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件起草背景
为进一步做好秀水水库征地补偿和移民搬迁安置工作,严密秀水水库工程项目管理工作,有效防范和化解风险,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
二、文件起草依据
根据《邵阳市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邵市政发〔2021〕11号)和《绥宁县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绥政发〔2019〕1号),有效落实《绥宁县秀水水库征地补偿和移民搬迁安置实施办法》(绥政办发〔2021〕13号)和《关于落实〈绥宁县秀水水库征地补偿和移民搬迁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绥政办发〔2022〕25号)等有关文件,制定本《补充规定》。
三、文件主要内容
本《补充规定》共两条。第一条,秀水水库工程征地范围内的房屋,不属于邵市政发〔2021〕11号文第三十五条所规定的国土空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内的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原则上实行迁建安置;确有必要选择货币安置的,应当严格按照《绥宁县秀水水库征地补偿和移民搬迁安置实施办法》(绥政办发〔2021〕13号)和《关于落实〈绥宁县秀水水库征地补偿和移民搬迁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绥政办发〔2022〕2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选择货币安置的移民拆迁户,不再适用《邵阳市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邵市政发〔2021〕11号)文件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被征拆人选择货币安置方式并在规定期限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按合法正房建筑面积奖励每平方米1000元”的奖励条款。第二条,移民拆迁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增加一个移民拆迁安置人员指标,但不享受移民后期扶持政策:(一)属于独生子女的;(二)已婚夫妇未生育的;(三)达到法定婚龄未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