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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修订印发《绥宁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属、县直各单位:
修订后的《绥宁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绥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3月6日
绥宁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目 录
1.总 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组织机构
2.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3 现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
2.4 医疗卫生救援专家组
2.5 医疗卫生救援机构
3.应急响应
3.1 应急响应分级
3.2 应急响应行动
3.3 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和指挥
3.4 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
3.5 信息报告和发布
3.6 应急响应终止
4.应急保障
4.1 信息系统
4.2 急救机构
4.3 化学中毒与核辐射医疗救治基地
4.4 应急医疗卫生救援队伍建设
4.5 物资储备
4.6 经费保障
4.7 交通运输保障
4.8 其他部门保障
5.监督管理
5.1 宣传培训
5.2 公众参与
5.3 奖惩和责任
6.附 则
6.1 预案管理与更新
6.2 预案解释部门
6.3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各项医疗卫生救援工作能迅速、高效、有序地进行,提高卫生系统应急反应能力和医疗卫生救援水平,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湖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湖南省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邵阳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所导致的人员伤亡、健康危害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1.4 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强化责任。在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制,实施条块结合,各司其责,实行行政领导责任制。
(2)以人为本,救死扶伤,加强协作,公众参与。加强与各部门通力合作,动员公众积极参与,提高自救互救能力。采取分级救治与合理转运相结合的方法,科学检伤分类,先救命后治伤。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危害程度。
(3)依法规范,措施果断,平战结合,常备不懈。加强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处置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培训,对全县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统一、协调管理,采取平战结合的方式,常备不懈,形成良好的管理机制,提高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管理的综合水平。
(4)整合资源,信息共享,依靠科学,加强合作。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动员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单位)积极参与,整合资源、通力合作,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处置提供先进、完备的科技保障。采用最先进的监测、预警、预报、救治技术,能反应及时、措施准确、处置果断,提高医疗卫生救援的综合能力和水平。
2. 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县卫生健康局设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卫生救援指挥机构,负责全县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2.1 应急组织机构
县卫生健康局成立绥宁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县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由县卫生健康局局长任组长,县卫生健康局分管副局长任副组长,有关股室负责人为成员。
县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卫生健康局。
2.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2.1 县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
领导、组织、协调、部署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指导乡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2.2.2 县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办公室
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卫生救援日常工作。制定预案,开通对外电话,实行24小时值班制,制定有关预警、预报、预防和信息报告制度。提出应急物资储备目录,开展应急演练、调查评估、信息发布、应急保障和宣传培训及其他应急协调、管理工作。
2.3 现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
县卫生健康局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在突发事件现场设立现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由现场最高级别县卫生健康局负责人任指挥长,统一指挥、协调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2.4 医疗卫生救援专家组
县卫生健康局要建立医疗卫生救援专家组,参与制定、修订和评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提供咨询建议、技术指导和支持。
医疗卫生救援专家组包括现场处置组、医疗救治组、紧急转运组、隔离防护组、流行病学调查组。
2.5 医疗卫生救援机构
全县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卫生救援任务。其中,各级医疗机构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和伤员及时转送,各级医疗机构承担现场救援和医疗救护的同时,开展病人接诊、收治和转运工作,对病人实行分类管理,其ICU承担送达院内危重病人的抢救。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县卫生健康综合监督执法大队应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的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组织体系如下图:
绥宁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组织体系图
省人民政府或突发事件 应急指挥机构 |
省突发事件医疗 卫生救援机构 |
省卫生行政部门 |
省有关部门 |
重大突发事件
市州人民政府或突发 事件应急指挥机构 |
省突发事件医疗 卫生救援机构 |
市有关部门 |
市卫生行政部门 |
较大突发事件
县市区人民政府或突发 事件应急指挥机构 |
县市区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机构 |
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 |
县市区有关 部门 |
一般突发事件
领导或业务指导关系 配合关系
3. 应急响应
3.1 应急响应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导致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情况,将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事件分为I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IV级(一般)四级。
3.1.1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IV级(一般):
(1)一次事件伤亡10人以上、29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1例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2)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3.1.2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Ⅲ级(较大):
(1)一次事件伤亡30人以上、49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3例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2)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3.1.3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为Ⅱ级(重大)
(1)一次事件伤亡50人以上、99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5例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2)跨市的有严重人员伤亡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3)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3.1.4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I级(特别重大):
