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 |||
索引号: | |||
公开目录: | 公开责任部门: | ||
发文日期: | 公开形式: | ||
生效日期 : | 有效期: |
绥政办发〔2024〕8号
绥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绥宁县旅游产业发展奖补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属、县直各有关单位:
《绥宁县旅游产业发展奖补实施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绥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3月27日
绥宁县旅游产业发展奖补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壮大绥宁县旅游市场总量,充分调动旅游市场主体从业积极性,吸引更多的国内外游客来绥宁县观光旅游、休闲度假,促进全县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上级有关文件和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申报对象为在湖南省内办理工商登记且正常营业,包括旅游景区景点、旅行社、旅游饭店、文化旅游商品企业、文艺院团、民营演艺公司等相关单位。若当年度出现重大投诉属实问题、安全生产事故、违法违规行为,则取消当年奖补资格。
第三条 县人民政府设立绥宁县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列入县财政年度预算并据实奖补。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负责开展奖补资金绩效评估审核。
第二章 奖补事项
第四条 导客入绥奖
1.组织规模入绥。县外旅行社或绥宁县境内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等旅游市场主体年度内累计导入县外游客5000人以上并游览绥宁1个收费景点,按市内过夜游客奖补30元/人、省内市外过夜游客奖补40元/人、省外过夜游客奖补50元/人的标准予以奖补。
2.组织规模研学。经县教育局、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备案的合法研学机构年度内累计组织5000人以上县外学生来绥宁开展研学活动且至少在绥宁宾馆酒店民宿住宿1晚,按10元/人的标准对组织单位予以奖补。
3.支持规模接待。各景区景点年度内累计接待购票游客1万人及以上且较上年接待游客人次递增10%以上的,奖补3万元;接待游客3万人次及以上且较上年接待游客人次递增5%以上的,奖补5万元;接待游客5万人次以上且较上年接待游客人次递增2%以上的,奖补10万元。
第五条 旅游基础投入奖
1.鼓励发展景区酒店。在黄桑景区、花园阁景区、巫水画廊景区、寨市古镇景区、大团侗寨、大园古苗寨等旅游资源相对丰富的乡镇新注册酒店或现有酒店新增50个床位以上,装修设计方案事前经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审批,由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县商务局验收合格且正常营业超过6个月,一次性奖补5000元/床位;新增床位数达100个以上的酒店,装修设计方案事前经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审批,由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县商务局验收合格且正常营业超过6个月,一次性奖补10000元/床位。新建通过四星级宾馆验收或客房、大堂、餐厅、会议室均达到四星级标准的宾馆,对其承建方给予酒店产业奖补,具体奖补以招商引资合同另行约定。
2.鼓励发展景区精品民宿。在黄桑景区、花园阁景区、巫水画廊景区、寨市古镇景区、大团侗寨、大园古苗寨等旅游资源相对丰富的乡镇,对符合民宿创办条件,设计方案事前经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审核把关、验收合格的新建民宿达10个床位以上的,给予2000元/床位的奖励;鼓励现有民宿提质改造,设计方案事前经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审核把关、验收合格的改建民宿,现有床位基础上新增床位达到10张以上的,新增的床位给予1500元/床位的奖励。新建特色民宿设计方案事前经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审核把关、验收合格且规模达5家以上形成民宿群落的,其公共道路、供水、排污、路灯等相关基础设施纳入乡村振兴项目、县旅游基础设施投入范围予以支持实施。
