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宁县管道燃气设施建设“三同时”管理办法》解读
为加快我县燃气配套设施建设速度,规范管道燃气设施建设行为,县城管局牵头组织起草了《绥宁县管道燃气设施建设“三同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为切实保障三个绥宁建设目标的实现,解决目前我县在燃气配套设施建设中存在的一系列问题,加快燃气设施建设进度,降低居民用气负担,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湖南省燃气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住宅建筑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 385号)等相关法规及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四个部分,包括:基本原则、建设范围、管理责任、部门职责,主要内容如下:
(一)县城市开发区域、城市更新区域,新建、扩建、改建道路、桥梁等市政工程和住宅工程,按照燃气专业规划必须建设的管道燃气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验收;新建、扩建、改建道路、桥梁应预留管道燃气设施通道。
(二)县城镇开发边界内、用气主体红线外的管道燃气设施由燃气经营企业承担建设费用。用气主体红线内的管道燃气设施,政府投资的安置房、公租房等由政府出资建设;商品房由开发商出资建设;红线内的管道燃气设施建设费用纳入房屋建设成本,居民不承担建设费用。
(三)县城镇开发边界内的公用管道燃气设施由燃气经营企业建设并承担管理责任;用气主体红线内的管道燃气设施竣工验收后委托燃气经营企业进行管理。
(四)燃气经营企业不得拒绝向供气区域内符合供气和用气条件的用户提供燃气;各项收费应明码标价,按规定计费;定期开展安全检查,持证上岗、佩戴标志;对用户进行安全用气教育、及时解答用户咨询。
(五)县商务局:在招商引资时,应审查拟投资企业的能源使用情况,优先引进使用天然气等清洁能源的企业,减少环境污染。
(六)县发展和改革局:在项目申报立项时应将管道燃气工程建设费纳入投资概算总额。
(七)县自然资源局:应将管道燃气设施建设设计纳入项目报批审核内容;在建设单位、自建房业主在申办《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要求同时报送燃气工程专业的初步设计方案,落实“同时设计”的建设要求;对不包含管道燃气初步设计的项目申请,应不予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八)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建设单位申请施工图设计审查时,应要求同时报送燃气工程专业施工图纸及其与燃气经营企业签订的委托施工合同,将管道燃气设施建设纳入项目审批许可内容,落实“同时建设”的建设要求;对没有进行同时设计的建设项目,在施工图设计审查时应不予通过;项目投入使用前未完成燃气设施专项验收的,项目验收应不予通过。
(九)县城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用对管道燃气设施规划进行专项审核,确保符合安全要求;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环节,应组织相关专业人员进行燃气设施建设的专项验收,落实“同时验收”的建设要求。
三、文件出台的意义
《办法》的出台明确了管道燃气设施各建设主体的责任界限以及管理部门的相应职责;要求燃气经营企业合规收费、加强安全管理;管道燃气设施建设“三同时”有利于统一规划、统一管理、降低风险、保障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