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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政办函〔2023〕26号
绥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绥宁县废弃汽车治理专项执法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属、县直有关单位:
《绥宁县废弃汽车治理专项执法整治行动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组织实施。
绥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5月4日
绥宁县废弃汽车治理专项执法整治
行动方案
为进一步优化城区道路交通环境,全面推进全国文明城市、国家卫生县创建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物业管理条例》《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715号)等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废弃汽车治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函〔2022〕105号)《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阳市废弃洗车治理专项执法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邵市政办函〔2023〕13号)精神,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开展为期1年的废弃汽车治理专项执法整治行动,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对长期占用县城区内公共道路、背街小巷、公共绿地、市政桥梁下、闲置空地、居民小区等公共区域,具有车身灰尘遍布、外观残破、部件缺失、轮胎干瘪、轮毂锈蚀、未悬挂号牌等明显弃用特征的废弃汽车进行集中清理。进一步规范我县城市道路、住宅小区等公共场所、公共区域停车秩序,腾挪公共停车空间,切实消除交通、消防安全隐患,维护市容环境秩序。
二、工作部署
(一)宣传发动阶段(2023年4月初至4月底)
各责任单位结合各自实际,成立废弃汽车治理工作专班,制定专项整治方案,明确专人对所管辖区域内的废弃汽车进行统一核查、登记、统计、汇总。加大废弃汽车专项整治活动的宣传力度,通过电视、报纸、新媒体和张贴公告、标语等多种宣传形式将专项整治行动的有关要求和精神传达到社区、企业和车主,争取群众对集中整治废弃汽车的理解和支持,努力营造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的社会氛围。县废弃汽车治理专项执法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通过媒体发布通告,要求废弃汽车车主主动在规定时间内自行清理,广大市民相互转告并积极配合和提供信息。
(二)集中整治阶段(2023年5月至9月)
1.开展全面摸排。组织社区和有关部门开展废弃汽车排查,建立排查车辆信息清单,登记停放地点、车辆号牌、品牌类型、破损程度等信息,“一车一档”建立档案,及时掌握车辆处置情况。
2.引导自行清理。通过教育沟通、公示公告等方式深入细致开展工作,积极引导车辆所有人自行清理,确保能够取得联系的废弃汽车所有人对专项执法整治行动应知尽知。
3.实施分类处置。执法部门要根据排查的废弃汽车停放地点、车辆状态等情况依法依规分类处置。
(1)对道路范围外停放、影响城市市容环境的废弃汽车,由城市管理部门根据市容环境管理有关规定,组织引导车辆所有人自行清理和依法进行处置。对达到报废标准的车辆,通知车辆所有人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和《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办理车辆报销和注销登记;车辆所有人明确放弃车辆,同意委托报废处置的,依据《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规定进行处置;车辆所有人拒绝办理报废和注销登记的,依据相关领域法律法规和《行政强制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二条等规定进行处置。
(2)对道路范围内违法违规停放的废弃汽车,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规定进行处置。对上道行驶的拼装车辆,达到报废标准的车辆,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进行处置。
(3)对停车场、路内停车泊位内的废弃汽车,由停车主管部门、停车管理单位组织引导车辆所有人自行清理和依法进行处置。
(4)对无法确认车辆所有人或者无法与车辆所有人取得联系的废弃汽车,根据《民法典》《民事诉讼法》等有关规定,依法进行处置。
(5)对涉嫌盗抢骗、走私或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废弃汽车,移交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处置。
(三)长效管理阶段(2023年10月开始)
各责任单位要建立常态化执法监管机制。专项执法整治行动结束后,将废弃汽车治理纳入县城治理日常工作,实行定期巡查、部门联动、信息共享、分类处置的工作机制,及时修订相关规章制度,明确废弃汽车的监管职责和依法处置程序。要健全报废汽车回收利用体系,加强对汽车使用全生命周期信息管理。
