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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政办发〔2022〕28号
绥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绥宁县管道燃气设施建设“三同时”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属、县直有关单位:
《绥宁县管道燃气设施建设“三同时”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绥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0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
绥宁县管道燃气设施建设“三同时”
管理办法
为加快推进我县管道燃气事业发展,促进县城开发边界内管道燃气设施建设,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湖南省燃气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住宅建筑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385号)等相关法规及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为加快县城城镇开发边界内管道燃气设施建设,全面推广使用管道燃气,推进老旧住宅、餐饮、食堂管道改造,为居民生活用能、工业生产用能提供基础建设支撑,为建设清洁环保、安全宜居的生活环境提供支持。
二、建设范围
县城城镇开发边界区域、城市更新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住宅工程,按照燃气专业规划必须建设的管道燃气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验收;新建、扩建、改建道路、桥梁应预留管道燃气设施通道。
(一)在县城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管道燃气企业应根据用户需求,及时建设公用管道燃气设施,为居民、企业用能提供支持。
(二)由政府投资的安置房、公租房等市政及公用项目应全面配套建设管道燃气设施。
(三)商品房开发应全面配套建设管道燃气设施。县城城镇开发边界内新建商品房住宅小区,开发商在商品房开发时应同步配套建设小区内的管道燃气设施,小区内的管道燃气建设费用纳入商品房建设成本,商品房购买者不承担公用管道燃气设施建设费用,只承担商品房内管道燃气的开通使用费。
(四)自建住宅和其他建筑的房屋所有权人根据法定条件和自身需要配套建设管道燃气设施。法律、法规、规章要求必须配套建设管道燃气的建筑,必须配套建设。土地红线范围内的管道燃气设施建设,由建设方自行出资进行,并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设计、施工。
三、管理责任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负责建设,县城城镇开发边界内的公用管道燃气设施,服务行业管理,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开展日常管理工作,承担燃气安全的管理责任。住宅红线范围内的管道燃气设施,建设单位(个人)在完成竣工验收后委托给负责供气的管道燃气企业统一管理,由管道燃气企业定期对住宅红线范围内的管道燃气设施进行检查,确保管道燃气设施安全。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拒绝向供气区域内符合供气和用气条件的用户提供燃气。
(二)在规定时限内为用户安装、改装和维修管道及燃气设施,并明码标价,按规定计费。
(三)严格执行经批准的燃气价格,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
(四)进入居民住宅抄表、安装、检修燃气设施、燃气器具以及进行燃气设施安全检查的工作人员,应当持证上岗,佩戴标志。
(五)企业应制定用户安全用气规则,向用户发放安全用气手册,对用户进行燃气安全使用教育及解答用户咨询,并定期走访用户、进行安全用气检查,建立与用户联系制度。
四、部门职责
与管道燃气设施建设有关的职能部门应加强行政管理,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积极配合,紧密协作,有序推进,保障管道燃气设施建设落地,质量优良,运行安全。
县商务局:在招商引资时,应审查拟投资企业的能源使用情况,优先引进使用天然气等清洁能源的企业,减少环境污染。
县发展和改革局:在项目申报立项时应将管道燃气工程建设费纳入投资概算总额。
县自然资源局:应将管道燃气设施建设设计纳入项目报批审核内容;建设单位申办《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要求同时报送燃气工程专业的初步设计方案,落实“同时设计”的建设要求;对不包含管道燃气初步设计的项目申请,应不予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建设单位申请施工设计图审查时,应要求同时报送燃气工程专业施工图纸及其与燃气经营企业签订的委托施工合同,将管道燃气设施建设纳入项目审批许可内容,落实“同时建设”的建设要求;对没有进行同时设计的建设项目,在施工图设计审查时应不予通过;项目投入使用前未完成燃气设施专项验收的,项目验收应不予通过。
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应对管道燃气设施规划设计进行专项审核,确保符合安全要求;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环节,与房屋竣工验收同时组织相关专业人员进行燃气设施建设的专项验收,落实“同时验收”的建设要求。
五、县城城镇开发边界外的管道燃气设施建设,参照本办法执行。
六、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