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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绥宁县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算评估实施细则》的通知
文件名称: 绥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绥宁县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算评估实施细则》的通知
索引号: 4305270003/2022-07379  
公开目录: 县政府办文件 公开责任部门: 绥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日期: 2022-05-26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生效日期 : 2022-05-26 有效期: 2027-05-25


绥政办发〔202216

绥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绥宁县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算评估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属县直各有关单位

《绥宁县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算评估实施细则》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绥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526  

绥宁县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算评估

实施细则

进一步规范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算评估,准确核实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全面推进救助对象精准认定,确保救助资金精准发放,根据《湖南省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算评估办法》(湘民发〔201931号)《湖南省低收入家庭认定及救助帮扶办法》(湘民发2021〕39号)《关于印发<湖南省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的通知》(湘民发2021〕40号)《邵阳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算评估办法》(邵民发〔202020号)精神,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核算评估的组织机构

(一)县级建立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算评估联席会议制度,民政局牵头单位,财政、住建、教育、人社、自然资源、卫健、应急管理、乡村振兴、医保、残联、农业农村水利、发改、退役军人事务和统计等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

(二)乡镇设立由分管民政工作的领导牵头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算评估小组。负责辖区内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算评估,解决实际评估计算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各村(社区)配合乡镇做好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算评估工作中的受理、调查、咨询、信访接待及主动发现等工作。

二、核算评估的基本原则

(一)以户为单位,诚信自主申报;

(二)按全县统一的计算评估标准

(三)实地调查与信息比对相结合;

)计算与评估家庭收入相结合。

三、核算评估的成员对象

核算评估的成员对象包括正在申请或已经获得社会救助对象本人及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与申请人非共同生活的赡(抚、扶)养人员。

(一)本细则所称的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

1.配偶;

2.父母和未成年子女;

3.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全日制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子女;

4.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5.县民政局根据相关政策和有关程序认定的其他人员。

(二)下列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1.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

2.在监狱内服刑、在戒毒所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

3.人民法院宣告失踪人员;

4.现役军人中的义务兵;

5.县民政局根据相关办法和程序认定的其他人员。

四、核算评估的内容范围

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算评估的范围包括申请人及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和家庭支出状况。

家庭收入指申请或已享受社会救助的家族在规定期限内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即扣除家庭经营费用、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按规定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和基本社会保障性支出后,家庭现金收入和实物收入之和。

家庭财产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货币财产和实物财产。货币财产主要包括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理财产品、债权、商业保险、期货、住房公积金、个人名下注册资金、知识产权收益等实际可支配的资金及家庭其他可以支配的资金;实物财产主要包括不动产(房产、土地等)、车辆、船舶、机械(工程机械、车床)和大中型农机具等其他有较大价值的财产。

五、核算评估的操作程序

(一)申请受理:

1.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

2.申请材料主要包括居民户口簿、身份证和证明其劳动能力、收入状况、财产状况等的相关材料,残疾人应当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重特大疾病患者应当提供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材料。

3.承诺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完整。申请人及其法定义务人应当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

(二)实证调查:乡镇村(社区)干部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走访、信函索证群众评议等方式,全面了解需评估家庭收入、财产、支出和实际生活情况,并作详细记录(填附件2和附件3

(三)信息核对:乡镇根据社会救助家庭成员的授权,委托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请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平台对救助家庭成员的户籍、婚姻、车辆、公积金、工商登记、财政供养人员、残疾信息、不动产登记等信息进行核对,并获取核对报告。

(四)计算评估:乡镇根据调查核对结果,按照本细则的计算方法,核算评估社会救助家庭的收入、财产和刚性支出,作为社会救助审核审批和动态管理的基本依据县民政局全面审核乡镇上报的调查、核对材料和计算评估结果,按程序作出审批结论(填附件3)。

六、核算评估的具体方法

评估核算公式:家庭月人均收入=(家庭共同生活成员12个月内的: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县级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收入)÷共同生活家庭人口数÷12个月-核减金额。

(一)劳动力系数计算评估方法。在核算评估社会救助家庭收入时,充分考虑家庭成员中有重病、重残、因学以及因各种原因导致劳动力不全等情况,精准确定社会救助家庭中所有家庭成员的劳动力系数,具体劳动力系数请参考见附件1。

(二)家庭收入核算评估方法。

家庭收入核算评估时间范围:对新申请社会救助家庭,以受理申请当月之前连续12个月为时间范围;对已享受社会救助家庭,由县民政局低收入认定中心确定复核当月之前连续12个月为时间范围。

1.工资性收入。工资性收入按照用人单位或人社部门出具的相关收入证明计算,也可参照劳动合同以及住房公积金、社会保险、个人所得税的缴纳情况进行核算评估,也可以根据实际调查情况核算。评估的收入低于务工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务工地人社部门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认定。

不能提供收入相关证明的,可采取以下方式核算:有稳定工作的人员,参照务工地人社部门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结合劳动力系数核算。非稳定就业人员和处于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不就业人员,参照常住地人社部门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结合劳动力系数核算。计算公式为:工资性收入=务工地常住地最低工资标准×劳动力系数。

人社部门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按以下两种情况计算务工地或常住地本市(含七市三区的按照人社部门公布上年度邵阳市月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务工地或常住地本市以外的按照人社部门公布上年度务工地常住地所属省的第一档最低工资标准计算(附件4)。

