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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政办发〔2024〕1号
绥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绥宁县进一步规范财政管理工作的十条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属、县直各单位:
《绥宁县进一步规范财政管理的十条规定》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绥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月25日
绥宁县进一步规范财政管理工作的
十条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财政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保障财政资金安全,有效防范化解政府债务风险,强短板、补弱项,特制定如下规定:
第一条 加强资金统筹,提升财政保障能力
上级资金到位后,由财政部门提出资金统筹方案,每月底报常务副县长审定,凡是项目资金纳入县财政统筹的,该项目不得再实施。财政部门要经常性对存量资金进行清理,可提前将当年无需使用资金全部收回预算统筹使用,确需继续安排资金的在以后年度予以保障。严格执行存量资金清理规定,县本级资金当年安排、当年使用,年末不结转;上级专项资金使用两年,未使用完毕的,到期后全部收回财政统筹使用。
对于纳入单位资金管理的事业收入资金、上级补助收入资金、附属单位上缴收入资金、事业单位经营收入资金、其他收入资金,每年12月31日根据资金性质进行清理,随同其他结转结余一并编入部门预算;对于单位往来资金,结转两年以上的全部收回上缴财政,特殊原因主管部门或单位持相关依据向财政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认定后可续延一年;缴入财政代管资金账户未标识清楚的资金,财政在代管资金账户中保存一年,超过一年上缴国库,不再下达资金指标。按以上规定收回上缴财政的资金,统筹用于保障民生需要。
第二条 加强专项资金管理,确保资金安全有效
加强资金指标管理,各单位要将相应的支出从对应的资金指标中支付,不得混淆使用;坚持专项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截留专项资金;将重点民生资金、重点项目资金、挤占挪用截留的,一经发现,由财政部门收回财政资金,不再安排。加强专项资金绩效管理,落实“事前有目标、事中有监控、事后有评价”的绩效管理要求,实行专项资金全过程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对无效的资金取消安排,对低效的资金核减安排规模。
第三条 加强债券资金管理,推动高质量发展
债券资金到位后,由财政部门根据项目开展情况制定资金使用方案,经县委、县政府同意,报县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财政部门和各单位要严格按审定后的资金使用方案执行,不得用于单位发放工资、支付单位运行经费等经常性支出,不得挪作他用。各项目单位要加快项目实施,尽早形成实物工作量,加快资金使用进度,充分发挥债券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四条 严格规范举债行为,减轻债务风险压力
除政府债券资金外,禁止任何单位以任何方式新增政府债务。国有企业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要坚持市场化经营,规范举借经营性债务行为,前期应充分进行可研论证,坚持举债规模与偿债能力相匹配,经单位领导班子及董事会集体研究决策,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后,送县财政局登记备案方可举借债务。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做到“无资金来源不立项”“无预算不开工”,坚决杜绝盲目铺摊子、上项目的行为,坚决防止政府公益建设项目通过国有企业投资建设转移财政投资压力,防止增加新的财政支出风险。
第五条 加强国库库款管理,稳定财政运行
财政部门按轻重缓急合理安排财政资金,按照“三保”优先的原则,优化支出结构,有序调度国库库款,确保财政平稳运行。严格控制新增财政资金对外借款,加大暂付款存量余额清理力度,确保以前年度暂付款余额逐年减少,以后年度无新增借款。实行国库最优库底资金管理,实现国库库款按月预测和实时风险预警。各单位要把保工资、保运转、保基本民生放在支付资金的首要位置,每月15日前必须将当月工资发放到位,15日后再安排支付运转经费和基本民生支出。各专项债券项目主管单位要加快项目推进,财政部门要对专项债项目资金予以重点保障。
第六条 强化预算刚性约束,严控一般性支出
坚决贯彻落实“过紧日子”要求,厉行节约办一切事业,暂停非重点、非刚性预算项目支出。严禁违反规定乱开口子、随意追加预算。各单位一般性支出和“三公”经费支出应逐年降低,其中年度一般性支出预算和“三公经费”预算不得超过上年一般性支出预算和“三公经费”预算,年度一般性支出决算和“三公经费”决算不得超过上年一般性支出决算和“三公经费”决算。落实先有预算再有采购的要求,预算单位在编制部门预算时必须同时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各单位购置商品、服务和建设工程项目行为,须严格履行政府采购程序和招投标程序。
第七条 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杜绝“新形象工程”
严格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没有资金来源的项目一律不列入年度项目实施计划,没有列入年度计划的一律不得实施,未经县委常委会研究确定的一律不得实施;严格概算审批和变更审批,建设过程中不得随意进行变更,不盲目铺摊子、上项目。安排政府性投资项目时,只要不涉及底线红线,可搞可不搞的不搞,群众意愿不强烈的不搞,投入与产出极不匹配的不搞,对生产生活没有作用或者作用不大的不搞。禁止上马非必要、非急需的项目,以“名片”挣“名声”的项目,打着“为民谋福祉”的幌子超规模建设的民生项目等一系列“新形象工程”。在项目资金拨付时,一律不得借支,财政部门在资金拨付时,将合同价执行情况作为前置条件,对合同价执行异常的项目暂停拨付建设资金。县审计局重点对列入年度审计监督计划的项目、社会反响较大的项目、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批示需要审计监督的项目进行审计监督,必要时对其他项目进行抽查审计。
第八条 加强非税收入管理,做实财政收入
非税收入执收部门要做到应收尽收、应缴尽缴,不得提前确认非税收入。各执收部门将非税收入缴入汇缴结算户后,应及时与县财政事务中心核对、确认收入,凡超过90天未确认的,由县财政事务中心直接上缴国库,不再安排相应工作经费。财政部门应及时将非税收入上缴国库,不得人为调节非税收入,不得将非税收入通过财政专户直接拨付给执收单位,坐支财政收入。每年1月份,各非税收入执收单位应及时与财政部门结清上一年度非税工作经费,财政部门据此列入单位部门预算。
第九条 严格村级财务管理,严控村级债务
各乡镇要进一步规范村级财务管理,按照“村账乡代理”工作要求,设置村账会计、审核、审批和档案管理等岗位,配备相应财务会计人员,落实村级财务公开制度,对“互联网+监督”记账规则的预警信息要及时反馈并作出整改。村级集体收入非特殊情况必须当天缴入村级集体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严格收支两条线管理,严禁坐收坐支、白条抵库、公款私存和账外设账。乡镇人民政府相关行业部门应对村级重点工程项目的申报、立项、公示、实施、验收、结算和资金拨付等各个环节实行事前、事中和事后全程跟踪监管。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以任何名义为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抵押、担保。严格控制发生新的债务,严禁举债用于村级日常支出,严格控制举债用于兴办企业和建设公共基础设施。
第十条 健全财会监督体制,严肃财经纪律
财政部门是本级财会监督的主责部门,承担本级政府财会监督协调工作机制的日常工作,牵头组织对财政、财务、会计管理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强与县纪委监委、县委巡察办、县审计局协同联动,促进财会监督与其他各类监督贯通协调,重点聚焦违规使用财政资金、违规兴建楼堂馆所、乱设财政专户、违规处置资产、违规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惠民惠农财政补贴方面的违纪行为等突出问题。各单位要履行主体责任,加强对本单位经济业务、财务管理、会计行为的日常监督,建立健全财会监督机制和内部控制体系,落实单位内部财会监督主体责任,要加强历年往来款项进行清理,查明事实,理顺债权债务关系,对符合条件的,该核销的要核销,该收回的要收回;不得以白条抵发票,不得违规预拨工程款项等。
对于违反以上十条规定的,依法依归追究相关单位人员责任。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