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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政办函〔2023〕41号
绥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明确乡镇人民政府居民自建房消防安全管理有关行政处罚权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湖南省农村消防安全管理若干规定》(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90号)《湖南省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干规定》(湘政办发〔2023〕7号)《邵阳市经营性自建房消防安全管理办法》(邵市政办发〔2022〕28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将居民自建房消防安全管理有关行政处罚权限直接赋权乡镇人民政府,赋予的权限通过委托方式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落实属地责任,负责本辖区内居民自建房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对居民自建房的消防安全进行日常监管,开展居民自建房消防安全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宣传,建立健全房屋安全管理员、网格化动态管理等制度,及时制止违法建设和其他危害房屋安全的行为。
二、各乡镇人民政府按《绥宁县赋予乡镇人民政府居民自建房消防安全管理权限指导目录》(详见附件)行使监督检查权和部分行政处罚权。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消防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居民自建房内经营场所的消防安全实施监督检查。对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责令违法单位和个人立即改正或限期改正,并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对个人给予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给予一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权,超出此权限范围的,应将案件线索移交县消防救援大队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三、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全面履行消防监管职责,加大检查力度,建立常态化消防安全检查机制,开展经常性消防安全检查,火灾多发季节、重大节假日期间要开展针对性防火检查。对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乡镇消防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场督促整改,依法查处。
四、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建立消防行政执法检查、执法公开、违法投诉举报、案件报告以及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等工作制度,开展行之有效的执法监督活动,及时发现并纠正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出现的过错。各乡镇消防行政执法人员开展的所有消防行政执法行为,应同步应用执法记录仪或音视频设备记录执法过程,实现监督全覆盖,案件办理完毕后相关资料应及时归档。
绥宁县人民政府
2023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