2.经营净收入。能够出示有效经营性收入证明的,按证明的收入计算。无收入证明,但有合同规定或定价格的,按合同规定或定价格计算无收入证明,又无合同规定的,按当地同类同期评估标准计算。农村生产资料所产生的月人均效益按低保标准的40%计算收入其中自给自足粮食的按低保标准20%计算,自给足蔬菜、牲畜、禽类等的合计按低保标准20%计算。

3.财产净收入。财产租赁、转让等收入,参照双方签订的相关合法有效合同、协议认定。个人不能提供相关合同、协议或合同、协议价格明显偏低的,参照当地同类资产的平均价格核算。储蓄存款利息、资产管理产品收益、投资股息红利、有价证券红利、商业保险收益等按照金融机构出具的凭证核算,集体财产收入分红按集体出具的分配记录核算。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所得、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扣除必需支出后所得合同或协议计算。④知识产权收入按照转让合同核定计算。

4.转移净收入。离退休金、基本养老金凭本人领取存折(卡)计算。赠与收入、继承收入根据个人申报和调查核实相结合。③失业保险金,凭本人《失业保险金领取证》计算。④遗属补助费,凭单位开具的遗属补助费证明计算。⑤经济补偿金(安置费),凭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文件以及资金发放资料计算。⑥粮食直补和政府各种补贴据实计算。赡(抚、扶)养费按调解书、判决书或协议书确定的金额认定。无上述文书或协议金额明显偏低的,按以下赡养费的计算方法计算:以子女家庭月人均收入为基准,月人均收入低于我县低保标准1.5倍的,可不计算该子女的赡养费;家庭月人均收入高于我县低保标准1.5倍的部分,按需赡、抚、扶养人的平均值计算赡养费,计算公式为:赡养费=赡(抚、扶养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人数×1.5倍当地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需赡抚、扶养的人数。赡(抚、扶)养人属于义务兵、脱离家庭的宗教人员、特困人员、低保对象的和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在监狱服刑、强制隔离戒毒且财产状况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人员,视同无赡(抚、扶)养能力,不核算赡(抚、扶)养费。

5.其他收入。按县民政局评估认定的收入。

(三)家庭财产核算评估方法。

现金、银行存款按照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账户金额认定;股票类金融资产按照股票市值和资金账户余额或净值认定住房按照产权证、使用证等登记人认定;机动车辆、船舶和大型农机具等按照登记人认定;其他非生活必需的高值物品等财产,按现值认定。

(四)具有以下情形的,原则上视为家庭日常生活水平超过本县社会救助标准,具体以实地核查、信息比对结果为准。

1.家庭拥有两套以上房产的(危房除外);拥有非住宅类房屋,且非兼做家庭唯一居住场所的。

2.家庭在申请社会救助前12个月内或享受社会救助期间购置房产、宅基地、新改扩建房屋或高标准装修住房且无突发困难的(按政策规定标准实施的危房改造、拆迁安置、异地搬迁或不可抗力损坏房屋修建的除外)。

3.家庭提出申请前和享受社会救助期间拥有非生活必需的机动车辆(肢体残疾人代步车、摩托车、作为唯一谋生工具的小型经营性车辆除外)、营运船舶、工程机械和大型农机具的。

4.子女在义务教育阶段进入高收费私立、贵族学校就读的,或者子女在高收费幼儿园托养的,或者子女自费出国留学的。

5.家庭成员经常出入宾馆酒店、洗浴城、KTV、网吧、商业性棋牌室等高消费娱乐场所的。

6.2人及以下户家庭,现金、银行存款、股票、基金、分红保险等人均金融资产金额(市值)超过上年度当地居民人均消费支出1.2倍的;3人及3人户以上家庭,人均金融资产金额(市值)超过上年度当地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征地拆迁安置期内或拆迁3年内未购买住房的对象除外)。

7.通过离婚、赠予、转让等方式放弃自己应得财产或份额,或者放弃、赠予、转让法定应得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和其他合法资产及收入的。

8.连续6个月及以上不按时支用救助金的。

9.县民政局认定的,并报市民政局备案的其他家庭生活水平明显高于低保标准的情形。

(五)家庭刚性支出的核算方法

家庭刚性支出是指非生活性支出,主要包括重病、重残、就学、就业等因素造成家庭支出过大而导致实际生活困难。

1.医疗刚性支出界定及核减

本年度内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累计超过上年度家庭年收入2倍以上,其家庭收入按低保标准1倍扣减

2.教育刚性支出界定及核减

家庭成员中因接受普通高中教育、中等职业教育、高等教育(大专和本科)等全日制学历教育增加的刚性支出在本年度内累计超过上年度家庭年收入2倍以上,其家庭收入按低保标准1倍扣减。

3.就业和租房刚性支出界定及核减

家庭成员因提高就业技能,参加各类专业技能培训学习支付的培训费、往返车船费和基本生活费等就业成本,其家庭收入按低保标准0.5倍扣减

无房户家庭生活必需的住房租赁费用,其家庭收入按低保标准0.5倍扣减

如同一家庭同时出现以上几种情形的可叠加扣减。

六、核算评估的其他问题

(一)算评估收入财产时,如遇其它特殊情况,由乡镇详细调查后报班子领导研究确定,民政局审核备案。

(二)本细则适用于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特困人员、临时救助、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等低收入家庭认定等相关社会救助工作。2022年 71日起所有在保和新增的社会救助对象按本细则执行。

附件1. 城乡居民劳动力系数测算标准

2.《绥宁县低收入家庭申请入户调查表》

3.《绥宁县低收入家庭计算评估表》 

4.《2021年度全国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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