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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日期 : | 有效期: |
绥宁县林业局
行政执法主体、权限、依据、程序、救济渠道等信息公示
一、行政执法主体
执法单位:绥宁县林业局
地址:邵阳市绥宁县长铺镇东正路8号
电话:0739-7606766
二、执法人员(从本单位的湖南省行政执法考试服务平台里导出)
姓名 |
职务及工作岗位 |
执法证编号 |
备注 |
曾维国 |
防火股办事员 |
18050854019 |
|
杨昌华 |
森林资源保护发展股股长 |
18050854009 |
|
杨进稳 |
林业综合服务中心办事员 |
18050854022 |
|
龙运才 |
执法大队执法人员 |
18050854003 |
|
黄沛群 |
林产业发展中心办事员 |
18050854016 |
|
杨永春 |
行政审批股副股长 |
18050854002 |
|
李茂发 |
林产业发展服务中心 |
18050854010 |
|
左 丰 |
黄桑地质公园保护管理所办事员 |
18050854023 |
|
朱永平 |
执法大队执法人员 |
18050854004 |
|
沈忠将 |
林业综合服务中心办事员 |
18050854017 |
|
谭 勃 |
绥宁县堡子岭国有林场 |
18050854033 |
|
吴峰华 |
造林绿化股办事员 |
18050854011 |
|
廖太华 |
森林资源保护发展股办事员 |
18050854024 |
|
黄波 |
林业综合服务中心 |
18050854032 |
|
尹楚惟 |
执法大队执法人员 |
18050854005 |
|
周剑雄 |
林产业发展中心办事员 |
18050854018 |
|
杨盛强 |
林长制事务中心 |
18050854027 |
|
明泽池 |
防火股办事员 |
18050854012 |
|
伍辉 |
林长制事务中心办事员 |
18050854025 |
|
刘江峰 |
办事员 |
18050854030 |
|
刘永宁 |
执法大队执法人员 |
18050854006 |
|
李茂国 |
绥宁县堡子岭国有林场 |
18050854028 |
|
秦昌美 |
林长制事务中心 |
18050854026 |
|
夏志平 |
林产业发展中心办事员 |
18050854013 |
|
周远英 |
林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8050854031 |
|
杨能德 |
执法大队副大队长 |
18050854007 |
|
海书山 |
执法大队执法人员 |
18050854020 |
|
龙开平 |
行政审批股股长 |
18050854001 |
|
周娟娥 |
林产业发展中心办事员 |
18050854014 |
|
李小鹏 |
绥宁县堡子岭国有林场 |
18050854029 |
|
李兴兰 |
林业综合服务中心办事员 |
18050854008 |
|
粟 杰 |
执法大队执法人员 |
18050854021 |
|
胡雪峰 |
绥宁县堡子岭国有林场 |
18050854034 |
|
肖盛海 |
林产业发展中心办事员 |
18050854015 |
|
三、行政执法权限(“三定方案”内规定的执法权限)
中共绥宁县委办公室文件
绥办发〔2019〕35号
中共绥宁县委办公室
绥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绥宁县林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
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政府,县直机关各单位:
《绥宁县林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已报县委、县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中共绥宁县委办公室
绥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4月23日
绥宁县林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根据《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邵阳市县市区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湘办〔2019〕12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绥宁县林业局(以下简称县林业局)是县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由县自然资源局统一领导和管理。
第三条县林业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林业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全面落实省委、市委和县委关于林业工作的部署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林业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林业和草原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监督管理。拟订县级林业和草原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按规定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组织开展森林、草原、湿地、荒漠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价,并统一发布机关信息。
(二)组织林业和草原生态保护修复和造林绿化工作。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指导生态林和商品林的培育,承担植树造林、封山育林指导工作,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负责城市规划区以外的绿化工作,组织指导林木种苗、林木花卉工作。指导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工作。承担林业和草原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承担县绿化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三)负责森林、草原、湿地资源的监督管理。组织编制并监督执行全县森林采伐限额。依法承担国家、省、市和县批准的林地征用占用的审核。负责林地管理,拟订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指导实施,指导公益林划定和管理工作,管理国有森林资源,承担县国有林场的国有森林资源资产产权变动的审核工作。负责草原禁牧、草畜平衡和草原生态修复治理工作,监督管理草原的开发利用。负责湿地生态保护修复工作,根据湿地保护规划和相关标准,监督管理湿地的开发利用。
(四)负责监督管理石漠化防治工作。组织开展荒漠调查,根据防沙治沙、石漠化防治及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建设规划及相关标准,监督管理沙化土地的开发利用,组织、指导建设项目对土地沙化影响的审核,组织沙化灾害预测预报和应急处置。
(五)负责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监督管理。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拟订及调整县级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植物名录,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按分工监督管理野生动植物进出口。
(六)负责监督管理各类自然保护地。拟订各类自然保护地规划和相关标准。提出新建、调整各类自然保护地的审核建议并按程序报批,组织审核世界自然遗产的申报,会同有关部门审核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的申报。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工作。
(七)负责推进林业和草原改革相关工作。拟订集体林权制度、国有林场、草原等重大改革意见并监督实施。拟订农村林业发展、维护林业经营者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指导农村林地承包经营工作。开展退耕(牧)还林还草,负责天然林保护工作
(八)拟订林业和草原资源优化配置及木材利用政策,根据相关林业产业标准,组织、指导林产品质量监督,指导生态扶贫相关工作。
(九)指导国有林场基本建设和发展,组织林木种子、草种种质资源普查,组织建立种质资源库,负责良种选育推广,管理林木种苗、草种生产经营行为,监管林木种苗、草种质量。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种保护。
(十)指导全县林业重大违法案件的查处,负责相关行政执法监管工作。
(十一)组织编制森林和草原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指导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指导国有林场林区开展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防火工作。必要时,可以提请县应急管理局,以县应急指挥机构名义,部署相关防治工作。
(十二)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资金和国有资产,提出林业和草原预算内投资、财政性资金安排建议,按县政府规定权限,审核县级规划内和年度计划内投资项目。参与拟订林业和草原经济调节政策,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生态补偿工作。
(十三)负责林业和草原科技、教育和外事工作,指导全县林业和草原人才队伍建设,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国际交流与合作事务,承担湿地、防治荒漠化、濒危野生动植物等国际公约履约工作。
(十四)完成县委和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五)职能转变。县林业局要切实加大生态系统保护力度,实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工程,加强森林、湿地监督管理的统筹协调,大力推进国土绿化,保障国家生态安全。加快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统一推进全县各类自然保护地的清理规范和归并整合。
第四条县林业局设下列内设机构:略
第五条略
第六条略
第七条本规定由县委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程序办理。
第八条本规定自2019年4月24日起施行。
中共绥宁县委办公室
2019年4月23日印发
四、执法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森林防火条例》、《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退耕还林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风景名胜区条例》、《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湖南省林业条例》、《湖南省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条例》、《湖南省森林防火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
五、执法程序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南省听证程序规定》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依法开展执法工作。
六、救济途径
(一)当事人对本局实施的行政执法行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二)在本局拟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前,依法符合听证条件的,当事人有权要求听证。
(三)当事人对本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行政复议机构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湖南省林业局
关于印发《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
湘林法〔2020〕5号
各市州林业局,各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局机关各处室局站中心,局直各单位:
经局领导同意,现将《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本《基准》有效期5年,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湘林策〔2018〕6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