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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政办函〔2023〕34号
绥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加强绥宁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征缴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属、县直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切实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湘办〔2021〕28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20〕19号)精神,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加强我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征缴工作通知如下:
一、完善征缴方式
(一)缴费人原则上通过手机APP或银行柜台缴纳。
(二)调整原各乡镇本级以及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村(含合并村)和各社区居委会通过P0S机收缴城乡居民和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费的权限,改由缴费人(或委托人)到本乡镇设有柜台的银行网点直接缴纳,或通过“湘税社保”APP及微信小程序自主缴纳。
(三)缴费人补缴2019年以前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应先到各乡镇社保经办窗口办理缴费申报,申报成功后由缴费人通过湘税社保APP和小程序、银行网点柜台等渠道进行缴费。缴费人补缴2019年以后年度(含2019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的,可通过上述渠道直接缴费。
二、强化数据比对
每季度由县税务局下发城乡居民参保缴费明细数据到县社会养老保险服务中心及各乡镇,再由各乡镇分发至各村(居)委会进行数据比对,比对结果由乡镇、村(居)委会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具体经办人签字后及时上报县税务和人社部门,并同步在村(居)委会人员密集处及村级微信监督平台公示。
三、严格常态监管
由县人社局牵头,县纪委监委、县税务局、相关银行等单位组成督查组,每季度开展一次社保征缴工作专项督查,对不按要求开展数据比对、不及时公开参保人缴费明细数据、群众反映问题较多的乡镇、村(居)委会的相关责任人从严追责问责。
四、加强政策宣传
通过宣传车、绥宁在线、微信群、村村响、宣传册、宣传窗、院落会等方式广泛宣传社保政策,公开社保缴费查询平台、举报电话和有关纪律规定,大力推进社保征缴扩面工作,规范社保征缴程序,全面压实各级社保征缴责任,始终保持高压态势,严厉打击挪用侵占套取社保基金的违法行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利益。
本《通知》从2023年6月1日起执行,详情请咨询县税务局、县人社局(县税务局电话:0739-7617366;县人社局电话0739-7611048)。
绥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