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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政发〔2023〕9号
绥宁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绥宁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属、县直各单位:
《绥宁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
绥宁县人民政府
2023年8月21日
绥宁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湖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和《邵阳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制定本规则。
二、县人民政府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人民政府、市委、市人民政府决策部署,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在中共绥宁县委的领导下,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努力建设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新绥宁而团结奋斗。
三、县人民政府工作人员要旗帜鲜明讲政治,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胸怀“两个大局”、牢记“国之大者”,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把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到政府工作全过程各领域。
第二章 组成人员和政府职能
四、县人民政府由县长、副县长、主任、各局局长、各委员会(办)主任组成。
五、县人民政府实行县长负责制。县长领导县人民政府的工作。副县长协助县长工作,按分工负责分管领域工作;受县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根据统一安排,代表县人民政府进行外事活动。办公室主任在县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县人民政府的日常工作,协助县长处理有关方面的工作。办公室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
县长外出或较长时间离绥期间,受县长委托,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县长主持县人民政府工作。
六、县人民政府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态环境保护等职能,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统筹发展和安全,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推动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更好结合,创造良好发展环境,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扎实推进“三个绥宁”建设。
七、县人民政府各局、各委员会(办)实行局长、主任负责制,各局、各委员会(办)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县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全面履行相关行政管理职能,统筹研究部署本领域本行业工作,抓好县人民政府各项工作部署的组织实施和督促落实。
第三章 工作原则
八、坚持党的领导。坚决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开展工作,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人民政府、市委、市人民政府决策部署,落实县委工作要求。坚持和完善党领导经济社会发展的体制机制,完善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人民政府、市委、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和县委工作要求落实机制,健全和落实请示报告制度,重大决策、重大事项、重要情况及时请示报告。
九、坚持人民至上。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推行一线工作法,把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政府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十、坚持依法行政。坚决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加强法治政府建设,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强化执法监督,把政府工作全面纳入法治轨道,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责任。
十一、坚持科学民主。强化系统观念,增强工作的前瞻性、整体性、协同性。全面落实重大决策程序制度,坚持科学民主依法决策,加强调查研究、科学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涉及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重要规划、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重大公共建设项目等,应当充分评估论证,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听取专家、企业家和社会公众意见。严格执行合法性审查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建立健全重大决策跟踪反馈制度,加强后评估,不断提高决策质量。
十二、坚持守正创新。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坚持求真务实、开拓创新,突出问题导向、效果导向,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一切从实际出发,着力解决改革发展稳定中的突出问题和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强数字政府建设,强化制度创新和技术创新,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提升“一网通办”能力,落实好“湘易办”超级服务端建设运营相关工作,擦亮“一件事一次办”品牌,不断提高政府效能。
十三、坚持清正廉洁。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和廉洁从政规定,勇于自我革命,持之以恒正风肃纪反腐,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全面加强廉洁政府建设,推动形成清清爽爽的同志关系、规规矩矩的上下级关系、亲清统一的新型政商关系。
第四章 监督制度
十四、县人民政府自觉接受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自觉接受县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县人民政府各部门要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加强与代表委员沟通,严格落实办理责任和时限,主动公开办理结果。
十五、县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公职人员要自觉接受监察机关的监督。县人民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接受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监督,自觉接受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整改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
十六、县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要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和新闻舆论的监督,依法及时准确公开政府信息,加强政策解读,认真调查核实处理有关情况,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十七、县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要贯彻落实《信访工作条例》,认真倾听人民群众建议、意见和要求,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监督。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要亲自阅批群众来信,定期接待群众来访,督促解决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