3.鼓励开办旅行社、旅游购物商店。市场主体在绥宁县内注册开办旅行社,有固定经营场所、固定工作人员,并正常运行6个月以上,年度内组织3000名以上县外游客进入绥宁境内旅游的,一次性奖补5万元;市场主体在绥宁县城和A级景区自主申办新建且不由其他部门补贴实施的50平方米及以上、精致装修并陈列销售产品5类以上、价值5万元以上绥宁本土商品的旅游购物商店并正常营业6个月以上的,经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验收合格,一次性给予奖补3万元;自主申办新建且不由其他部门补贴实施的100平方米及以上、精致装修并陈列销售产品10类以上绥宁本土旅游商品的旅游购物商店并正常营业6个月以上的,经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验收合格,一次性给予奖补6万元。
4.鼓励开办研学营地。市场主体在绥宁县景区景点内开办容纳500人以上劳动体验、开餐、住宿的研学营地并正常运行6个月以上的且经过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和县教育局验收合格的,对其项目不可移动的固定资产投入(不含可移动设备、车辆等)核定成本的20%给予一次性奖补。
5.鼓励投资旅游基础设施。经县人民政府招商引资进入我县A级景区投资运营旅游项目的市场主体,对其旅游项目新建的不可移动的基础设施按照核定的建设成本予以20%的奖补。原则上,单个项目不超过200万元,单个企业累计不超过2000万元;对其新租用的场馆、场地按照第一次装修核定的建筑面积予以100元/平方米的奖补。
第六条 旅游活动举办奖
1.鼓励积极参展。鼓励绥宁县境内市场主体积极参加经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组织的国家、省、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主办的文化旅游展会,年度累计参加3次的奖补1万元,年度累计参加5次及以上的奖补3万元。
2.促进表演活动。每年支持市场主体在全县现有景区景点内开展专场演出活动150场,经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提前备案,表演人员达到15人,演出时间达到1小时且现场观众达到100人以上的,一次奖补1500元/场;表演人员达到50人,演出时间达到1小时且现场观众达到300人以上的,奖补5000元/场。
第七条 兼职讲解员奖。在全县范围内征集4-8名非编制内社会兼职讲解员公益性岗位,经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培训考核合格的,定点定员,配备讲解服装,每人每月奖补1500元。此外,按照100元每人每场的标准支付讲解服务费。
第八条 “一事一议”奖。通过县人民政府招商引资来绥宁投资旅游产业金额达5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可享受旅游产业“一事一议”奖补政策,并根据洽谈情况在招商合同中约定具体奖补事项。
第三章 奖补程序
第九条 旅游产业发展奖补资金实行申报制,满足条件时即可申报,各申报单位对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条 本办法对市场主体的奖补扶持统计或核算起止时间为上年度10月1日至当年度9月30日。
第十一条 导客入绥奖有关奖补事项,需提前3日向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报备来绥游客情况,并在离绥后7日内向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电话提交申报佐证材料,每半年兑现一次;基础投入奖、活动举办奖、兼职讲解员奖,分别在完成建设、活动、开展讲解活动后一个月内向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提交相关资料,年底统一进行奖补兑现,逾期不交,视为自动放弃奖补。
第十二条 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负责各项旅游奖励申报资料的受理,并进行复核、审查,对拟列入公示的项目的真实性进行现场考察,经公示5日无异议后,拟定当年奖励资金拨付方案,报县政府审批后执行。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县内其他文件条款如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第十四条 本办法有效期两年,办法内容以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解释为准。
关于申报绥宁县旅游产业发展奖补资金的
清单
(一)申报导客入绥奖资料清单。
通用材料:
1.绥宁县旅游产业发展奖励资金申报表(附件1);
2.绥宁县旅游产业发展奖补资金备案表(附件2);
3.真实性承诺函(附件3);
4.市场主体营业执照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申报规模入绥奖还需提供:
1.湖南省旅行社导游委派及行程安排单复印件;
