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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政办发〔2024〕2号
绥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绥宁县政务服务中心运行管理
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属、县直有关单位:
经绥宁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绥宁县政务服务中心运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绥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月25日
绥宁县政务服务中心运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全县各级政务服务中心运行管理,构建标准统一、运行高效、上下联动、服务一体的政务服务体系,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的指导意见》(国发〔2022〕5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22〕36号)等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务服务中心主要指县级政务服务中心及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面向企业和群众受理办理政务服务事项和政务公开的综合性场所。
第三条 政务服务中心坚持“集中、便民、规范、高效、廉洁、公开”的原则,为企业和群众提供优质便捷高效的政务服务。
第四条 政务服务中心场所应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22〕36号)文件要求进行建设及规范,应满足完善职责功能、配备硬件设施、建设无障碍环境、拓展自助服务、政务公开等需求。
第五条 政务服务中心为进驻单位提供服务场所并进行监督管理,其运行经费纳入部门年度预算,由县财政予以保障。
第二章 窗口及人员管理
第六条 政务服务中心应合理设置综合办事、综合咨询、“一件事一次办”、帮办代办、“跨省通办”、“省内通办”、“办不成事”反映、惠企政策兑现和政务公开等窗口。
全面推进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建设,按照无差别、分领域两种模式,实现综合窗口全覆盖。综合窗口应实现“一窗受理、综合服务、一窗办结”,逐步整合部门单设的办事窗口。
专项业务大厅主管部门要将不同专业窗口整合为同标准、无差别的部门综合窗口。
第七条 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应设置名称牌、工作人员牌、引导等服务标识,并做到标识清晰、醒目。
第八条 政务服务中心根据各审批服务部门(单位)进驻事项类别、办件量、进驻人员数量等情况,统筹配置和调整进驻单位的服务窗口数量和后台审批办公室。对日常办件量少、受理要件清晰的行政审批服务事项,可纳入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统一受理、办理。
第九条 进驻单位要明确一名班子成员分管窗口审批服务工作,统筹解决审批服务过程中的问题,分管领导每季度至少有一次到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现场带班,进驻单位主要领导每半年到政务服务中心了解本部门窗口工作情况,解决窗口困难和问题。
第十条 进驻单位应根据工作需要,选派相应数量综合素质高、业务能力强、服务态度好的工作人员进驻政务服务中心工作,原则上进驻时间不得少于两年,期间不再承担本部门(单位)其他工作。进驻单位要授权本部门(单位)一名在编在岗且熟悉审批业务并具有一定的综合协调能力的班子成员或股室长担任窗口首席审批员。
第十一条 政务服务中心与进驻单位共同做好政务服务大厅窗口工作人员的选派和管理工作,对进驻人员实行双重管理,其编制、职级、待遇等由进驻单位负责,日常管理、服务规范、考核评优等由政务服务中心负责。
第十二条 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的选派要遵循以下程序:
(一)确定拟派人选。进驻机构依据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确定拟选派或拟调整人员名单。对于单人制窗口工作人员实行主办、协办AB岗制度,应同步明确B岗替岗人员。
(二)致函沟通。进驻单位将拟选派或调整工作人员的姓名、年龄、性别、文化程度、政治面貌、工作简历、拟派岗位(具有现场勘查工作任务的需注明)等情况函告政务服务中心。
(三)书面复函。政务服务中心按照窗口工作人员进驻条件要求,结合进驻单位方案,对拟派人员进行审核,在5个工作日内给出明确意见。
(四)上岗试用。经同意进驻的工作人员,在政务服务中心岗位进行一个月试用,对符合岗位工作要求的办理正式进驻手续,对不能胜任窗口工作的,派驻单位应及时调换。
第十三条 部门(单位)要对首席审批员进行授权,授予权力应包括以下四个内容:
(一)一般事项的决定权。对通过审查书面资料或现场勘查记录、检验检测结果、专家论证评审意见即可作出审批决定的事项,授予首席审批员审批决定权,实行“一审一核”,现场办结。