县人民政府要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坚决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 会议制度
十八、县人民政府实行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县长专题会议和县人民政府专题会议制度。县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须经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讨论决定。
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县长专题会议和县人民政府专题会议工作规范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制定。
十九、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由县长、副县长、主任、各局局长、各委员会(办)主任组成,由县长召集和主持。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人民政府、市委、市人民政府及县委的重大决策部署、重大决定和重要会议精神;
(二)讨论、决定政府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等重大事项;
(三)部署县人民政府的重要工作;
(四)通报重要工作情况;
(五)需要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讨论的其他重大事项。
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年召开1—2次。根据需要,可邀请、安排有关方面领导同志、各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及有关部门、有关企业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
二十、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由县长、副县长、政府办主任组成,由县长召集和主持。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落实“第一议题”制度,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发表的重要讲话、重要文章和作出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
(二)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人民政府、市委、市人民政府及县委重要决策部署、重要决定和重要会议精神;
(三)研究讨论向市人民政府及县委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四)讨论决定县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五)审议县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
(六)分析形势,通报情况;
(七)需要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其他事项。
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2—3次,会期半天,如有需要可随时召开。非特殊情况,未审定的议题一律不得临时动议提交。根据需要,可邀请、安排有关方面领导同志、各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及有关部门、有关企业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有半数以上常务会议组成人员出席方为有效。
二十一、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程序:
(一)议题申请单位汇报,应简明扼要,汇报时间原则上不超过十分钟;
(二)分管副县长发言,时间不超过五分钟。常务会议其他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发言,若无不同意见可以不发言;
(三)常务会议组成人员表态;
(四)会议主持人决策。
二十二、提请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县长或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志提出,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报请主任统筹后报县长确定;会议文件由县长批印。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议题和文件于会前送达与会人员。
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文件由议题汇报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起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审核把关。会议文件应全面准确反映议题情况和各方面意见,突出针对性、指导性和可操作性,逻辑严密,条文规范,用语准确,行文简洁。议题涉及多个部门,主办部门应在会前主动协调,提出的意见由主要负责人签署;经协调不能取得一致意见,须报分管副主任或分管副县长协调;仍不能取得一致的,主办部门应列明各方理据,并提出倾向性意见。提请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规范性文件,必须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初审。
二十三、下列情况原则上不安排在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上审议:
(一)会前未经分管副县长研究、协调的问题;
(二)汇报材料未经分管副县长审核的议题;
(三)由分管副县长负责的能够协调解决的具体工作和项目问题。
如分管副县长缺席会议,原则上不研究其分管的议题;如确因工作需要急需研究,分管副县长必须安排县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向会议提交其书面意见。
二十四、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的纪要,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起草,按程序报县长签发。
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决定印发的文件,原则上须在会议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印发。
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当及时公布。
二十五、县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召开县长专题会议和县人民政府专题会议。
县长主持召开县长专题会议,研究、处理县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议题由县长确定,与议题相关的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有关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会议纪要由县长签发。会议组织工作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
副县长、主任受县长委托或按照分工召开县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研究、协调县人民政府工作中的专门事项。议题由主持召开会议的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确定,与议题相关的部门和单位负责人参加。会议纪要由主持召开会议的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审核把关,报县长审定。
二十六、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应按要求参加县人民政府有关会议,原则上不应请假。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的,要履行请假手续,由会议主持人审批。
