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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政办发〔2022〕14号
绥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绥宁县促进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
十条奖励措施》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属、县直各单位:
《绥宁县促进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十条奖励措施》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绥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5月25日
绥宁县促进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十条
奖励措施
为进一步拓展绥宁旅游市场,充分调动旅游经营者积极性,吸引更多的国内外游客来绥宁观光旅游、休闲度假,促进全县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出台绥宁县促进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十条奖励措施。
第一条 旅游人数奖。旅行社招徕、接待游客,游览绥宁1个收费景区,一日游奖励10元/人;过夜游奖励20元/人;非周末及淡季(周一至周四(节假日除外)、每年10月20日至次年2月28日)过夜游奖励30元/人。
第二条 旅游大巴、自驾游奖。旅行社从县外一次性组织旅游大巴来绥宁旅游,游览1个收费景区且住宿1晚的,单次活动人数在300人以上的,奖励30元/人;旅行社、自驾协会或俱乐部组织自驾车队游绥宁,自驾车10辆以上、人数40人以上、游览1个收费景区且住宿1晚的,每个车队奖励5000元(不含研学,与人数奖不重复计奖)。
第三条 研学活动奖。旅行社或研学机构组织同批次县外学生来绥宁研学,人数达300人以上且在绥宁住宿1晚的,奖励40元/人。
第四条 特色主题节、会奖。乡村、旅游企业围绕绥宁文化旅游发展等相关的特定主题(官方主办、承办除外),不由县财政资金保障举行的活动,根据活动方案和实际效果,酌情一次性奖励1-5万元。
第五条 旅游购物店奖。在A级景区内设立固定门店并长期专门制作、展示、销售传统手工艺文创产品,达到省级购物店标准一次性奖励20万元;县级购物店面积达到15平方米一次性奖励1万元。
第六条 旅游商品研发奖。企业注册从事展示绥宁非遗等特色文创产品的研发和销售,获得国家专利且投入生产使用的,同时获得省级及以上旅游商品大赛奖励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
第七条 旅游民宿发展奖。A级景区内新注册经营一家标准民宿,通过相关部门验收,一次性奖励1000元/床位。经评定为县金、银、铜级的,分别奖励2万元、1万元、0.5万元;经评定为国家甲级、乙级、丙级民宿的,在享受市级奖励基础上,分别再奖励10万元、8万元、5万元。
第八条 旅游形象宣传奖。利用抖音、快手、短视频等自媒体推荐绥宁,年度内至少发布150条绥宁文化旅游相关视频并获得一定流量;新创作绥宁文化旅游歌曲、舞蹈或剧目,在省级及以上主流媒体刊播并具有一定影响力的,经年度考核,酌情一次性奖励1-3万元。
第九条 民俗文艺表演奖。旅行社组织50人以上团体游客游览A级景区及星级乡村旅游区(点),邀请本地演艺团队进行专场民俗演出,奖励1500元/场。
第十条 考核年度内对绥宁旅游做出重大特殊贡献的旅游企业、行业协会,政府采取“一事一议”给予奖励。本奖励措施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由绥宁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