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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于2024年7月1日,通过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收悉,绥宁县****水果于2024年6月12日销售的香蕉,经抽样检验为不合格。2024年7月2日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No: JDSN20240063),涉案香蕉已全部销售完,对此,本局于2024年7月12日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证,当事人于2024年6月12日,从绥宁县**水果批发店以5.6元/kg的价格购进香蕉39.1kg,付货款218.96元。尔后,以7.96元/kg的价格进行销售。当日,本局依法对当事人销售的香蕉进行抽检。2024年7月1日,我局收到由湖南鼎誉检验检测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No:JDSN20240038,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噻虫胺,吡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至立案调查,涉案不合格香蕉36.3 kg (39.1 kg-香蕉包装盒重量2.8kg=36.3 kg),已被当事人以7.96元/kg的价格销售完,获得销售款288.9元。
综上,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