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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5月23日,我局依法对当事人绥宁县果惠乐武阳店购进日期为2024年5月23日的香蕉进行了抽样并检验。2024年6月26日,我局收到由湖南广绿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为№:24FJ11760一份,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并于2024年6月28日将上述《检验报告》送达于当事人,当事人在规定期间内对检验结果未提出异议,也未申请复检。本局于2024年7月12日予以立案调查。
当事人于2024年5月23日在绥宁县某批发部(个体工商户)购进了3件香蕉,共付货款181元。当事人提供涉案香蕉购进票据复印件各一份。至我们送达《检验报告》时止,当事人的上述涉案香蕉都已销售完,获得销售额208.6元。当事人获得违法所得共计208.6元。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