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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宁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绥宁县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
文件名称: 绥宁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绥宁县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
索引号: 4305270003/2024-08212  
公开目录: 县政府文件 公开责任部门: 绥宁县
发文日期: 2024-07-24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生效日期 : 2024-07-24 有效期: 长期

绥政发〔20245

绥宁县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绥宁县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属、县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征地补偿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241)、《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调整征收农用地补偿区片空间范围的通知》(湘自资发〔20247 号)、《湖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湘人社规〔20231)规定,现就调整绥宁县征地补偿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征地补偿标准包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项之和,其中土地补偿费占40%、安置补助费占60%。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按照邵阳市人民政府相关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因非农建设需要收回农林牧渔场等国有土地的,参照本标准执行。

二、征地补偿区域划分:

I:长铺镇虾子溪社区、和平社区、万家坪社区;长铺子苗族侗族乡溶岩村、川石村、哨溪口村、大寨村、袁家团村、新水冲村、游家村、田心村、李家团村、拱桥边村、佘家村、枫香村、寨坡村、小水村、城东社区。

II:长铺子苗族侗族乡白岩水村、堡子岭林场、大碑村、党坪村、道口村、动雷村、冻坡村、枫木团村、界溪口村、净溪村、龙家村、麻地村、秋木田村、拓丘田村、印坪村、芷坪村;寨市苗族侗族乡、武阳镇、瓦屋塘镇、唐家坊镇、水口乡、麻塘苗族瑶族乡、李熙桥镇、乐安铺苗族侗族乡、金屋塘镇、黄土矿镇、红岩镇、河口苗族乡、关峡苗族乡、鹅公岭侗族苗族乡、东山侗族乡。

三、标准自202411日起施行。本标准施行前,县人民政府已发布公告征收土地公告的,继续按照公告确定的标准执行。在本标准施行前已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但县人民政府未发布征收土地公告的,按照本标准执行。

附件:征地补偿标准(含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

绥宁县人民政府

2024627

附件

征地补偿标准(含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

单位:/

地类

区域

补偿标准

I

II

征地补偿标准

其中

征地补偿标准

其中

应提取社保费标准

提取社保费后补偿标准

应提取社保费标准

提取社保费后补偿标准

水田

75200

7520

67680

66100

6610

59490

旱地

62416

6242

56174

54863

5486

49377

农村道路、水库水面、坑塘水面、沟渠、设施农用地、建设用地及其他农用地等

62416

6242

56174

54863

5486

49377

恢复属性地类(指将耕地改为园地、林地、草地和坑塘水面等非耕地,且耕作层未被破坏,经国土调查认定可通过清理和工程措施恢复为耕地的土地)

60160

6016

54144

52880

5288

47592

林地

50384

5038

45346

44287

4429

39858

园地

50384

5038

45346

44287

4429

39858

未利用地

37600

3760

33840

33050

3305

29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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