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 |||
索引号: | 发文编号: | ||
公开目录: | 公开责任部门: | ||
发文日期: | 公开形式: | ||
生效日期 : | 有效期: |
本局于2024年7月1日,通过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收悉,绥宁县**包店于2024年6月13日加工销售的白面馒头,经抽样检验为不合格。2024年7月2日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No:FHN20240626086),涉案白面馒头已全部销售完,对此,本局于2024年7月12日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证,当事人于2023年12月2日购进“麦迪雅”蛋白糖1件5包(生产日期:2023年10月13日,净重:1000克,配料:阿斯巴方甜0.01%,AK糖0.03%,甜蜜素9%,糖精钠的7.5%,口服葡萄糖83.40%。最大使用量:15g/kg,执行标准:GB266872011,生产许记:SC201441730090,保质期:二年),付货款380元。当事人在加工制作馒头时,添加“麦迪雅”蛋白糖,以0.5元/个的价格进行销售。
2024年6月13日,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店白面馒头抽检,当事人当天加工制作白面馒头40个。2024年7月1日,本局收到由广电计量检测(湖南)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No:FHN20240626086,当事人于2024年6月13日加工制作的白面馒头经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糖精钠(以糖精计),甜蜜素(以环已基氨基磺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对检验结论未提出复检申请。
至立案调查,当事人于2023年12月2日购进“麦迪雅”蛋白糖剩余3包半和散装半瓶,涉案不合格白面馒头已被当事人在2024年6月13日以0.5元/个的价格销售完,得销售款20元。
综上,当事人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和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之规定,本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