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 |||
索引号: | |||
公开目录: | 公开责任部门: | ||
发文日期: | 公开形式: | ||
生效日期 : | 有效期: |
SNDR—2024-01002
绥政办发〔2024〕7号
绥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绥宁县秀水水库征地补偿和移民搬迁安置实施办法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属、县直各有关单位:
《绥宁县秀水水库征地补偿和移民搬迁安置实施办法的补充规定》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绥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3月27日
绥宁县秀水水库征地补偿和移民搬迁安置
实施办法的补充规定
为进一步做好秀水水库征地补偿和移民搬迁安置工作,根据《邵阳市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邵市政发〔2021〕11号)和《绥宁县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绥政发〔2019〕1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落实《绥宁县秀水水库征地补偿和移民搬迁安置实施办法》(绥政办发〔2021〕13号)和《关于落实〈绥宁县秀水水库征地补偿和移民搬迁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绥政办发〔2022〕25号)等有关文件,补充规定如下:
一、秀水水库工程征地范围内的房屋,不属于《邵阳市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邵市政发〔2021〕11号)第三十五条所规定的国土空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内的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原则上实行迁建安置,确有必要选择货币安置的,应当严格按照《绥宁县秀水水库征地补偿和移民搬迁安置实施办法》(绥政办发〔2021〕13号)和《关于落实〈绥宁县秀水水库征地补偿和移民搬迁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绥政办发〔2022〕2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选择货币安置的移民拆迁户,不再适用《邵阳市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邵市政发〔2021〕11号)文件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被征拆人选择货币安置方式并在规定期限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按合法正房建筑面积奖励每平方米1000元”的奖励条款。
二、移民拆迁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增加一个移民拆迁安置人员指标,但不享受移民后期扶持政策:(一)属于独生子女的;(二)已婚夫妇未生育的;(三)达到法定婚龄未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