二十七、县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审批。要本着务实高效的原则,减少数量,控制规模和时间,合理确定参会人员范围,减少陪会。
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召开全县性会议和举行重要活动,主办部门应提前10个工作日正式向县人民政府报送请示及方案,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报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审核,并按有关规定报经批准后实施。
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召开的全县性会议,未按有关规定报经批准,不得请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人出席。全县性会议提倡采用加密电视电话会议、网络视频会议形式,一般不越级召开,凡召开到乡镇以下的须按有关规定报经批准。各类会议都要充分准备,严肃会风会纪,提高效率和质量。
严格控制和规范会议、论坛、庆典、节会等活动。各类会议活动经费要纳入预算管理。
二十八、县人民政府建立学习制度,一般两个月安排一次专题学习,学习活动由县长主持,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参加。学习主题由县人民政府确定,重点围绕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指示要求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人民政府、市委、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及县委、县人民政府工作要求,增强知识本领、提升履职能力;学习采取领导同志自学交流、集体研讨,安排部门负责人汇报或邀请专家作讲座等多种形式开展。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加强学习的表率,县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要建设学习型机关。
第六章 公文处理
二十九、各乡镇、各部门向县人民政府报送公文,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规定,严格遵循行文规则和程序。行文应当确有必要,讲求实效;未经批准不得越级行文,不得多头报文;请示应当一文一事,报告不得夹带请示事项。除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级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
拟提请县委会议审议或提请以县委、县人民政府名义联合发文的文件稿,内容主要涉及政府职责且牵头起草部门为县人民政府部门的,应依照县委有关规定,先报县人民政府履行相关审核程序。
三十、县人民政府各部门起草县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以及提请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重大事项的公文,必须遵守依法科学民主决策程序,深入开展调查研究,进行合法性、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和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论证;涉及各乡镇或部门的,应当事先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要采取多种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县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要公开征求意见,对争议较大的重要事项,应充分评估、慎重决策。
三十一、各部门报送县人民政府的请示性公文,应由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发。凡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应主动与相关部门充分协商,由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与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会签报县人民政府审批。部门之间有分歧的,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加强协商;协商后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列明各方意见及理据,提出办理建议。部门反馈意见时,须标注签发人,加盖部门印章。
部门之间征求意见或会签文件时,除主办部门另有时限要求外,一般应在7个工作日内回复;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回复的,应主动与主办部门沟通并商定回复时限及方式,逾期不回复视为无不同意见。
三十二、对各乡镇、各部门报送县人民政府审批的公文,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要认真审核把关,提出办理意见。涉及以县人民政府或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行政规范性文件、报请县人民政府批准后以部门名义印发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由县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和公平竞争审查。对部门之间有分歧的事项,分管主办部门的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应牵头加强协调。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协助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做好协调工作。
公文及办理意见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按照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批,涉及多位领导同志的事项应根据需要呈送县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领导同志核批,重大事项报县长审批。
三十三、县人民政府发布的命令和向县人大或县人大常委会提出的议案,由县长签署。
县人民政府上报市人民政府的文件,由县长签发;县人民政府工作中的一般事项发文由分管副县长签发,重大事项发文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县长、县长签发。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由主任签发;如有必要,由分管副县长、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县长签发或报县长签发。
签发公文时,应签署意见、姓名、完整日期。对请示性公文,“圈阅”表示同意;对报告性公文,“圈阅”表示已阅知。
三十四、县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应由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严格执行县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年初计划清单和临时性发文立项制度。
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要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县人民政府有关规定,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要经本部门党委(党组)会议或办公会议审议通过,严格合法性和公平竞争审查。涉及两个及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重要事项须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公布或由县人民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其中,涉及公众权益、社会关注度高、敏感性强的重要公共政策、重大民生事项等,应当事先请示县人民政府。未经县人民政府授权,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各议事协调机构不得向各乡镇人民政府发布指令性公文或者在公文中提出指令性要求。
