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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宁县:提高8类困难群众救助保障标准,全面推进民生可感行动
2024年以来,为贯彻落实省、市、县民生可感行动,绥宁县民政局提前谋划,及时测算资金,积极与财政部门衔接,稳步提高8类困难群救助标准,大力推进民生可感行动,切实兜住兜准兜牢民生保障底线。
出台《关于调整困难群众救助保障相关标准的通知》,城市低保标准提高至700元/月,农村低保标准提高至5400元/年,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提高至10920元/年,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提高至7020元/年,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提高到90元/月、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提高到90元/月,散居孤儿基本生活标准提高至1150元/月,集中供养孤儿基本生活标准提高至1600元/月(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享受孤儿待遇)。
各项指标从2024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截至目前,惠及城乡低保对象15875人、城乡特困人员1316人、孤困儿童183人、困难残疾人4916人、重度残疾人4861人,共发放8类困难群众救助资金4390.3319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