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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于2024年7月1日,通过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收悉,绥宁县******批发于2024年6月13日销售的葱,经抽样检验为不合格。2024年7月1日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No:JDSN20240063),涉案葱已全部销售完,对此,本局于2024年7月12日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证,当事人于2024年6月13日,从桂林市临桂区艾家蔬菜批发部以5元/kg的价格购进葱15kg,付货款75元。尔后,以7元/kg的价格进行销售批发。
2024年6月13日,本局依法对当事人6月13日购进的葱进行抽检。2024年7月1日,我局收到由湖南鼎誉检验检测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No:JDSN20240063,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至立案调查,涉案不合格葱已被当事人以7元/kg的价格销售完,获得销售款105元。
综上,当事人经营重金属污染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