(二)重要事项的初审权。对需由本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或集体研究作出决定的事项及专业性较强且无法进行专业把关的事项,授予首席审批员初审权,初审后,按规定程序在规定期限内审批办结。
(三)组织协调权。对需要技术论证或现场踏勘的事项,有权安排、协调本部门(单位)相关人员按要求进行办理。
(四)行政审批专用章使用管理权。对各类审批文书,除法律法规特别规定外,一律使用行政审批专用章,并授权首席审批员管理及审批使用。
第十四条 进驻窗口的中共党员纳入政务服务中心集中管理,统一参加政务服务中心组织开展的党员学习教育和党员活动。
第十五条 进驻单位在大厅设置两个以上(含两个)服务窗口的,应设置一个综合服务窗口,只进事项不进人员及综合性较强的综合窗口工作人员由政务服务中心统一配备。
第十六条 进驻人员要严格遵守政务服务中心的各项规章制度,应着统一服装、戴证(牌)上岗,使用规范服务用语,做到热情、周到服务。
第十七条 窗口工作人员(在编在岗人员)年终绩效按照县行政审批服务局的年终考核等次发放,其经费由进驻单位给予统筹。
第十八条 政务服务中心实行工间操制度,每日两次,上午10:30,下午15:00。
第三章 事项管理
第十九条 具有行政审批及公共服务职能的部门(单位)应按照“三集中三到位”的要求,全面清理规范本级政务服务事项,按照“应进必进”的原则,向政务服务中心和电子政务平台集中进驻。
第二十条 对因涉密、场地等因素限制暂不能进驻政务服务中心的政务服务事项,以及依法依规需对已进驻的政务服务事项予以变更、取消或退出的,由相关审批部门提出意见后,报县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审批。经批准不进驻政务服务中心的政务服务事项,除涉密数据外,都应与电子政务平台实行信息共享。
第二十一条 对进驻政务服务中心的政务服务事项,相关审批服务部门应按照统一格式编制办事指南。办事指南表述应使用通俗语言,提供申请材料示范文本,在政务服务中心醒目位置整齐摆放,便于群众取阅。部门要做好线上线下服务渠道同源发布、同步更新,并在线上提供免费下载渠道,实现线上办事指南和线下窗口业务流程一致、办理标准一致。进驻事项如有变化调整的,事项主管部门应同步报政务服务中心进行备案。
第二十二条 相关审批服务部门应按照统一格式编制审批手册,制定审查工作细则,逐项细化明确审查环节、审查内容、审查标准、审查要点、注意事项及不当行为需要承担的后果等,严格规范行政裁量权。
第二十三条 审批工作人员应遵守行政审批规定及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要求,按照办事指南依法履责,不得擅自增设或减少审批条件,随意抬高或降低审批门槛。
第二十四条 进驻政务服务中心受理、办理的政务服务事项,根据不同情况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一)即办件,凡已授权首席审批员可批准并能当场办结的,实行当场办结;
(二)承诺件,凡首席审批员审核后需提请部门股室(领导)批准的或需按特别程序办理的,实行承诺限时办结;
(三)联办件,凡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同时办理的,实行联审会办理或并联审批;
(四)上报件,凡需要呈报上级机关批准的,实行窗口接办、跟踪落实;
(五)补办件,凡需要申办人补齐或修正申请材料的,实行一次性全面告知申办人需补齐或修正申请材料,材料补齐或修正后重新受理、办理;
(六)退回件,凡不属于本单位受理、办理或依法依规不予批准的,实行一次性告知,在规定时间内予以退回处理。
第二十五条 申请事项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且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除即办件外,应当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办理时限从受理日期开始计算。通过电子政务平台提交申请的,相应部门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查受理,对材料不齐或不符合申请要求不予受理的,应通过电子政务平台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或给出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四章 运行管理
第二十六条 政务服务中心按照“一窗式受理、一站式办结”的模式,推行“前台综合受理、后台分类审批、综合窗口出件”,建立统一规范的运行机制,健全各项管理制度。
对纳入“一件事一次办”范围的政务服务事项,应严格落实“一次告知”“一次表单”“一次联办”“一次送达”要求。
第二十七条 实行“首席审批员”制度。对进驻事项,进驻单位应按照“受办分离”模式,对“首席审批员”和综合窗口充分授权,推动更多政务服务事项在政务服务中心当场办理、简单事项即时办结。
对适用“收件即受理”方式的政务服务事项,有关部门要授权综合窗口接收申请材料并出具受理凭证。
第二十八条 实行联动办理机制。对综合窗口与事项主管部门间的分办、转办、协办进行联动。综合窗口根据办件类别,通过政务服务统一受理平台分发至事项主管部门。事项主管部门应限时签收、按责转办,在规定时限完成现场勘验、技术审查、听证论证等审查程序,依法作出审批决定。事项主管部门应加强前后台业务协同,及时向窗口反馈办理结果、提供业务支持及咨询解答。
推进各有关部门业务流程无缝衔接、集成办理,切实做到减材料、减环节、减时限、减跑动,坚决杜绝“两头受理”“体外循环”“隐性审批”等问题。
