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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政办发〔2022〕21号
绥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绥宁县2022年保障性住房租赁
补贴发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属、县直有关单位:
《绥宁县2022年保障性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绥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7月6日
绥宁县2022年保障性住房租赁补贴发放
工作实施方案
为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认真做好我县城镇保障性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工作,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16〕281号)和《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建保〔2021〕188)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如下方案:
一、租赁补贴发放的对象及条件
(一)城镇困难家庭
1.申请人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长铺镇常住城镇户口;
3.在本地无自有住房或住房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5平方米,申请家庭申请之日起两年内有出售、赠与、自行委托拍卖房产的(因病、事故等特殊情况除外)不属于无自有住房情形;
4.享受城市低保的家庭,低收入住房困难户;
5.残疾户主,无其它家庭收入来源家庭;
6.申请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关系;
其中以上第一、第二、第三和第六点为必要条件,需同时满足。曾享受过福利分房或现租住单位公房的以及已享受保障性住房实物配租的,均不属于租赁补贴发放对象。
(二)新入职公职人员
1.绥宁县域新入职工作人员;
2.绥宁县域内申请人及父母在县城无房产;
3.应届毕业三年内参加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
需同时满足以上三点条件,租住单位公房,不属于发放对象。享受时间不得超过3年。毕业第一年参加工作的,享受三年;毕业第二年参加工作的,享受两年;毕业后第三年参加工作的,只享受一年。
(三)外来务工人员
1.在县城内、绥宁县产业开发区(包括关峡园区);
2.连续缴纳社会保险1年以上;
3.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
4.在工作所在地20公里内无私有住房(包括县城),也未租住公有住房;
需要同时满足以上条件,享受时间不超过3年。
二、住房租赁补贴发放规模
我县发放保障性住房租赁补贴户数实行动态管理,尽可能做到应保尽保。不符合条件的及时退出。
三、住房租赁补贴标准
2022年住房租赁补贴标准:城镇困难家庭,以户为单位,按照家庭人口、家庭经济、住房现状等情况进行确定。新入职公职人员,按人确定。外来务工人员,按户确定。结合我县实际,经县人民政府同意,每年度可对补贴标准做出相应调整。
1.城镇困难家庭
一人户补贴1500元;二人户补贴1800元;三人户补贴2100元;四人以上(含四人)户补贴2400元。
2.新入职公职人员
按人每户补贴1500元/年
3.外来务工人员
按人每户补贴1000元/年,家庭成员中每增加一名外来务工人员增加300元,最高补贴1600元/年。
四、保障性住房租赁补贴保障对象申请、审批、复核程序
(一)申请
1.城镇困难家庭
凡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到户口所在社区领取《绥宁县保障性住房租赁补贴申请审批表》,如实填写相关情况。领表登记需携带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原件,并将复印件附表后一并上报):
(1)申请人和家庭成员(包括申请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等)身份证、户口簿及申请人的一卡通帐号;
(2)家庭现有住房证明(镇和社区(居委会)核实并出具的无自建房、违章建房和购有小产权房证明;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无房证明);
(3)结婚证、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或法院裁判文书;
(4)提供市场监管局出具的无工商注册证明;
(5)提供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无住房公积金证明;
(6)提供县交警队出具的无车证明;
(7)低保家庭只需出具民政部门核发的低保证与最近六个月的银行发放记录,中低收入家庭须出具由民政部门、单位或社区(居委会)盖章核定的中低收入证明;
(8)属残疾人、伤残病退军人、军烈属等特殊对象,提供相关有效证明;
(9)提供申请材料真实性承诺书,同时授权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对所提交材料进行核实审查。
2.新入职公职人员
申请人到住房保障服务中心领取《绥宁县保障性住房租赁补贴申请审批表》,如实填写相关情况,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1)提供申请人身份证、户口本;
(2)提供申请人一卡通帐号;
(3)提供申请人毕业证及学位学士证;
(4)提供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无违章建房、无购买小产权房证明(由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
(5)提供单位用工证明;
(6)提供申请材料真实性承诺书,同时授权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对所提交材料进行核实审查。
3.外来务工人员
申请家庭到住房保障服务中心领取《绥宁县保障性住房租赁补贴申请审批表》,如实填写相关情况。
(1)申请人和家庭成员(包括申请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等)身份证、户口簿及申请人的一卡通帐号;
(2)家庭现有住房证明〔县城内、产业开发区(包括关峡园区)〕核实的无自建房、违章建房和购有小产权房证明(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无房证明);
(3)提供一年以上社保证明及单位劳动合同复印件;
(4)结婚证、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或法院裁判文书;
(5)属残疾人、伤残病退军人、军烈属等特殊对象,提供相关有效证明;
(6)提供市场监管局出具的无工商注册证明;
(7)提供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无住房公积金证明;
(8)提供县交警队出具的无车证明;
(9)提供租房证明或租房合同;
⑽提供申请材料真实性承诺书,同时授权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对所提交材料进行核实审查。
(二)审核
1.初审
城镇困难家庭申请人将填好后的《绥宁县保障性住房租赁补贴申请审批表》在规定时间内交到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各社区(居委会)对申请人的户籍、家庭人口、住房状况、家庭收入、家庭财产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签署初审意见;外来务工人员和新入职公职人员将填好的表及相关证明材料交到住房保障服务中心,由中心工作人员进行审核。
2.复审
乡镇人民政府对各社区或村(居)委会报送初审对象的户口、收入、财产状况等进行复审,签署复审意见并张榜公示7天,然后交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
(三)审批
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对乡镇人民政府交送申请人的家庭情况进行审批,并在政府门户网站公示七天。对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列为今年补贴对象。
(四)复核
每年度7月1日至11月31日,复核申请人在户口所在地社区或住房保障服务中心领取并如实填写《绥宁县保障性住房租赁补贴复核表》。
复核程序参照申请程序进行。
五、补贴发放
对审核符合保障条件的新增对象和复核备案对象,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按季度由县财政局通过“一卡通”发放租赁补贴。租赁补贴资金发放后,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及时将所有租赁补贴保障对象信息整理归档。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享受租赁补贴
1.享受保障房实物配租的、享受过房改购房、集资建房、经济适用住房、棚改安置房等政策的。
2.2年内有房屋交易。
3.被纳入公租房失信人员名单的。
4.经商办企业的。
5.有车辆的。
6.有住房公积金的。
7.存在违章建房行为未处置的。
8.不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复核材料的。
七、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保障性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工作是落实中央和省、市、县重点民生实事工作之一,也是一项严格的政治任务,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明确任务,责任到人,切实把党和政府对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关怀落到实处。
(二)加大宣传力度。要广泛动员,加大宣传力度,切实做好政策宣传,确保家喻户晓,人人皆知;要做好保障对象的公示工作,确保发放工作公平公正、公开透明。
(三)严肃工作纪律,强化责任追究。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按照要求,积极采取有效措施,认真落实各自责任。严禁工作人员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索拿卡要。如有违纪违规行为,将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对申请人谎报家庭情况骗取租赁补贴的,取消其本年度保障资格,5年内不得享受住房保障待遇,并依法依规追回其领取的租赁补贴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