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益性岗位管理相关规定,由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农村经营服务站、县环境卫生管理所等单位自主招聘申报,县人社局审核,拟同意刘喜梅等5名同志聘用为公益性岗位,现公示如下:
1.刘喜梅,女,长铺镇江口园社区人,属经认定的第1类就业困难人员,无计划生育问题,无小车,配偶非国家公职人员,无享受社保补贴记录,拟聘为县发展和改革局机关后勤岗位。
2.杨慧,女,长铺镇朱砂塘社区人,属经认定的第9类就业困难人员,无计划生育问题,无小车,配偶非国家公职人员,无享受社保补贴记录,拟聘为县农村经营服务站办公室协理员岗位。
3.刘忠万,男,长铺镇长铺社区人,属经认定的第1类就业困难人员,无计划生育问题,无小车,配偶非国家公职人员,无享受社保补贴记录,拟聘为县环境卫生管理所保洁员岗位。
4.曾满元,女,长铺镇江口园社区人,属经认定的第1类就业困难人员,无计划生育问题,无小车,配偶非国家公职人员,无享受社保补贴记录,拟聘为县环境卫生管理所保洁员岗位。
5.夏传胜,男,长铺镇长征路社区人,属经认定的第1类就业困难人员,无计划生育问题,无小车,配偶非国家公职人员,已享受社保补贴三年期满,拟聘为县环境卫生管理所保洁员岗位。
公示期为2023年4月24日—2023年4月30日。公示期内如对上述公示对象情况有异议的,请实名向县人社局就业服务中心反映,联系电话:7611137。
绥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