方式严格考核和责任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