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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强化财政资金保障能力的若干意见
文件名称: 绥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强化财政资金保障能力的若干意见
索引号: 4305270003/2023-07807  
公开目录: 县政府文件 公开责任部门: 绥宁县
发文日期: 2023-01-12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生效日期 : 2023-01-12 有效期: 永久

绥政发〔20231

绥宁县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强化财政资金保障能力的

若干意见

为进一步强化预算约束,贯彻落实“过紧日子”要求,提升各单位抓财政收入的积极性,进一步强化财政资金保障能力,保障我县财政平稳运行,促进我县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预算执行,建立节约保障型财政

1.落实过紧日子要求。进一步规范部门预算编制。各部门、各单位在部门预算时要更精准、更细化,各项支出按要求列入对应经济科目,要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有预算才能支出,没有编入部门预算或超部门预算的不能支出。持续压减非重点、非刚性支出。2023年各部门编制的预算压减非重点、非刚性支出达5%以上,以后年度原则上只减不增。“三公”经费、办公经费、会议费、培训费等行政经费原则上从严控制。精简节庆、晚会、论坛、赛事等活动,能减则减,能压则压,加大市场化运作力度,压减财政补助规模。公务用车购置严格编制控制,除以旧换新外,其他原则上不可新购。从2023年起,除每年适当安排县机关事务中心房屋维修资金外,原则上县财政不再安排其他单位、乡镇维修经费,确需维修的,由各单位各乡镇从自有资金中统筹安排。

2.严控预算追加。严禁违反规定乱开口子、随意追加预算。除疫情防控、维稳、灾害、应急处置和涉及“三保”调标增资等重大事项,其他一律不予追加;坚持预算法定的原则,年中审批的经费报告,优先从单位项目经费、县级项目经费及上级资金中调剂安排,确需县财政追加预算的,需县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调整预算草案,落实资金来源后,再安排支出;当年必须出台的政策,通过以后年度预算安排资金。

3.精简编外人员。全面清理机关事业单位非在编人员情况。精简机关事业单位编外劳动用工和以政府购买服务等形式变相聘用的人员,切实减轻财政“养人”负担。建立编外用工审批制度。确需使用社会化用工的,需报请县政府审批同意,原则上优先从公益性岗位中聘用。编外用工原则上只减不增,编外人员不安排财政资金预算

4.加强资产配置管理。推进完善公物仓建设、管理与使用。健全公物仓管理机制,统一管理、统一调配、统一处置闲置资产。将低效、闲置的资产,大型会议(活动)、临时机构配置资产等,统一纳入公物仓集中管理、调配使用,切实提高现有资产使用效益。行政事业单位在配置资产时,优先通过公物仓调剂方式解决。不服从调剂的一律不安排购置经费,确需另行采购的情况,需经机关事务中心和财政部门出具审核意见,再按程序报批。从紧、按标准配备资产。严格按照办公家具配备和办公用房装修标准执行,严禁超标准、重复配置,杜绝闲置浪费。

5.加强民生政策备案管理。建立县级民生政策清单。在省级基本公共服务清单基础上,认真梳理县级正在实施的民生政策,建立县级民生政策清单。贯彻落实民生政策备案制。民生政策严格执行省定标准。省定标准内的民生政策报县财政局备案后执行,超出省定标准进行提标扩面、自行出台需由县级财政承担的民生政策,需先开展财政承受能力评估,由县财政局审核资金来源情况,报县政府审批同意,并报上级政府备案,未经备案批准的,一律不得实施。

6.强化结余结转资金管理。常态化清理预算内资金。年度预算执行终了,县本级当年安排当年未使用完的财政资金及连续两年未用完的上级资金一律收回统筹安排,用于保障“三保”支出。加强其他资金清理。组织对其他资金户进行定期清理,对违规缴入其他资金户的资金和经查实不再使用的其他资金全部上缴国库。加强村级项目资金清理。要经常性开展村级财务资金检查,主要清查历年来安排到村级账户的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对未实施项目且一年以上未使用的资金一律收回,统筹安排,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7.强化绩效管理约束力。建立绩效挂钩奖惩机制。坚持结果导向,以预算绩效评价结果财政等监督情况作为编制下一年度预算重要参考依据,评价结果为“中”“差”的,分别按5%、10%扣减部门公用经费和一般性项目预算,层层传导压力,实现从“重分配轻管理”向“花钱必问效”的转变。将绩效管理情况纳入部门考核范围,增加“部门预算绩效管理情况”考核指标,强化绩效管理约束力。

