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结合我县实际,特编制《绥宁县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取绥宁县政府信息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请阅读本《指南》。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如发生变化,《指南》将及时更新。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绥宁县政府门户网站(www.sdhanrun.com)上查阅《指南》。
本机关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绥宁县人民政府指定绥宁县行政审批服务局作为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具体承办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事宜。
办公地址:绥宁县数据局
办公时间: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739-7601240
传真:0739-7602908
邮政编码:422600
电子邮箱: admin@hnsn.gov.cn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主要是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具体包括《条例》第二十条所列各类政府信息。
(二)公开形式
本机关政府信息除采取绥宁县政府门户(http://www.sdhanrun.com/hnsn/index.shtml)网上公开外,还采取以下辅助方式主动公开:
1、通过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微信公众号(微信公众号:绥宁县人民政府)或者其他互联网政务媒体等途径予以公开。
2、本机关在绥宁县政务服务中心设有政府信息查询设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到政务大厅查阅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地址:绥宁县大汉汉园一期4号,电话:0739-7601240
3、政府公报查询地址:http://www.sdhanrun.com/hnsn/zfgb/list.shtml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本机关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期答复的将及时告知申请人,且延期的时间不超过20个工作日)。
(一)受理机构
本机关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绥宁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二)受理程序
1.提出申请
申请人向本机关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下载地址:http://www.sdhanrun.com/hnsn/xzwgk/snZWx.shtml)。提出申请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2.申请方式
(1)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本机关受理机构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并填写《申请表》。书写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行政机关代为填写申请表,经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予以确认。
(2)书面申请。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后,可以通过传真、信函方式提出申请。通过信函方式申请的,应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建议使用EMS邮政快递方式寄送申请表)。
(3)网上申请。申请人可以登录绥宁县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平台的“依申请公开”栏目,按要求详细填写有关信息提交申请;或者填写电子版《申请表》,通过电子邮件方式申请。
申请人通过信件、传真或当面提交申请表的,同时提交相关的证明材料;通过电子邮件、互联网在线申请提交申请表的,同时上传相关证明材料的扫描件。通过传真、电子邮件和互联网在线申请方式申请的,还应与本机关电话联系确认。
本机关不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有关政府信息公开业务。
3.申请补正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本机关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4.申请处理
本机关对收到的信息公开申请,根据《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分别作出处理和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依据《条例》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公开责任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5.其他说明
(1)除依照《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外,需要本机关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本机关可以不予提供。
(2)根据《条例》第十条“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有关规定,涉及属政府职能部门公开的政府信息,请直接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申请信息公开。如需获取绥宁县人民政府批准建设用地文件等相关信息,请向绥宁县自然资源局申请。
(3)本机关不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有关政府信息公开业务。
(三)收费标准
本机关免费提供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但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按照《关于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湘财税〔2021〕3号)收取信息处理费。
三、不予公开的内容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二)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
(三)本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
(四)本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除外)。
四、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