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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5月27日,本局通过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收悉,绥宁县***小学,购进日期为2024年4月24日的大米,生产者名称:绥宁县***厂,经抽样检验为不合格。2024年5月28日,本局执法人员将1份由湖南省产商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为№:A2024-03-J362149的检验报告1份送达给当事人。本局于2024年6月7日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4年4月16日生产大米1.35吨(1350kg), 而后,于2024年4月19日全部销售给了绥宁县***店,销售价 4元/kg,货值金额5400元。
2024年4月26日,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湖南省产商品质量检验研究院依法对绥宁县***小学采购的大米,生产者名称:绥宁县***厂,进行了抽样,并委托湖南省产商品质量检验研究院进行检验。 2024年5 月27日,本局收到由湖南省产商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出具的编号为№:A2024-03-J362149的检验报告1份,经抽样检验:碎米(总量)项目不符合GB/T1354-2018《大米》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本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5月28日将检验报告送达给当事人后,当事人在规定期间内未提出异议,也未申请复检。
至立案时止,当事人的上述涉案大米已全部销售完,截止本案调查终结之日,没有收到因食用不合格大米引起的不良反应报告。
综上,当事人生产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二条“产品质量应当检验合格,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第三十二条“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本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