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07月23日20时35分,袁某某醉酒后驾驶小型轿车搭乘谢某某从绥宁县绿洲大道转盘方向驶往县城南高速互通方向,途经县碧桂园门前路段,因逆向行驶,撞上相对方向驶来由龙某某驾驶且搭乘刘某某、龙某的小型普通客车,造成龙某某、谢某某、刘某某、龙某不同程度受伤及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袁某某血液酒精检测结果为247.6mg/100ml ,涉嫌危险驾驶。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十五天,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