(四)总结验收阶段(2023年12月底前)
各责任单位对照专项执法整治行动方案,全面总结整治工作,并将总结报县废弃汽车专项执法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组织领导
为切实加强对专项执法整治行动的组织领导,成立县废弃汽车治理专项执法整治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县发改局,负责牵头专项整治工作,统筹协调专项执法整治行动和长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其职责明确如下:
县发改局:负责县废弃汽车治理专项执法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牵头专项执法整治工作,建立废弃汽车治理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专项执法整治行动和长效治理工作。建立健全定期巡查、部门联动、信息共享、分类处置的工作机制,并组织对废弃汽车治理工作开展监督考评。负责加快完善报废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利用体系。
县公安局:负责对机动车道、混合道路等道路范围内的废弃汽车和上道行驶的拼装车辆、达到报废标准的车辆进行依法处置。同时,按照各职能单位提供的废旧汽车信息通知车主限期驶离,并将车主基本信息反馈给各职能部门。依法处置涉嫌盗抢骗、走私或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废弃汽车。建立汽车使用全生命周期管理信息平台。
县城管局:负责组织引导车辆所有人自行清理和依法进行处理停放在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小区外公共绿地、小区外公共停车场等道路范围外并影响城市市容的废弃汽车。将废弃汽车执法监督纳入城市“违停”治理体系。实施废弃汽车投诉处理、核查建档、分类处置结果反馈、督办考评等全链条信息化管理。加强执法监督,提高遗弃汽车违法成本。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对停放在公路用地范围内的废弃汽车进行处理。
县住建局:负责督促在有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服务区域摸排统计废弃汽车情况,并报送所属行政区域有关部门处理。
县商务局:负责完善报废汽车回收利用体系,加强报废汽车回收拆解行业的监管,提升报废汽车回收便利化、专业化水平,促进报废汽车回收市场良性循环。及时向社会发布回收拆解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名单、地址等信息,引导回收拆解企业优化布局、提升服务质量并积极为群众提供专业化、便利化的报废汽车回收服务。探索通过以旧换新等方式,引导群众主动报废汽车并经正规渠道处置。
县财政局:负责加大对回收拆解企业财政等方面的支持力度,落实废弃汽车治理专项执法整治工作的资金保障。
县司法局:负责指导、监督各行政执法部门明确和细化行政执法程序,完善异议申诉机制,制定社会稳定风险防范化解措施和应急处置预案,防止执法简单化、“一刀切”、层层加码。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加大对回收拆解企业用地方面的支持力度,落实回收拆解企业用地方面的政策。
市生态环境局绥宁分局:负责加强报废汽车拆解利用企业的环境监管,有效防控环境安全风险,根据职责参与废弃汽车治理工作。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健全报废汽车回收利用体系,根据职责参与废弃汽车治理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压实工作责任。各责任单位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司其职,密切配合,认真按照专项执法整治方案的要求,落实有力措施,确保专项执法整治工作落实到位。在专项执法整治的基础上,不断健全完善工作机制,研究协调解决重大问题,重大情况及时向县政府报告。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切实杜绝出现反弹现象,确保废弃汽车整治工作长效化。在治理过程中,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二)扎实有序推进。各责任单位要充分认识到废弃汽车治理的复杂性,既要推动治理工作取得实效,又要切实维护车辆所有人的合法权益。要广泛宣传废弃汽车治理专项执法整治的目的和意义,引导群众关注、支持配合、积极参与。要耐心细致做好政策解读,普及废弃汽车危害知识,提升群众文明停车意识,引导群众主动按程序报废汽车。要不断创新宣传方式,丰富完善宣传内容,扩大宣传覆盖面,提升宣传效果,形成多元共治、良性互动的治理氛围。要畅通废弃汽车投诉举报渠道,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认真解决群众诉求。
(三)加强督导考核。县废弃汽车治理专项执法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协调、督导、考核,及时发现问题,督促整改到位,及时通报整治工作情况,对工作推进不力或未组织完成整治任务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通报批评。各责任部门要加强专项执法整治工作的信息收集和整理工作,按要求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整治工作进展情况等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