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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5月27日,本局通过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收悉,绥宁县***中学,购进日期为2024年04月14日的大米,经抽样检验为不合格。2024年5月27日,本局执法人员将1份由湖南省产商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为№:№:A2024-03-J362152的检验报告1份送达给当事人。本局于2024年6月6日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4年04月14日从绥宁县***配送中心以5元/kg的价格采购“大米”3000kg,货值金额15000元。而后,该校食堂除了抽检的3kg大米,其他剩余的大米全部加工成米饭销售完,因学校食堂是按照保本不盈利的原则经营的,故,无违法所得。
2024年04月26日,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湖南省产商品质量检测研究院依法对绥宁县***中学采购的大米进行抽样和检验。2024年05月27日,本局收到湖南省产商品质量检测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A2024-03-J362152大米检验报告1份,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碎米(总量),碎米(小碎米)项目不符合GB/T1354-2018(大米)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本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5月27日将检验报告送达给当事人后,当事人在规定期间内未提出异议,也未申请复检。
至立案时止,当事人的上述涉案大米已全部销售完,因学校食堂是按照保本不盈利的原则经营的,故,无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为15000元。截止本案调查终结之日,没有收到因食用不合格大米引起的不良反应报告。
综上,当事人销售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二条“产品质量应当检验合格,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本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