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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政发〔2024〕5号
绥宁县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绥宁县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属、县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征地补偿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24〕1号)、《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调整征收农用地补偿区片空间范围的通知》(湘自资发〔2024〕7 号)、《湖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湘人社规〔2023〕1号)规定,现就调整绥宁县征地补偿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征地补偿标准包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项之和,其中土地补偿费占40%、安置补助费占60%。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按照邵阳市人民政府相关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因非农建设需要收回农林牧渔场等国有土地的,参照本标准执行。
二、征地补偿区域划分:
I区:长铺镇虾子溪社区、和平社区、万家坪社区;长铺子苗族侗族乡溶岩村、川石村、哨溪口村、大寨村、袁家团村、新水冲村、游家村、田心村、李家团村、拱桥边村、佘家村、枫香村、寨坡村、小水村、城东社区。
II区:长铺子苗族侗族乡白岩水村、堡子岭林场、大碑村、党坪村、道口村、动雷村、冻坡村、枫木团村、界溪口村、净溪村、龙家村、麻地村、秋木田村、拓丘田村、印坪村、芷坪村;寨市苗族侗族乡、武阳镇、瓦屋塘镇、唐家坊镇、水口乡、麻塘苗族瑶族乡、李熙桥镇、乐安铺苗族侗族乡、金屋塘镇、黄土矿镇、红岩镇、河口苗族乡、关峡苗族乡、鹅公岭侗族苗族乡、东山侗族乡。
三、标准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本标准施行前,县人民政府已发布公告征收土地公告的,继续按照公告确定的标准执行。在本标准施行前已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但县人民政府未发布征收土地公告的,按照本标准执行。
附件:征地补偿标准(含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
绥宁县人民政府
2024年6月27日
附件
征地补偿标准(含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
单位:元/亩
地类
区域 |
补偿标准 |
|||||
I区 |
II区 |
|||||
征地补偿标准 |
其中 |
征地补偿标准 |
其中 |
|||
应提取社保费标准 |
提取社保费后补偿标准 |
应提取社保费标准 |
提取社保费后补偿标准 |
|||
水田 |
75200 |
7520 |
67680 |
66100 |
6610 |
59490 |
旱地 |
62416 |
6242 |
56174 |
54863 |
5486 |
49377 |
农村道路、水库水面、坑塘水面、沟渠、设施农用地、建设用地及其他农用地等 |
62416 |
6242
|
56174 |
54863
|
5486 |
49377
|
恢复属性地类(指将耕地改为园地、林地、草地和坑塘水面等非耕地,且耕作层未被破坏,经国土调查认定可通过清理和工程措施恢复为耕地的土地) |
60160 |
6016
|
54144
|
52880
|
5288 |
47592 |
林地 |
50384 |
5038 |
45346 |
44287 |
4429 |
39858 |
园地 |
50384 |
5038 |
45346 |
44287 |
4429 |
39858 |
未利用地 |
37600 |
3760 |
33840 |
33050 |
3305 |
2974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