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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政办函〔2023〕40号
绥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规范我县房地产行业税收管理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属、县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县房地产行业税收征管,保障税收收入,促进税收公平,减少房地产领域矛盾,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税费精诚共治办法(试行)>的通知》(湘政办发〔2022〕64号)和《绥宁县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暂行办法》(绥政办发〔2021〕47号)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预售资金专用账户开设后15日内向税务部门备案,并在商品房预售资金专用账户中预留不低于总收入5%的资金作为税费缴纳保证金。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使用商品房预售资金时,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县税务局出具的意见书办理商品房预售资金使用审批,每份监管资金使用审批表对应一份意见书。意见书主要核查使用的商品房预售资金对应的建安材料、设备、施工进度款的发票取得情况及税费缴纳情况。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撤销商品房预售资金专用账户时,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县税务局出具的同意撤销的意见书撤销商品房预售资金专用账户。
四、预售资金监管银行每月10日前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报送上月专用账户资金收支情况报表时,应同时报县税务局。
五、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在每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县税务局反馈房地产开发企业商品房预售资金专用账户开设、使用情况。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每月10日前应向县税务局反馈上月全县网签数据。
六、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协助县税务局做好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的审查工作,防止由于成本费用不实等原因造成土地增值税的流失。
七、县自然资源局应依法严格把关,无县税务局税收证明单和契税完税凭证的,不得办理不动产有关权属的变更登记手续。
八、各单位应积极协助县税务局加强房地产行业税收管理。税务部门应定期将各单位协税护税情况向县人民政府汇报。
以上规定自2023年7月1日起执行。
绥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