(1)一次事件伤亡100人以上,且危重人员多,或者核事故和突发放射事件、化学品泄露事故导致大量人员伤亡,事件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请示国家在医疗卫生救援工作上给予支持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2)跨省的有特别严重人员伤亡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3)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3.2 应急响应行动
3.2.1 IV级响应
(1)IV级响应启动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启动医疗卫生救援应急的IV级响应,用蓝色表示:
a.发生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县人民政府启动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b.其他符合医疗卫生救援一般事件(IV级)级别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2)IV级响应行动
县卫生健康局接到关于县医疗卫生救援一般事件的有关指示、通报或报告后,应立即启动县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工作,组织医疗卫生救援机构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现场处理工作,组织专家对伤病员及救治情况进行调查、确认和评估,同时向县人民政府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报告有关处理情况。凡属启动县应急预案的响应,县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按相关规定启动工作。
县卫生健康局接到医疗卫生救援一般事件报告后,要对事件发生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进行督导,必要时应快速组织有关专家进行技术指导和支持,并适时向县有关部门发出通报。
3.2.2 Ⅲ级响应
(1)Ⅲ级响应启动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启动医疗卫生救援应急的Ⅲ级响应,用黄色表示:
a.发生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市人民政府启动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b.其他符合医疗卫生救援较大事件(Ⅲ级)级别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2)Ⅲ级响应行动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接到关于医疗卫生救援较大事件的有关指示、通报或报告后,应立即启动市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工作,组织专家对伤病员及救治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同时,迅速组织开展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并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和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报告有关处理情况。凡属启动市应急预案的响应,市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按相关规定启动工作。
县卫生健康局应及时将县医疗卫生救援较大事件报告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必要时向有关县市通报。接受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的督导,必要时可请市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或专家进行支援。
3.2.3 Ⅱ级响应
(1)Ⅱ级响应启动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启动医疗卫生救援应急的Ⅱ级响应,用橙色表示:
a.发生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省人民政府启动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b.发生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省有关部门启动市省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
c.其他符合医疗卫生救援重大事件(Ⅱ级)级别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2)Ⅱ级响应行动
凡发生Ⅱ级医疗卫生救援特别重大事件,由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立即启动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工作。指挥、组织、协调、落实医疗卫生救援等措施。凡属启动省总体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的应急响应,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和省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按规定启动工作。
县卫生健康局接到县内发生医疗卫生救援重大事件的有关指示、通报或报告后,应在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的指挥下,立即启动县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工作,组织协调医疗卫生救援机构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3.2.4 I级响应
(1)I级响应启动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启动医疗卫生救援应急的I级响应,用红色表示:
a.发生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国务院启动国家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b.发生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国务院有关部门启动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项应急预案。
c.其他符合医疗卫生救援特别重大事件 (I 级)级别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2)I级响应行动
凡发生医疗卫生救援特别重大事件,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立即启动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工作,指挥、组织、协调、落实医疗卫生救援等措施。凡属启动国家总体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的应急响应,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和国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在上级部门的指挥下按规定启动工作。
县卫生健康局接到县内发生医疗卫生救援特别重大事件的有关指示、通报或报告后,应在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指挥下,立即启动县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工作,组织、协调医疗卫生救援机构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3.3 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和指挥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在接到救援指令后要及时赶赴现场,并根据现场情况全力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在实施医疗卫生救援过程中,既要积极开展救治,又要注意自我防护,确保安全。
县卫生健康局应在事发现场设置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以及时准确掌握现场情况,做好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工作。主要或分管负责人要亲临现场,靠前指挥,减少中间环节,提高决策效率,加快抢救进程。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要接受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场处置指挥机构的领导,加强与现场各救援部门的沟通与协调。
3.3.1 现场抢救
到达现场的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要迅速将伤员转送出危险区,本着“先救命后治伤、先救重后救轻”的原则开展工作,按照国际统一的标准和方法迅速对伤病员进行检伤分类,分别用蓝、黄、红、黑四种颜色,对轻、重、危重伤病员和死亡人员作出标志(分类标记用塑料材料制成腕带),扣系在伤病员或死亡人员的手腕或脚踝部位,以便后续救治辨认或采取相应的分级、分区处理措施。
3.3.2 转送伤员
当现场环境处于危险或在伤病员情况允许时,要尽快将伤病员合理转送并做好以下工作:
(1)对已经检伤分类待送的伤病员由现场医生进行复检。对有活动性大出血或转运途中有生命危险的急危重症者,应就地先予抢救、治疗,做必要的处理,满足基本生命需要后再进行监护下转运,迅速有针对性转往有关医疗机构。
(2)认真填写转运卡提交接纳的医疗机构,并报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汇总。
(3)在运转中,医护人员必须在医疗仓内密切观察伤病员病情变化,并确保治疗持续进行。
(4)在运转过程中要科学搬运,避免造成二次损伤。
(5)合理分流伤病员或按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指定的地点转送,任何医疗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拒诊、拒收伤病员。
