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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完成情况的公示(2024年第7期)
文件名称: 绥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完成情况的公示(2024年第7期)
索引号: 4305270003/2024-00764 发文编号:
公开目录: 通知公告 公开责任部门: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文日期: 2024-08-13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生效日期 : 2024-08-13 有效期: 长期

2024年5月27日,本局通过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收悉,绥宁县***小学,购进日期为2024年4月24日大米,经抽样检验为不合格。2024年5月27日,本局执法人员将1份由湖南省产商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为№:A2024-03-J362149的检验报告1份送达给当事人。本局于2024年6月7日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4年4月24日从绥宁县***店购进大米2700斤,购进价 2.4元/斤,付货款6480元。而后,该校食堂除了抽检3kg(6斤),剩余的2694斤大米全部给学生和老师食用了,没有库存。因学校食堂是按照保本不盈利的原则经营的,故,无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为6480元。

2024年4月26日,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湖南省产商品质量检验研究院依法对绥宁县***小学采购的大米,生产者名称:绥宁县***厂,进行了抽样,并委托湖南省产商品质量检验研究院进行检验。 2024年5 月27日,本局收到由湖南省产商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出具的编号为№:A2024-03-J362149的检验报告1份,经抽样检验:碎米(总量)项目不符合GB/T1354-2018《大米》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本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5月27日将检验报告送达给当事人后,当事人在规定期间内未提出异议,也未申请复检。

至立案时止,当事人的上述涉案大米已全部销售完,因学校食堂是按照保本不盈利的原则经营的,故,无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为6480元。截止本案调查终结之日,没有收到因食用不合格大米引起的不良反应报告。

综上,当事人销售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二条“产品质量应当检验合格,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本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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