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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6月11日,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绥宁县爱家购物销售的山药进行了抽样并检验。2024年7月1日,我局收到由广电计量检测(湖南)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为№:FHN20240625575一份,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并于2024年7月2日将上述《检验报告》送达于当事人,当事人在规定期间内对检验结果未提出异议,也未申请复检。本局于2024年7月2日予以立案调查。
当事人于2024年6月10日从某蔬菜批发部购进了山药,提供涉案山药购进票据复印件各一份。至我们送达《检验报告》时止,当事人的上述涉案山药都已销售完,共获得销售额49.8元。当事人获得违法所得共计49.8元。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