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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于2024年6月27日,通过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收悉,绥宁县********广场于2024年5月23日销售的白豆角,经抽样检验为不合格。2024年6月28日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No: 24FJ11773),涉案白豆角已全部销售完,对此,本局于2024年7月12日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证,当事人于2024年5月23日,从武冈市南北蔬菜水果批发部以3元/kg的价格购进白豆角5kg,付货款15元。尔后,以6元/kg的价格进行销售。当日,本局依法对当事人销售的白豆角进行抽检。2024年6月27日,我局收到由湖南广绿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No:24FJ11773,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倍硫磷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至立案调查,涉案不合格白豆角已被当事人以6元/kg的价格销售完,获得销售款30元。
综上,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行政处罚。