二、严格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控制各类项目支出

8.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政府投资项目必须先落实资金来源,对上级有专项资金和纳入当年基本建设的项目按相关程序进行审批后才能开工建设,对没有资金来源的项目一律不得开工建设。要严格概算审批和变更审批制度,确保项目建设过程中不得随意进行变更,不盲目铺摊子、上项目,降低和防范政府债务风险。

严把项目计划关。基本建设根据我县财力情况从紧安排,凡是涉及政府投资新建、扩建、改建、维修改造的建设工程项目,应报县委、县政府研究确定,列入当年基本建设计划。没有落实资金来源的项目,不得列入本年度项目实施计划,未经县委、县政府审批同意的项目,主管部门一律不得启动项目招投标、一律不得开工建设。

严把财政评审关。凡没有立项依据、概算批复、财政部门资金来源审核意见的项目,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不予受理;凡是超过概算的项目预算送审,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不予受理,退回业主单位重新进行概算评审;凡没有按照《绥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绥宁县政府投资项目重点环节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绥政办发﹝2022﹞4号)文件规定,履行变更手续的,在项目结算评审时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不予认可。

严把资金审核关。县财政部门对资金支付严格审核把关,凡上级专项资金没有到位没有列入年度基本建设项目资金计划的项目,或没有县委县政府相关会议决定(会议纪要)同意实施的项目,县财政一律不得安排资金。

9.严控服务费支出。

严格审批管理。上级专项资金安排和列入年度基本建设项目建设相关的可研编制、环评、修建性详规、地勘、测量、初步设计、概算编制、施工设计、预算编制、水土保持、防洪评估、地质灾害评估、监理等服务费,由业主单位集体研究价格报分管领导审核(价格原则上不高于行业主管部门指导价的60%再报县人民政府常务副县长或县长审定后进行挂网采购,资金从该项目的前期经费中据实保障。在部门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内的项目,按照预算执行。

规范服务类项目管理。上级要求编制的地方规划、专项规划、专门规划等服务类项目,主管部门应及时向县政府分管副县长报告,人民政府常务副县长或县长审批同意后,方可采购、实施服务类项目编制工作。凡未经县政府审批同意的服务类项目,其费用由单位自行负责,县财政一律不得安排资金。

三、规范采购行为,切实履行采购人责任

10.严格履行事前公开。限额标准(30万)以上的服务和货物采购项目,预算单位必须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在“中国湖南政府采购网”实施采购意向公开(公开内容包括项目名称、需求概况、预算金额、预计采购时间等),否则不予开展后续采购活动。

11.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各部门应在编制年度预算时同步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政府采购行为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没有列入采购预算的,财政部门不予备案。应当实行政府采购而未依法实行政府采购的项目,财政部门不予补办政府采购手续

四、完善激励机制,提高抓收入积极性

12.完善激励机制。适当提高相应工作经费的安排比例,鼓励各部门多措并举抓收入。对未完成年度指导性计划任务的,一律从财政下拨单位工作经费中扣除

完成指导性计划以内的非税收入,县直全额单位罚没收入征管工作经费由实际入库数的40%提高到50%,各执法大队超额完成任务的,超额部分工作经费由50%提高到85%。

乡镇综合非税收入(含林政、自然资源、闲置资产等)及行政性收费完成指导性计划以内的收入,工作经费由实际入库数的40%提高到60%,超额部分工作经费由70%提高到85%。

对精简编外用工工作突出的单位给予一定经费奖励,每清退1名编外人员,一次性奖励工作经费1万元。

五、严肃财经纪律

13.遵守“十个严禁”规定。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严格执行各项财政制度,切实规范财政管理。严禁虚列收入来源编制赤字预算,严禁虚增或违反预算管理方式上缴财政收入,严禁“三保”支出保障不及时不到位,严禁无预算超预算安排支出,严禁超出财力可能盲目铺摊子、上项目,严禁铺张浪费,严禁违规出借动用国库库款,严禁新增政府隐性债务,严禁虚假化债,严禁借债付息。

14.建立健全监督问责机制。全面落实党政主要领导“当家理财”的要求。进一步加强财审联动,对违反“十个严禁”的,经核实后,视情节严重程度采取相应惩戒措施: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约谈;将违法违规行为进行通报;对相关单位和相关责任人提请问责。其中,需对相关单位进行问责的,由县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向县委县政府提出问责建议;需要对相关责任人问责的,由县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县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等提出问责建议。实行终身追责制,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一律问责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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