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宁县某新能源电动车城2021年5月从湖南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4300元/台的价格,购进标称由江苏某车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某”牌电动三轮摩托车1台,以5180元/台的价格进行销售;同年6月从江苏省无锡市某科集团销售有限公司以1430元/台的价格购进标称由广东某机车有限公司生产的某牌电动自行车7台,以1600元/台的价格进行销售,以上共计货值金额16380元。2021年8月16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湖南省汽车摩托车(整车)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授权站对上述电动车辆进行检验,判定上述车辆为不合格产品。8月25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对某新能源电动车城作出了责令立即停止销售不合格电动车,罚款23000元的处罚决定,某新能源电动车城认识到了自已的违法行为,停止了出售不合格电动车,缴纳了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