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宁县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和完善工程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自用后和矿山开采利用后剩余砂石土开采管理办法》(试行)
政策解读
一、起草的背景和必要性
(一)是有效应对矿产资源管理新问题的实际举措。近年来,随着我县经济快速发展,建设项目涉及多余砂石土资源处置工作越来越多,国家、省相继下发相关文件通知,特别是自然资源部下发的《关于规范和完善砂石开采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57号),明确要求对建设项目多余砂石土资源处置工作要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有偿化处置。为此,我局牵头七部门起草该《通知》,是全面落实上级相关文件精神,有效应对当前矿产资源管理面临新问题,规范好处置工作的实际举措,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二)是有效规范多余砂石土处置方法的迫切需求。现行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中,没有明确规定处置工程建设项目范围内多余砂石土的具体操作细则,尚未规范处置工作对接承办部门、处置流程和监管要求,导致可能出现处置不规范和监管不到位问题,造成国有砂石土资源流失。
二、起草的依据
起草本《管理办法》主要依据有:
2.《关于规范和完善砂石开采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57号)
三、主要内容
本管理办法主要包括处置范围、处置主体、处置程序、处置要求、监管职责和其他说明等6个部分内容。
(一)明确处置范围。主要从工程建设项目范围内多余砂石土界定范围、工程建设范围和禁止的范围等三个方面进行概括和明确。
(二)明确处置主体。主要明确工程建设项目多余砂石土处置的主体是县人民政府,并由县人民政府指定县自然资源局作为承办单位,所需经费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三)明确处置程序。主要明确申请、受理、储量核实、价格认定、处置节需要办理事项,即编制方案内容、有偿处置办法、规范收益管理和抄送备案等内容。
(四)明确处置要求。主要明确工程建设项目多余砂石土竞得人处置过程的生产责任、安全生产要求和查处违规处置等。
(五)明确职责分工。要明确相关部门监管指导责任。各项目主管单位要落实监管责任,督促施工单位按期申报、备案、确定堆放场等职责;乡镇加强安全生产、矿产资源开挖、转运、看护等监管责任等。
(六)其他补充说明。主要说明起草本通知的主要依据,明确已处置项目的后期监管办法。
四、关键词诠释
工程建设项目范围内多余砂石土:砂石土资源是指县域内经立项审批的政府投资和社会投资的道路交通建设、城镇建设、产业项目建设、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土地开发整理、矿山治理、地灾防治、国有土地建设、农村建房等合法用地项目建设施工及矿山开采过程中所产生的可利用的自用后剩余的砂、石、土资源。
五、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联系人:李宗胜 联系电话:76118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