第二十九条 实行综合窗口统一出件制度,政务服务中心应提供办理结果、证照资料寄递服务,并依法加强与具备资质的寄递企业的合作,由办事人自愿选择,最大限度减少办事人跑动次数,降低企业和群众的办事成本。
利用信息化方式推送办理结果,依托政务服务平台实现“一端出件”。
第三十条 实行首问责任制和一次性告知制度。
(一)申请人办理相关业务时,首先接待的窗口应当负责为申请人提供指引、介绍或者答疑服务。
(二)申请人咨询相关业务时,工作人员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所申办事项的依据、时限、程序、要件等基本信息。在申请办理时,对于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现场或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所需补正的全部内容;不予受理或已受理未予批准的,应当在决定书中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出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三十一条 实行办理时限承诺制度。审批部门对本部门负责的行政审批服务事项,应依法依规明确办理时限,在承诺时限内对申请事项作出决定,不得以任何理由自行延长审批时限;依法可延长审批时限的,应按程序办理。
第三十二条 实行主办部门牵头负责制度。对涉及多部门审批的联办事项,依据事项类别、办理阶段、所属行业等确定一个主办部门作为并联审批和联合审批的牵头部门,承担统筹协调、并联告知等职责。
第三十三条 实行审批信息公开制度。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外,审批部门应通过设置公开查询场所、门户网站、相关媒介等渠道,主动公开本部门的审批事项目录、办事指南、项目审批信息等内容,方便公众查询和社会监督。
第三十四条 实行线上线下服务并行制度,满足企业和群众的多样化办事需求,有特殊要求除外。对已实现线上办理的事项,原则上要同步提供线下窗口办事服务,由企业和群众自主选择办理渠道。
申请人在线下办理业务时,不得强制要求其先到网上预约或在线提交申请材料。
已在线收取申请材料或通过部门间共享能获取规范化电子材料的,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交纸质材料。
第三十五条 实行一个窗口收费制度。除法律法规规定外,审批服务部门(单位)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并公布法定项目和收费标准等信息,通过电子政务平台设置应缴费用,对于办事人来窗口现场办理的应同时开具缴款通知单,在政务服务中心规定的窗口统一缴纳,缴纳款项(包括线上、线下所缴款项)纳入专户管理。
第三十六条 实行人员集中考核制度。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绩效考核由县行政审批服务局统一组织考核,在编人员年度考核“优秀”指标由县委组织部、县人社局单列,临聘人员年度考核由政务服务中心出具考核意见至派驻单位。县政务服务中心对窗口工作人员的绩效考评包括月度考核、季度考评、年度总评。政务服务中心对窗口工作人员建立绩效考核制度,制定考核细则,评选月度优秀工作者、服务明星、优秀审批员及共产党员先锋岗等先进个人和窗口,对获得荣誉者给予一定奖励。月度考核与季度考评结果作为进驻机构年度总评和窗口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等次评定的重要依据。将政务服务中心管理作为政务服务工作重要内容纳入县人民政府年度绩效评估范围。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进驻单位所办事项应同步在一体化电子政务平台进行受理、审批、办结,按照权力阳光运行的要求接受网上监察及“好差评”考核。
第三十八条 推进“清廉大厅”建设,落实清廉建设二十条,大力整治利用公共资源谋私贪腐行为及“怕、慢、假、庸、散”“吃拿卡要”“勾结黑中介”等作风和腐败问题。
第三十九条 建立责任追究制。对违反规章制度,拒不服从政务服务中心管理的窗口工作人员,对存在勾结黑中介、拖拉推诿、吃拿卡要、刁难服务对象等行为经查属实的窗口工作人员,一律予以召回。对涉嫌违法违纪的窗口工作人员移交问题线索至派驻单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提请县政府对进驻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进行问责:
(一)应进驻政务服务中心的政务服务事项而未进驻的;
(二)未经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同意而在政务服务中心之外的场所受理、审批、办结的;
(三)应派驻进驻人员而未派驻,或是派驻人员不符合要求而不予调整的;
(四)对应当实行并联审批、联合办理的政务服务事项,而未履行牵头责任、协办责任的;
(五)其他严重违反有关政务服务中心管理规定的。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条 乡镇便民服务中心、村(社区)便民服务站、园区企业服务中心、县公安局分中心、县交警大队分中心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绥宁县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