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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政办函〔2023〕29号
绥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建立企业破产处置府院协调机制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属、县直各单位: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最高人民法院等13个部门联合印发的《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发改财金〔2019〕1104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企业破产处置府院协调机制的通知》(湘政办函〔2020〕102号)精神,为进一步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优化我县营商环境,统筹协调解决企业破产处置中的相关问题,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经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同意,决定建立我县企业破产处置府院协调机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机构
县府院协调机制由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担任总召集人,县人民法院院长担任副总召集人。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公安局、县司法局、县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县城投公司、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商务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信访局、县医疗保障局、县档案馆、县金融服务中心,县税务局、市生态环境局绥宁分局、人民银行绥宁支行为成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增加其他单位参加。各成员单位确定一名分管负责人为府院联动机制成员,并确定一名工作人员为联络员。
府院协调机制下设办公室,办公室分设在县人民法院和县发展和改革局,由县人民法院副院长谭历伟和县发展和改革局副局长唐中魁分别担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负责府院协调机制日常工作,包括组织有关成员单位起草企业破产处置情况报告、联合调研提出需协调的问题、筹备召开联席会议、督促落实联席会议决定、汇总相关信息以及其他日常事务。
二、工作机制
(一)协调会议制度。协调会议制度分联席会议、专题会议。联席会议由总召集人或副总召集人召集,府院协调机制办公室承办,听取企业破产处置情况报告,讨论研究破产审判相关领域的经验做法,各成员单位对涉及破产工作的新政策进行通报和解读,每年度应至少召开一次联席会议。专题会议由府院协调机制办公室召集,遇紧急情况时,任一成员单位可报府院协调机制办公室批准召集专题会议,相关单位派员参加,主要研究解决破产个案中存在的具体问题。
(二)信息共享机制。各成员单位应充分认识到府院协调机制的重要性,加强沟通联系,及时通报与企业破产有关的税收、社保、重整企业信用修复等制度政策,产能淘汰企业、困境企业、停产企业名单,破产企业处置情况及典型案例,为破产案件办理提供决策参考。
(三)风险预警机制。各成员单位应加强对困境企业、僵尸企业的监控,及时监测、分析企业欠税、欠薪、欠缴社会保险、不能偿还到期债务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等风险情况,结合实际进行分类处置,避免企业出现转移资产、逃避债务等损害职工、债权人利益的行为。
三、工作职责
县人民法院:统筹提出企业破产处置中需要政府部门协调解决的问题;定期发布有关企业破产审判方面的法律法规、工作制度和重大案件受理、审理、执行情况和相关管理人信息;制定并通报破产企业审判典型案例等。
县人民检察院:协助县人民法院、县公安局协商研究破产程序中涉及刑民交叉问题的司法政策,合力开展打击逃废债行动。
县发展和改革局:支持重整企业信用修复工作;统筹汇总提出各部门在企业破产处置中需要法院系统协调解决的问题;协调企业破产审判中需要政府部门协调解决的问题。
县公安局:加大对恶意逃废债的打击力度,与县人民法院、检察院合力开展打击逃废债行动;加大对破产企业挪用资金、职务侵占、虚假诉讼,隐匿或故意销毁会计凭证,妨碍破产清算,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等犯罪行为的侦查力度,协助法院处理破产案件办理过程中出现的有碍社会稳定、影响社会治安的突发性事件;及时解除针对破产企业财产采取的强制措施,并将解除强制措施后的财产移交破产管理人。
县司法局:加强企业破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的宣传;对企业破产问题中涉及县政府决策事项进行合法性审查,提供法律意见。
县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摸排登记园区内已停产且资不抵债的僵尸企业;组织协调园区企业在破产过程中产生的矛盾纠纷;对购买园区破产企业资产的竞买人提出限制性竞买条件。
县财政局:会同县人民法院建立破产援助资金制度,解决无产可破企业或缺乏启动资金的企业的破产费用、管理人报酬无法支付等问题。对涉及县属国有全资和国有控股企业破产处置中的维稳方案、职工安置、破产费用保障和改制遗留问题等进行协调处理。
县城投公司:厘清县政府及城投公司在破产企业经营期间为该企业融资贷款所作的担保金额;对县政府和城投公司担保、投资的企业在破产时提出破产意见和破产重整计划。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监督指导破产企业做好职工安置有关工作,协调解决再就业职工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落实失业保险、就业创业帮扶等各项政策,保障破产企业职工基本民生权益。
县自然资源局:落实低效用地再开发等政策,加大对破产企业土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等资产处置的支持力度;对具备独立分宗条件的土地,在符合相关法律政策规定且履行相应审批程序后,允许分割转让;凭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为破产企业资产处置涉及不动产拍卖、产权过户、抵押预告登记、抵押权注销等事项办理手续。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破产企业在建、续建项目,住建部门应牵头相关部门配合管理人完成续建、验收等工作;对因特殊原因无法提供完整验收资料的项目,但符合消防、土地、规划、人防及相关配套等建设标准并通过第三方质量安全鉴定确保工程质量合格的,纳入绥宁县城区不动产办证遗留问题处理,协同县自然资源局解决不动产处置中的过户办证等问题。
县商务局:支持、配合管理人为破产财产处置、重整招募战略投资人,充分利用招商引资资源和市场,推介破产企业和破产财产,解决破产企业财产处置难、重整企业投资人招募难问题。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定破产企业简易注销标准、要求和步骤,收到管理人有关破产企业股权变更、注销等申请后,凭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终结破产程序裁定书等法律文书及时办理工商变更、注销手续;对因歇业等原因导致吊销营业执照的重整企业,依法依规修复重整企业的工商信用信息,简化撤销程序。
县信访局:积极做好破产企业信访维稳服务协调工作,并及时督促破产企业所在地政府落实信访维稳各项工作,会同公安部门做好相关领域舆情跟踪等工作。
县医疗保障局:按有关政策,及时核算并向管理人申报破产企业拖欠医疗、生育等社会保险费数额。
县档案馆:管理人以破产企业名义将企业档案资料和工作材料规范整理后移交至县档案局;对于无产可破或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的免费寄存(代管)。
县金融服务中心:依法依规配合开展打击逃废债行动;协调破产重整企业的融资支持;协调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参与企业破产处置。
县税务局:根据管理人的通知或公告在债权申报期间内及时申报税收债权;落实企业破产处置中的税收优惠政策,对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前所欠缴的相关税费,凭法院生效法律文书依法处理;对重整企业按照税务有关规定办理税收信用修复、非正常户转正常户、经营所需发票申领等事项;将整个清算期作为独立的纳税年度计算破产企业清算所得。
市生态环境局绥宁分局:及时依法办理企业破产处置过程中涉及的环评等手续;对于破产企业审批、登记手续不全的房地产和生产经营项目,涉及环保的,依据政策协助办理相关手续,提升破产企业资产价值。
人民银行绥宁支行:建立破产重整企业信用修复机制,允许重整企业在撤销原有基本账户后重新开立基本户。配合破产管理人管理企业账户;引导金融机构债权人在财产处置方案表决、重整计划草案表决以及重整企业融资等方面支持工作;协调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符合产业政策的重整企业继续经营提供资金支持;加强破产企业账户交易监测,协助开展打击逃废债行动。
绥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