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政务公开办发〔2023〕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属、县直有关单位:
绥宁县政务公开政务服务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3年8月9日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本县行政机关政策文件解读工作,便于公众进一步理解和掌握政策内容,提高政府信息公开质量与实效,增强政府公信力、执行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公布,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等要求,结合本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解读范围。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出台的,或直接以县政府、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重要政策、规划方案;由县政府各部门制发或部门牵头联合其他部门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重要政策性文件;其他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与民生关系密切、社会关注度高、实施难度大或专业性强的文件。
第二条 解读内容。政策文件解读内容应当全面、详尽、准确,重点体现决策背景和依据、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研判和起草过程、工作目标、主要任务、创新举措、保障措施、新旧政策差异等实质性内容。
第三条 解读形式。政策解读可运用图文图表、H5动画、音频视频、新闻发布会、政策问答、在线访谈等形式增强解读实效。鼓励各级各部门结合实际,积极探索,充分运用政务微博、政务微信等新媒体创新和拓展社会公众喜闻乐见的解读形式。
第四条 公开平台。坚持把县政府门户网站作为政策文件和解读信息公开的第一平台,统筹运用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新闻发布会等发布政策文件解读信息,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纸杂志、新闻网站、政务新媒体的作用,扩大解读信息的受众面。
第五条 职责分工。县政务公开政务服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督导政策解读工作,并负责解读专栏开设、解读内容更新、解读机制跟进与完善等工作,协调、督促各级各部门及时报送解读方案和解读材料。各级各部门作为政策解读的主体,负责编制解读方案和解读材料,拓深解读内涵,提升解读效率,回应社会关切。
第六条 工作程序。坚持“谁起草、谁解读”的原则,政策文件由起草单位负责组织实施解读工作;多个部门共同起草的,由牵头单位负责组织实施解读工作。政策文件与解读材料应当同步起草、同步审签、同步发布。具体按以下程序组织实施:
(一)在起草政府规范性文件、出台重要政策文件时,应当同步谋划并组织起草解读方案。解读方案一般包括解读提纲(解读内容)、解读形式、解读途径、解读时间等。
(二)解读方案经所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定稿后,于文件公开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解读材料提交县政务公开政务服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并在县政府门户网站政策解读栏目公开。
第七条 队伍建设。各级各部门要根据工作需要,组建政策解读的专业队伍,提高政策解读的针对性、科学性、权威性和有效性,让企业和群众“听得懂”“信得过”。
第八条 考核管理。将政策文件解读工作纳入政务公开年度考核范围。
第九条 公开回应。各级各部门要明确专门机构(科室)负责本单位政务公开舆情引导和回应工作。建立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发布与舆情回应相协调的工作机制,将依法依规发布信息贯穿于舆情处置、回应的全过程,充分发挥政务公开的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作用。坚持“谁主管谁发声、谁处置谁发声”,拟发布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与有关行政机关沟通确认,确保发布信息准确一致。推进政务微博、微信与政府网站的联动和互补,发挥新媒体在传播政务信息、引导社会舆论、畅通民意渠道等方面的作用。通过网上发布信息、组织专家解读、召开新闻发布会、接受媒体专访等形式及时予以回应,正面引导舆论。
第十条 本制度由县政务公开政务服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