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提升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中的市场份额。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以下政府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全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标准以上的项目 (包括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工程) 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由30%提高至40%,其中小微企业不低于60%。
2.降低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成本。采购文件工本费、专家评审费、采购代理费零负担。
3.保障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现金流。采购人不得以内部程序为由延缓合同资金支付。采购人可在合同中约定不低于合同金额 30%的预付款,中小微企业合同预付款比例可提高到 50%以上,供应商可以保函、电子增信替代预付款担保、质量保证金、投标、履约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