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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名称:绥宁县民政局 负责人:吴娟
机构地址:绥宁县长铺镇中心街22号
联系电话:0739-7611489 传真:0739-7611489
冬季办公时间:上午8:00 -12:00,下午14:30 -17:30。
夏季办公时间:上午8:00 -12:00,下午15:00 -18:00。
绥宁县民政局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邵阳市县市区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湘办〔2019〕12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绥宁县民政局(以下简称县民政局)是县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县民政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全面落实省委、市委和县委关于民政工作的部署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民政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民政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订全县民政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依法对全县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进行登记管理和执法监督。
(三)贯彻执行社会救助政策、规划和标准,统筹社会救助体系建设,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精简退职的老职工生活困难救济工作;负责特困人员供养和敬老院建设与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国家机关公务员以及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的伤亡抚恤工作。
(四)贯彻执行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治理政策,指导城乡社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五)负责全县行政区划、行政区域界限管理和地名管理工作,负责权限范围内的行政区划设立、命名、变更和政府驻地迁移审核报批工作,组织、指导全县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负责权限范围内的自然地理实体的命名、更名审核工作。
(六)贯彻执行国家婚姻登记政策并组织实施;推进婚俗改革;指导婚姻服务机构的管理工作。
(七)贯彻执行国家殡葬管理政策、服务规范并组织实施,推进殡葬改革;指导殡葬服务机构的管理工作。
(八)负责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和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指导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建设;协调跨省、市、州及跨县(市、区)的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和流浪未成年人的救助保护工作。
(九)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全县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全县养老服务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
(十)贯彻执行残疾人权益保护政策并组织实施,统筹推进残疾人福利制度建设和康复辅助器具产业发展。
(十一)贯彻执行儿童福利、孤弃儿童保障、儿童收养、儿童救助保护政策并组织实施,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困境儿童保障制度。
(十二)贯彻执行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政策,拟订全县慈善事业发展规划;指导社会捐助工作;负责全县福利彩票管理工作;管理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指导监督全县福利彩票公益金的管理工作。
(十三)贯彻执行社会工作、志愿服务政策和标准,会同有关部门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志愿者队伍建设;推进民政科技和民政行业标准化工作。
(十四)负责全县民政事业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和统计、内部审计工作,指导、监督全县民政事业经费的管理和使用。
(十五)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县扶持革命老区发展有关法规、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共同推进革命老区发展。
(十六)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七)职能转变。县民政局应强化基本民生保障职能,为困难群众、孤老孤残孤儿等特殊群体提供基本社会服务,促进资源向薄弱地区、领域、环节倾斜。积极培育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等多元参与主体,推动搭建基层社会治理和社区公共服务平台。
(十八)有关职责分工。
1、与县卫生健康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民政局负责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法规、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县卫生健康局负责拟订应对人口老龄化、医养结合政策措施,综合协调、督促指导、组织推进老龄事业发展,承担老年疾病防治、老年人医疗照护、老年人心理健康与关怀服务等老年健康工作。
2、与县自然资源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民政局会同县自然资源局组织编制公布行政区划信息的绥宁县行政区划图。
第四条 县民政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文秘、机要保密、公文处理、宣传统战、绩效考核、计划生育、综治、信访、文明创建、档案管理、节能减排、社工站建设、全面推进小康建设、深化改革、惠农减负、安全保卫和机关后勤管理等工作。组织拟订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综合性文件;组织协调民政法规政策;负责重要会议的组织服务工作;负责民政科技和民政行业标准化管理工作。
负责局组织、人事政工、纪检监察工作;负责局机关和所属单位的政治思想、党群、意识形态、机构编制等工作;负责离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承担局机关公务员、工勤人员考核考评管理工作;指导协调全县民政干部队伍建设;负责全县民政系统干部职工教育、专业技术职称的考评、晋升、评聘审核上报。指导民政行业职业技能人才队伍建设,负责全县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负责全县国家机关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等对象的伤残评定工作。
组织拟订民政事业发展规划;拟订民政事业费管理相关制度,监督检查民政事业资金分配、管理、使用;承担民政统计管理和机关预决算、财务、资产管理与内部审计工作,指导所属单位财务和国有资产管理。拟订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办法,管理本级彩票公益金;指导监督全县福利彩票公益金的管理工作。
(二)行政审批服务股(社会组织管理办公室)。负责社会组织登记、婚姻登记、城乡低保、特困供养、收养登记、村级信用代码登记等民政部门的各项审批服务工作;负责养老机构备案;承担机关行政处罚听证、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涉外法律事务等工作。
拟订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登记和监督管理办法,按照管理权限对社会组织进行登记管理、年检工作和执法监督,监督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活动和社会组织孵化基地管理监督;查处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以及未经登记注册而以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组织;负责社会团体基金会的审批呈报和监管。
(三)社会救助股。贯彻执行省市县有关社会救助工作的方针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调整全县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临时救助、精简退职的老职工生活困难救济等救助标准,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负责指导、监督、检查乡镇社会救助的实施;负责制定全县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临时救助、精简退职的老职工生活困难救济等救助资金需求计划及其资金分配和管理,并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负责建立和管理全县永久性的社会救助档案;负责受理全县有关社会救助制度咨询和投诉工作,负责查处违规违纪行为。参与拟订医疗、住房、教育、就业、司法等救助相关办法。
(四)基层政权社区治理和区划地名股。拟订全县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治理政策,指导城乡社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负责全县行政区划、行政区域界限管理和地名管理工作,负责权限范围内的行政区划设立、命名、变更和政府驻地迁移审核报批工作,组织、指导乡级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拟订全县地名管理政策、标准,负责权限范围内的自然地理实体的命名、更名审核工作。
(五)养老和社会事务股(儿童福利股)。承担老年人福利工作,拟订老年人福利补贴制度和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准,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养老服务和老年福利工作,协调推进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负责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及相关管理服务工作。
拟订全县婚姻、殡葬、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政策。负责全县殡葬管理工作,推进殡葬改革;负责全县经营性公墓的规划、报批和管理工作以及指导全县城乡公益性公墓建设;负责全县婚姻登记管理工作,倡导婚姻习俗改革;指导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和全县救助管理站的建设工作。
拟订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政策和慈善信托、慈善组织管理办法,监督管理慈善公益类社会组织及其活动。拟订全县福利彩票发行和管理工作制度,监督全县福利彩票发行管理工作。拟订全县社会工作和志愿服务政策,组织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志愿者队伍建设。
统筹推进残疾人福利制度建设和康复辅助器具产业发展,拟订残疾人权益保护政策。拟订儿童福利、孤弃儿童保障、儿童收养管理、儿童救助保护的政策标准,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困境儿童保障制度,指导全县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儿童、孤弃儿童等儿童福利管理,协调推进流浪儿童救助保护工作。指导收养登记机构和儿童福利机构、未成年人保护机构管理。
第五条 县民政局机关行政编制8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2名;正股级领导职数5名。
机关后勤服务全额拨款事业编制1名,人员只出不进,编制出一减一。
第六条 县民政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县委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9年4月24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