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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政办发〔2022〕20号
绥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绥宁县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
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属、县直各单位:
《绥宁县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绥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7月6日
绥宁县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防范和制止各种侵害社会保险基金的违法行为,维护社会保险基金安全,保障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湖南省社会保险基金举报奖励暂行办法》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下称举报人)举报参保单位或个人、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管理机构(以下统称被举报人)违反社会保险基金有关规定的事项,经查证属实且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可以依据本办法获得奖励。
第三条 本办法中违反社会保险基金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包括:
(一)单位或个人采取非法手段,虚构、隐瞒事实,逃避社会保险缴费义务的;
(二)单位或个人采取非法手段,虚构、隐瞒事实,冒领、虚领、骗取社会保险费行为的;
(三)单位或个人采取非法手段,虚构、隐瞒事实,造成社会保险基金损失的;
(四)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工作人员截留、挤占、挪用、贪污社会保险基金或者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致使社会保险基金遭受损失的;
(五)侵害参保人员合法权益,或者造成社会保险基金损失的其他行为。
第四条 举报人可以采取来访、信函、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等形式举报,受理单位应当为举报人身份等信息保密。
第五条 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负责对举报事项进行查处,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委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社会保险基金的举报事项进行核查,核查结果应当及时报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涉及公职人员的举报事项,全案移交纪委监委处理;经初步查证,涉嫌犯罪的,举报事项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条 对属于本办法规定范围内的举报事项,受理机构应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对不予受理的实名举报应当及时告知举报人并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七条 给予奖励的事项应符合下列所有条件:
(一)有明确的被举报对象;
(二)实名举报;
(三)举报人提供的主要违法事实、证据事先未被社保经办机构掌握;
(四)举报的内容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
(五)举报情况经查证属实。
第八条 被举报人造成社会保险基金损失的,按涉案社保基金额的5%对举报人予以奖励,奖励金额不足500元的奖励500元,最高不超过10000元。同一案件有多个举报人的,对最先举报人进行奖励;对同一案件联名举报的,按一案进行奖励。
第九条 奖励工作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办理,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在案件结案后十个工作日内,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机构报批,然后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举报人不能亲自领取的,可委托他人代为领取。由他人代为领取的,必须出具书面委托书、举报人和受委托人的居民身份证等资料。举报人自收到奖励通知之日起,两个月内未领取奖金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条 经查实的举报,一律实行倒查问责制度,依纪依法严肃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所规定奖励资金纳入财政年度预算,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机构管理。每年预算10万元,上年度未使用完的奖励资金结转到下年度,奖励资金不足10万元时由县财政补足。举报奖励专项资金按照财务制度规定,单独列帐,专款专用。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举报工作承办单位应严格遵守举报案件的管理规定,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不得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举报人的姓名、单位、住址等情况;不得向被调查单位或被调查人出示举报材料;举报奖励的有关材料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时立卷归档,未经批准不得查阅。
宣传报道或奖励举报人时,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泄露或公开举报人身份等信息。
第十三条 对恶意举报、编造违法事实的行为,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据有关规定追究举报人的责任;举报事项造成严重后果、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中的举报工作承办单位是指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第十五条 纪委监委等部门移送违反社会保险基金管理规定的举报事项适用本办法。
第十六条 举报电话:12333 传真:0739-7611299
①通信地址:湖南省绥宁县长铺镇林海路2号
②邮箱地址:snxrsjbgs333333@163.com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