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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政办发〔2023〕19号
绥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关于促进全县房地产业平稳
健康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属、县直有关单位:
《关于促进全县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绥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7月20日
关于促进全县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按照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的要求,坚持“房住不炒”,全面落实“一城一策”,合理引导市场预期,促进我县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根据《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促进全市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的通知》(邵市政办发〔2022〕11号)、《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措施>的通知》(邵市政办发〔2023〕5号),结合我县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实行购房契税、购房房款补贴
(一)购房契税补贴。2023年7月1日至2024年5月31日,购房人(含企事业单位)在绥宁县城内购买新建商品房五年内不出售转让的,签订商品房买卖网签合同,并在3个月内全部缴清交易契税的,由县财政局对购房人予以契税补贴,其中住宅补贴为缴纳契税税额的50%、非住宅补贴为所缴契税计税依据的1%。购房人凭网签备案购房合同和契税完税证明,在网签备案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购房补贴申请,逾期不予补贴。2023 年9月1日至9月5日在县房地产交易展示会举办期间,签订商品房(含非住宅)买卖网签合同,并在3个月内全部缴清交易契税的,由县财政对购房人所缴契税全额补贴。购房契税补贴由开发商按照文件规定收集相关资料,统一汇总(见附件)到县住建局,经税务部门核准后由县财政局对购房人予以补贴。
(二)人才购房补贴。对全职引进的人才,在我县工作一年以上的,首次在我县购房时给予一次性购房补贴,其中:正高级职称人才、全日制博士研究生10万元,副高级职称人才、全日制硕士研究生5万元。一次性购房补贴由县人才办按标准补助。
(三)鼓励农村居民进城购房。在县城购房居住的农村居民,凭房产证或购房合同可在公安机关办理城镇居民入户手续。对有地灾隐患并经县自然资源局认定需避灾搬迁的,可以通过货币补偿方式鼓励进城购房,在旧房拆除并经县自然资源局验收合格后按标准补助。
(四)补贴金额的计算方式。 上述补贴可以叠加享受,同一《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有多个共同购买人的,只能选择以一个购买人的身份申请补贴。上述第(一)、(三)款中符合领取补贴的购房者需提供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缴纳凭证方可享受。
二、加大金融政策支持力度
(一)实施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以家庭为单位,首套住房最低首付比例为20%,第二套住房最低首付比例为30%;首套住房贷款利率下限原则上不低于相应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减20个基点,第二套住房贷款利率在基点上上浮60个基点。
(二)按照讲诚信、守规矩、防风险的原则,由县房地产协会、县住建局共同推荐房地产开发企业与项目,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按照支持房地产实体经济的政策要求保障房地产开发企业与项目实际获得开发贷支持。
(三)开辟住房信贷绿色通道。对符合条件的个人按揭贷款,在申请资料齐全的条件下,10个工作日内完成放款;对符合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资料齐全的条件下,2个月内完成放款。
(四)降低按揭贷款保证金比例。 商业银行降低按揭贷款保证金比例,由原来的5%调整为3%。
三、发挥住房公积金支持作用
(一)支持生育政策。符合国家政策已生育三孩的缴存职工家庭申请公积金贷款购买住房的,最高可贷款额度为80万元。
(二)大力支持高层次人才贷款。邵阳市高层次人才申请公积金贷款购买住房的,最高可贷款额度为80万元。
(三)支持父母提取住房公积金为子女购买住房,所购买住房符合购房提取条件的,父母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支持子女购买住房,合计提取金额不超过购房款总额。
(四)房地产开发项目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购房人签订购房合同,首付20%房款,取得《预售合同备案告知单》后即可以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五)住房公积金签约合作楼盘,开发企业提交的个人按揭贷款申请资料符合条件且齐全的,10个工作日完成审批放款。
(六)自2022年10月1日起,下调首套房公积金利率,5年以下(含5年)和5年以上利率分别调整为2.6%和3.1%。
(七)按住房公积金账户正常缴存余额的倍数计算贷款额度,计算的额度低于20万元的可按20万元核定。
(八)申请首套房贷款的,贷款额度计算方式为:1.连续按月缴存6个月(含6个月)至1年的(借款人+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正常缴存余额×(N+2);2.连续按月缴存1年以上的(借款人+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正常缴存余额×(N+5)。当前N=18,每半年调整一次。
(九)支持个人住房组合贷款和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顺位抵押直转。
(十)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在解决职工住房问题、促进住房消费和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等方面的积极作用,重点解决城镇职工、新就业大学生、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和各类劳务派遣用工的刚性购房的住房公积金缴存问题。
四、保障子女县城入学
所购商品房达到合同约定的交房时间,业主子女凭《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契税缴纳凭证,在享有原来的各类农村户籍政策的基础上,其子女可在县城中小学就读。
五、调整拆迁安置方式
县中心城区拆迁安置原则上不再施行安置地安置,不再新建安置房,全面推行货币补偿安置方式,鼓励团购商品房作为安置房源。
六、支持“商改住”等规划修改
(一)对已出让尚未建设的商业用地,在满足公共服务和基础配套设施承载力的前提下,可向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申请,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调整为居住、养老、文化、体育等用地开发建设,其土地使用年限不变,土地出让金不再重新核算,不退不补,对新出让的居住用地,商业建筑面积不设下限,如用地单位需调整土地使用年限,另行按法定程序核算土地出让金,办理相关手续。
(二)支持商业用房“商改住”审批。对已建未出售商业用房,可根据开发企业的申请,改造成租赁住房或保障性租赁住房,其土地使用年限不变,相关职能部门按照改建后的实际使用性质进行审批验收,符合“一户一表”安装条件和建设标准的,调整后的用水、用电和用气价格等按照居民生活标准执行。
(三)对取得土地出让使用权但未实施建设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在不突破容积率上限的前提下,可向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申请建筑高度调整,调整后总体高度不得超过80米,建筑密度相应降低。
七、简化报建手续办理,优化营商服务环境
开发企业在房地产开发项目报建时,可先行办理质量安全监督和施工许可手续,将应缴纳的报建规费,延期至办理项目预售许可时缴纳。水、电、气初始安装费用按最低成本价收取,分别为3400元/户、58元/平方米、1800元/户。严禁其他行政、企事业单位搭车收费。
八、加强房地产领域风险防范化解
强化商品房预售许可和资金监管,取得市级及以上企业信用等级AAA 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含控股50%以上的子公司)的商品房开发项目,项目建设资金投入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确定交付日期的,或者采用住宅产业化(装配式住宅)的商品房开发项目,可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实现网签交易与预售资金管理联动,在办理房屋交易合同备案时,将预售资金缴存情况作为房屋网签交易备案的前置条件,确保所有的预售资金进入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另设立子公司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其集团公司不得抽调子公司开发项目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内的资金。
九、加强政策宣传引导
有关部门和房地产开发企业可采用适当的方式,利用多种媒介或举办主题活动,向广大市民宣传引导,改变购房者观望等待的预期心理。加强对我县城市建设、城市发展和房地产发展前景的宣传,客观、公正地报道房地产市场情况,引导广大市民树立正确的住房消费观念。
十、鼓励房地产企业参与城市片区开发建设,实行“一事一议”政策。
十一、对文件下发后存在违规以低于成本价倾销的,不享受本意见中的优惠政策。
十二、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除第一条第1款执行期按其规定外,其它措施执行到2024年5月31日。施行过程中上级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