3.4 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县卫生健康局要根据情况组织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等有关专业机构和人员,开展卫生学调查和评价、卫生执法监督,采取有效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造成的次生或衍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确保大灾之后无大疫。
3.5 信息报告和发布
县内医疗机构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后,在迅速开展应急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同时,立即将人员伤亡、抢救等情况报告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或县卫生健康局。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承担医疗卫生救援任务的医疗机构要每日向县卫生健康局报告伤病员情况、医疗救治进展等,重要情况要随时报告。县卫生健康局要及时向县人民政府和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报告有关情况。
县卫生健康局要会同新闻主管部门,按照《绥宁县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卫生救援信息发布工作。
3.6 应急响应终止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完成,伤病员在医疗机构得到救治,经县人民政府或同级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批准,或经县卫生健康局批准,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可宣布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终止,并将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终止的信息报告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4. 应急保障
县卫生健康局应遵循“平战结合、常备不懈、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统一协调、高效运转”的原则,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组织和队伍建设,组建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制定各种医疗卫生救援应急技术方案,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4.1 信息系统
全县应建立统一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决策指挥系统信息和技术平台,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援常规监测及信息收集、处理、分析、发布与传递等。在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的基础上建设医疗救治信息网络,信息系统应覆盖县、乡镇、社区,实现医疗机构与县卫生健康局之间、县卫生健康局与相关部门之间的信息互通共享。
4.2 急救机构
县卫生健康局要努力建立完善急救网络,可依托县内综合力量较强的二级医疗机构建立相应规模的急救机构。
4.3 化学中毒与核辐射医疗救治基地
县化学中毒救治基地和县核辐射救治基地均设在县人民医院。按照“平战结合”的原则,在绥宁县建立化学中毒和核辐射应急医疗救治专业机构。人民医院应建立化学中毒、核辐射应急医疗救治专业科室。
4.4 卫生应急救援队伍建设
县卫生健康局依托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组建卫生应急救援队伍,主要分为紧急医学救援类、突发急性传染病防控类、突发中毒事件处置类、核和辐射突发事件卫生应急类等4类。总人数县级不少于60人,乡镇不少于30人。
县卫生健康局要保证医疗卫生救援工作队伍的严格管理,建立卫生应急救援队伍成员资料库,及时调整成员并更新成员信息资料,保持队伍稳定,制定相关管理制度,定期开展培训和演练,提高各级应急医疗救治队伍综合应急救治能力。县卫生健康局要指定人民医院作为其应急医疗救治队伍的培训基地,承担各级相应的培训、演练任务。
4.5 物资储备
县卫生健康局应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提出应急药品、医疗器械、设备、快速检测器材和试剂、队伍装备及卫生防护用品等物资的生产、储备计划建议。县发改局负责制定应急物资储备,县商务局负责组织应急物资的调运,保证供应,维护市场秩序,保持物价稳定。医疗储备物资的动用,按国家发改委《国家医药储备应急预案》和《绥宁县医药储备应急预案》执行。应急储备物资使用后要及时补充。
县卫生健康局或指定的专门机构,应加强对应急医疗救援队伍装备物品的管理,制定相关管理办法,实行定管理单位、定主管领导、定使用保管人员的责任制,做好其物品的使用和定期维护等管理工作,做好应急队伍装备物品的目录编制、装备标准和配置方案交有关部门,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其经费预算和采购工作。
4.6 经费保障
县财政局负责安排应由政府承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卫生救援所必需的经费,并做好财政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社会安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发生的人员伤亡,由有关部门确定的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承担医疗救治费用,有关部门应负责督促落实。县财政可根据县人民政府的决定对医疗救治费用给予补助。
各类保险机构要按照有关规定对参加人身、医疗、健康保险的伤亡人员,做好理赔工作。
4.7 交通运输保障
各级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救护车辆、交通工具和通讯设备,并保持完好状况。
县交通运输局、县公安交警大队等有关部门,要保证医疗卫生救援人员和物资运输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通畅。紧急情况下,对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4.8 其他部门保障
(1)县公安局负责维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场治安秩序,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和设备的安全保护,依法、及时、妥善处置与医疗卫生救援有关的突发事件,查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保证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顺利进行。
(2)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卫生救援药品、医疗器械和设备的监督管理,参与组织特殊药品的研发和生产,并组织对特殊药品进口的审批。
(3)红十字会按照《中国红十字会总会自然灾害与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负责组织群众开展现场自救和互救,做好相关工作。并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具体情况发出呼吁,依法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提供急需的人道主义援助。
(4)县通信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各电信运营企业,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及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处理提供通信保障工作。
(5)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组织制定并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中,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医疗卫生救援医务人员的工伤待遇政策。并落实对应急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有功人员的奖励。
(6)县民政局负责制定相关政策,落实对应急医疗卫生救援工作中死亡的烈士认定及有关抚恤待遇。
(7)县武警中队负责支持和配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5. 监督管理
5.1 宣传培训
县卫生健康局要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知识普及的组织工作;县委宣传部要组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扩大对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广泛宣传应急救援的法律法规和医疗救援自救、互救常识,提高公众应急救援综合素质;各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要加强对所属人员的宣传教育;各医疗卫生单位要做好宣传资料的提供和师资培训工作。
5.2 公众参与
在广泛普及医疗卫生救援知识的基础上逐步组建以公安消防干警、企事业单位安全员和卫生员为骨干的群众性参与、救助网络,形成全社会、广大公众积极参与医疗卫生救援的良好氛围。
医疗卫生救援演练需要公众参与的,演练组织部门应制定相应预案并报经县人民政府同意。
5.3 奖惩和责任
县卫生健康局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作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医疗救援工作中表现突出英勇献身人员,应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并予相应抚恤;对因此而致病、致残、死亡人员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关补助和抚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制。
6. 附则
6.1 预案管理与更新
县卫生健康局根据情况变化,对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
6.2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县卫生健康局负责解释。
6.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