2.游客浏览景区门票发票复印件;(研学不能提供进入收费景区作证材料的,不能申报规模入绥奖);
3.游客入住旅游饭店的住宿费发票复印件;
4.游客保险购买凭证复印件;
5.签订的旅游合同复印件或地接社与组团社确认件原件。
申报规模研学奖还需提供:
1.湖南省旅行社导游委派及行程安排单复印件;
2.游客入住旅游饭店的住宿费发票复印件;
3.游客保险购买凭证复印件;
4.签订的旅游合同复印件或地接社与组团社确认件原件。
申报规模接待奖还需提供:
1.年度门票收入纳税证明;
2.其他游客接待人数证明材料。
(二)申报基础投入奖资料清单。
通用材料:
1.绥宁县旅游产业发展奖补资金备案表(附件2);
2.真实性承诺函(附件3);
3.绥宁县旅游产业发展奖励资金申报表(附件4);
4.市场主体营业执照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申报景区酒店奖还需提供:
1.消防验收合格证明;
2.特种行业许可证;
3.住建部门验收合格证明;
4.税务登记证;
5.卫生许可证;
6.餐饮服务许可证;
7.与县人民政府签订的招商引资合同;
8.床位数或房间数证明材料;
9.其他证明材料。
申报景区精品民宿奖还需提供:
1.消防验收合格证明;
2.特种行业许可证;
3.房屋安全鉴定合格证明;
4.税务登记证;
5.卫生许可证;
6.餐饮服务许可证;
7.室内面积证明材料;
8.床位数证明材料或新增床位数证明材料;
9.其他证明材料。
申报旅行社奖还需提供:
1.旅行社经营许可证;
2.湖南省旅行社导游委派及行程安排单复印件;
3.游客当天浏览景区门票发票复印件;
4.游客当天入住旅游饭店的住宿费发票复印件;
5.游客保险购买凭证复印件。
申报旅游购物商店奖还需提供:
1.税务登记证;
2.室内面积证明材料;
3.陈列销售商品清单及图片;
4.其他证明材料。
申报研学营地和基础投入奖还需提供:
1.与县人民政府签订的招商引资合同;
2.第三方有审计资质的公司对七所投资产额的评估报告;
3.其他证明材料。
(三)申报活动举办奖资料清单。
通用材料:
1.绥宁县旅游产业发展奖励资金申报表(附件1);
2.绥宁县旅游产业发展奖补资金备案表(附件2);
3.真实性承诺函(附件3)。
申报参展奖还需提供:
1.经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批准的申请参展报告;
2.参展活动现场照片;
3.参展往返交通、住宿发票复印件;
4.其他证明材料。
申报民俗表演奖还需提供:
1.演出前向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报备的证明材料;
2.演出时的水印图片;
3.表演团队演出许可证;
4.绥宁县民俗表演登记表(附件5);
5.其他证明材料。
(四)申报兼职讲解员奖资料清单。
1.绥宁县旅游产业发展奖励资金申报表(附件1);
2.真实性承诺函(附件3);
3.培训合格证书;
4.讲解活动批示证明及现场佐证照片。
附件1
绥宁县旅游产业发展奖补资金申报表
申报单位 (盖章) |
|
申请金额 |
|
项目类别 |
|
项目名称 |
|
法人代表 |
|
法人电话 |
|
申报人 |
|
联系电话 |
|
申请理由 |
年 月 日 |
||
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审核意见 |
(单位盖章) 审核人: 年 月 日 |
||
分管县领导 审核意见 |
|
附件2
绥宁县旅游产业发展奖补资金备案表
填表时间:
单位全称 (盖章) |
|
经营许可证 |
|
法人代表 |
|
联系电话 |
|
申报项目(请在相应□内打√) |
导客入绥奖□ 基础投入奖□ 活动举办奖□ 兼职讲解员奖□ “一事一议”奖□ |
||
申报人 |
|
联系电话 |
|
申请说明:(含基本情况、活动方案、应急预案等情况)
年 月 日
|
|||
绥宁县教育局备案意见:
|
|||
绥宁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备案意见:
|
附件3
真实性承诺函参考样式
本人谨代表企业(个人)作出承诺,完全明白此次申报绥宁县旅游产业奖补项目所有相关资料,均真实无误。如误报或漏报材料,以欺诈手段取得本奖补项目资金,均属违规行为,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企业(个人)名称(公章):
签字:
日期:
附件4
绥宁县旅游产业发展奖补资金申报表
申报单位 (盖章) |
|
申请金额 |
|
项目类别 |
|
项目名称 |
|
法人代表 |
|
法人电话 |
|
申报人 |
|
联系电话 |
|
申请理由 |
年 月 日 |
||
属地村委意见 |
|
属地乡镇人民政府意见 |
|
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审核意见 |
(单位盖章) 审核人: 年 月 日 |
||
分管县领导 审核意见 |
|
附件5
绥宁县民俗演出场次登记表
日期 |
演出名称 |
民俗演出队负责人 |
游客人数 |
演出报备 证明人 |
职务 |
电话号码 |
备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