县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规范性文件须经县人民政府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县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应依照有关规定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县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登记、编号、公布和备案的具体工作。
三十五、县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要精简文件简报。加强发文统筹,年初由县政府办制定绥政发、绥政办发、绥政办函“三类”文件年度目标控制数,从严控制发文数量、发文规格和文件篇幅。属部门职权范围内事务、应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的,不以县人民政府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凡法律、法规、规章已作出明确规定、现行文件已有部署且仍然适用的,不再制发文件。从严控制配套类、分工类发文。县人民政府各部门不得以贯彻落实、督查考核等名义擅自要求各乡镇制发配套文件。分工方案原则上应与文件合并印发,不单独发文。每个部门原则上只向县人民政府报送一种简报。没有实质内容的文件简报,一律不发。
县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要加强机关信息化应用和保障,通过绥宁县党政协同办公平台积极推广电子公文,加快实现文件和简报资料网络传输和网上办理,减少纸质文件和简报资料,提高公文处理效率。
第七章 工作落实
三十六、县人民政府要自觉对标对表,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人民政府、市委、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部署,按照县委工作要求,坚持系统观念,加强研究部署,压实主体责任,完善工作机制,强化跟踪督办,及时报告办理进展,确保见到实效。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要亲力亲为抓落实,指导、推动、督促分管领域和部门,加强协调推进,确保政令畅通、令行禁止。
三十七、县人民政府各部门要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人民政府、市委、市人民政府决策部署和县委、县人民政府工作要求,严格落实工作责任制,全面履职尽责,主动担当作为,细化任务分工,制定具体措施,强化协同配合,强化跟踪问效,确保各项政策举措落到实处。加强对《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工作任务及县人民政府其他决策部署事项的组织领导、督促检查,促进问题解决,推动工作落实。县人民政府各部门须向县人民政府书面报告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工作完成情况。
三十八、县人民政府各部门要充分发挥督查抓落实促发展的作用,完善督查工作机制,创新督查方式,加强统筹规范、联动协同,增强督查的针对性和实效性,防止重复督查、多头督查,减轻基层负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要加强对全县政府系统督查工作的指导。
县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要加强对重大决策部署落实、部门职责履行、重点工作推进及自身建设等方面的考核评估,建立健全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健全激励约束、容错纠错机制,严格责任追究,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
第八章 工作纪律和自身建设
三十九、县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要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切实加强自身建设。要严格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格落实廉洁从政各项规定,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和省委、市委、县委实施意见精神,严格遵守县委“约法三章”规定。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要以身作则、以上率下,抓好分管领域和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严格落实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决不允许搞特权。
四十、县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要加强和改进调查研究,大兴调查研究之风,深入群众、深入基层,坚持问题导向,多到困难多、情况复杂、矛盾尖锐的地方开展实地调研,掌握实际情况,了解民情民意,研究解决问题。要积极为基层服务,帮助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
四十一、县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工作中涉及全县工作大局的重大方针政策、重大问题,以及需按规定向县委请示报告的事项,必须向县委请示报告。
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工作中的方针、政策、计划和重大行政措施,应向县人民政府请示报告。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
四十二、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各项工作纪律,坚决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人民政府、市委、市人民政府的决定,落实县委、县人民政府工作要求,不得有与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人民政府、市委、市人民政府和县委、县人民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
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考察调研、出席会议活动要严格执行中央规定和省委、市委、县委要求,减少陪同人员,简化接待工作,规范新闻报道。除县委安排外,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不公开出版著作,不发贺信、贺电,不题词、题字、作序,特殊情况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报批。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代表县人民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个人发表署名文章,必须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要严格实行领导干部外出报批制度。副县长、主任出差、离开绥宁、休假,应事先报告县长,依规依程序向县委报批报备。事后应及时销假。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出差、离开绥宁或其常驻地不在绥宁的,离开常驻地、休假及领导班子成员轮休方案,应报告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报告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
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厉行勤俭节约,严格执行公务接待和办公用房、住房、用车等方面的规定,坚决反对特权、不搞特权。不得违反规定用公款送礼和宴请,不得违反规定收受红包礼金和接受宴请。
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县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要加强值守工作,严格执行值班和节假日、特殊时期领导带班制度,加强值班工作检查督导,按规定报告值班信息。
四十三、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弘扬伟大建党精神,牢记“三个务必”,强化责任担当,勤勉干事创业,敢于斗争、善于斗争,真抓实干、埋头苦干。坚持反“四风”、树新风,纠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推进作风建设常态化长效化。
县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要进一步建立健全激励与约束机制,为担当者担当,为负责者负责,为干事者撑腰,努力营造干事创业的良好氛围。
四十四、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