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宁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执法人员在日常巡察中,发现王某在绿州大道杉木坳占用人行道堆放河沙经营,分别于2021年1月7日、7月21日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绥城执责改字〔2021〕第12号、第159号),期间已整改一部分。10月13日又发现其在绿洲大道杉木坳占用人行道堆放河沙。绥宁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遂对其作出罚款600元的决定,王某深刻认识到了自已的错误,缴纳了600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